動物使用許可證
❶ 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證的申請辦理程序及資質
【野生動物經營利來用許可自證辦理程序】
1、經營利用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區縣林業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2、區縣林業局根據申報的經營利用內容發給《經營利用申請表》;
3、區縣林業局核實經營的內容和規模、供貨渠道和方式;
4、區縣林業局報請市林業局,根據經營利用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營種類在我市種群數量情況和馴養繁殖情況審查批准,代替省林業廳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原則上不考慮經營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業局審核後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按許可權批准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❷ 怎麼申請養國家保護動物許可證
實施機關:國家林業局 承辦機構: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三)《林業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號); (四)《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字[1993]48號)。 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三)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包括引種協議書或意向書、有效批准文件、進出口證明書、收容救護處理文書等; (五)證明其對馴養繁殖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馴養繁殖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七)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八)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九)申請馴養繁殖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十)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准文件。 數量:無數量限制 程序: (一)申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四)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期限: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收費標准和依據:不收費
❸ 如何辦理動物產品進口許可證
1. 申請單位資格
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
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
申請辦理過境動物和過境轉基因產品檢疫審批手續的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辦時間要求
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管理系統(電子審批系統)上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或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材料,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辦《檢疫許可證》。
過境動物或者過境轉基因產品在過境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並取
得《檢疫許可證》。
2.1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在貿易合同或協議簽訂前。
2.2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境動物的進境檢疫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2.3對不符合檢疫要求的申請,直屬局或國家局將簽發《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未
獲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請單位應提供的材料
3.1申請單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2輸入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檢疫的,應事先申請辦理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
證;
3.3輸入動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等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
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定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
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3.5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並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
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准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3.6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
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立項證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審
4.1初審要求:初審工作應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審核以下內
容;
1)申請表填寫是否規范,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
2)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有無相關的動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國有關動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是否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
備忘錄等);
5)進境後需要對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的動物及其產品,審查其運輸、生產、
加工、存放及處理等環節是否符合檢疫防疫及監管條件,根據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能力核定其進境數量;
6)可以核銷的進境動物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檢疫許可證》
的使用、核銷情況。
2.4.2不符合要求處理;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並簽發《檢疫許可
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5 終審
5.1初審合格的,由初審機構簽署初審意見。同時對考核合格的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出
具《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對需要實施檢疫監管的進境動物產品,必要時出
具對其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考核報告。由初審機構將所有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
5.2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初審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進境的產品進行
風險分析,申請單位有義務提供相關材料和樣品進行檢測。
5.3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審核情況,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簽發《檢疫許可證》,對不符合申
請條件的簽發《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准通知單》。
5.4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
六、 申報程序
第一步 網上申請所需硬體的注冊開通(首次申請)
自2004年11月起,動植物食品檢疫許可證已全面實行網上申請,企業必須具備有網上申請的硬體,才可以登錄檢疫許可證申請平台進行申請。
獲得電子密鑰後,企業將電子密鑰交到遼寧局食品處,提交申請資料後進行注冊開通,開通之後才可以進行上網申請許可證的操作。
申請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電子密鑰相關申請表復印件(企業數字證書申請表、信城通用戶登記表)。
第二步 上網申請 (每一次申請)
網上注冊後,企業使用電子密鑰進入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管理系統,在網上申請辦理進境植物產品檢疫許可證。
網上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填寫項目按照實際情況填寫,特別說明:
* 進境檢疫物信息:請按順序選擇,先選HS編碼大類及名稱,再選擇「HS編碼及名稱」後確定「CIQ編碼及名稱」。品名是必輸項,應為網上公布的進境產品的名稱,名稱填寫必須規范;
*數重量:填寫凈重,一般情況下,計量單位多為「噸」等,避免填寫「箱、桶」等不確切的計量單位;
*其它境內生產加工單位信息:填貨物進境後,在國內加工、倉儲或使用單位的名稱;
*進境口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如大窯灣口岸;
*進境日期:至少在申請日期後推1個月左右;
*指運地:指進境檢疫物在我國辦理海關結關手續的地點;
*目的地:指進境檢疫物的最終到達地。如從大連進境的綠豆在黑龍江加工,則「目的地」填黑龍江;
*運輸路線:指檢疫物離開輸出國或地區到目的地的運輸路線;
*隨附單證信息:按實際提交的隨附單證打勾,如提交的隨附單證不在列表內,須在 「其它需要註明的隨附單證」一欄填寫相關內容。
1、在簽訂外貿合同前應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准許入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再簽外貿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協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並訂明必須附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3、輸入國家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等,還需持特許審批單報檢。
4、輸入動物產品進行加工的貨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查考核其用於生產、加工、存放的場地,符合規定防疫條件的發給注冊登記證,並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報檢地點:
1、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2、入境後需辦理轉關手續的檢疫物,除活動物和來自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或地區的檢疫物由入境口岸檢疫外,其他均在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實施檢疫。
(1)、指運地:指轉關運輸進口貨物指定運達的地點,或海關監管貨物國內轉運時的到達地。
(2)、啟運地:指轉關運輸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發運的地方或海關監管貨物在國內轉運時的始發地。 (3)、進境地:指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貨物運出關境的口岸。
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在報檢時應提供的有關證單:
貨主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報檢手續時,除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外,還需按檢疫要求出具下列有關證單:
1、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分批進口的還需提供許可證復印件;
3、外貿合同、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或空運單、產地證等;(外貿基本單證)
4、輸入活動物的應提供隔離場審批證明;
5、輸入動物產品的應提供加工廠注冊登記證書;
6、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境的肉雞產品,需提供由外經貿部門簽發的《自動登記進口證明》;
輸入以外商投資企業進境的肉雞產品,需提供外經貿部或省級外資管理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復印件;
輸入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境的肉雞產品,應提供由外經貿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7、輸入來自美國、日本、韓國以及歐盟(十五個國家)的檢疫物,應按規定提供有關包裝情況的證書和聲明。
❹ 如何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1、條件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葯房等設施;
(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葯處方、葯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手術台、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2、申請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點陣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設施設備清單;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范的名稱,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准。
3、審核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
4、發證
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發證機關在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5、工商注冊
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到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的,應當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手續,申請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❺ 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
1 、申請人須具備相應的野生動物養殖經驗或聘請養殖技術人員;
2 、有養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
3 、種源來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備一定的醫療、救助技術條件。
❻ 沒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能進行動物試驗嗎
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管許可證的事情
北京市 環保局管動物屍體處理的事情
❼ 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縣林業局森保站;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准,查驗申請條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責范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 1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 2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野生動植物保護站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3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4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5 )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三)時限:即時。
二、審查
(一)初審理
1 .崗位責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員
2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 1 )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准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由森保站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2 )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交市野保站負責人復查。
3 .時限: 5 個工作日。
(二)復審
1 、崗位責任人:市局野保站負責人。
2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 1 )按許可條件及超標准對申請材料和初審、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 2 )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並交縣野保站工作人員。
3 、時限: 5 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局主管領導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 、按許可條件及標准對申請材料及初審、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2 、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三)時限: 3 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告
(一)崗位責任人:縣森保站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 1 )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注冊和領取批復意見,製作許可文書;到省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申領《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許可證》,並發給申請人。
( 2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訟訴的權利。
( 3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應當在縣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三)時限: 3 個工作日。
❽ 國家保護動物養殖的許可證如何辦理
1、申請單位(個人)備齊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申報材料經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向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窗口申報。
3、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並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批准,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銀行收費窗口繳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工本費。
4、申請人持交費憑據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窗口領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具備與馴養聚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人員和技術;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8)動物使用許可證擴展閱讀
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審批:
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按國家的規定辦理;屬於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省林業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地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屬於「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屬於外來物種的,報省林業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建立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的,報省林業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❾ 如何申領《動物診療許可證》
一、辦理條件
依據《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農業廳的規定;
2、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3、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葯房等設施;
5、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6、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7、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葯處方、葯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手術台、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2、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市畜牧獸醫漁業局獸醫科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審查,
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動物診療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市畜牧獸醫漁業局獸醫科。
(9)動物使用許可證擴展閱讀: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的條件
2007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動物診療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同時該法還規定,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
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事項。
❿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經營利用許可證,可以異地使用嗎
下面是廣東省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網上還有各個省的管理制度回,由此可見是不可異地使用的答!
廣東省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審批:
(一) 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按國家的規定辦理;
(二)屬於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省林業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地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三)屬於「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四)屬於外來物種的,報省林業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五)建立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的,報省林業局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