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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許可法

發布時間: 2021-01-25 18:50:33

㈠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以下規定都是許可原則,最後面是解釋說明:

《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某種活動或者行為過程和結果的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護。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許可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並獲得行政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予以補救的制度。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㈡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是指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的特定行為,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行許可法擴展閱讀:

可以做行政許可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㈢ 哪些行政許可依法可以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3)行許可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㈣ 行政許可法調整范圍是什麼

行政許可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廣泛地應用於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力圖用比較抽象的語言,對其調整范圍作出准確的概括,是非常困難的,法學界也有許多爭議。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圍主要是依據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二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這里對行政許可的界定,實際是從行政許可的實施角度來表述的。實施行政許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條件、標准和程序,決定是否給予申請人許可以及由此產生的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管理行為等。實施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包括實施主體的確定、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行為的監督等。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將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現實的社會關系,轉化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體現行政程序的各項原則和要求,是行政許可法所調整和規范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本條第一款從正面規定了適用本法的兩個方面,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設定行政許可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獨立作出哪些行為需要經過批准才可以進行,應當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和條件來進行批准或者不批準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是一種立法行為,嚴格來講,並不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還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涉及公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應由法律作出規定。但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並且法律體系尚在完善過程中,不可能將行政許可的所有事項都交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規范,需要賦予行政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一定的設定權。這就需要對各個立法主體的設定許可權作出規定。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事項有兩類:一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是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本條第二款對不適用本法調整范圍事項的規定,排除的是哪些同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密切聯系,在工作中難以嚴格區分,執行中又難以按本法規定辦理的事項。
除了第三條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行為外,在實踐中還有一些容易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相混淆,但不具有行政許可特徵的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也不適用本法,主要有:
一是內部審批行政行為,亦即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在行政管理中,下級行政機關經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計劃、規劃、決策以及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中的問題請示上級國家機關,由上級國家機關予以審查批准。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因此這種審批不適用本法。當然,在上級對下級報批事項的審批中,有一些是下級行政機關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本級行政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上級審批。這種審批屬於行政許可決定程序中的一個環節,應當適用本法。
二是處置財產權利的審批,如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審批。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而產生的,行使的是所謂「老闆權」。國家將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由於交由行政機關去審批,發生了主體的競合。這時的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機關,又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此不屬於行政許可。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就容易混淆兩種審批的性質。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化,這種審批區別於行政許可的特點將越來越明顯。就全國而言,國務院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其特設機構,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不屬於行政機關,對國有企業有關事項的審批,當然不屬於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機關確認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關系的登記。我國的登記種類很多,概括起來是兩類:一類是確認登記,主要包括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登記、特定事實登記等,不屬於行政許可。這類登記屬於事後程序,是保護和確認登記人的權利,而不是重新賦予其權利。在這類登記中,行政機關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另一類是設立、開業登記。設立法人登記的實質是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取得行為能力。因此設立、開業登記都是行政許可。

㈤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正確的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正確的是( D )
A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企業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前置性許可
B行政許可不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
C行政機關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行政許可申請應口頭告知不受理決定
D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㈥ 行政許可法適用范圍

行政許可有四個特徵: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按照四原則判定。

㈦ 行政許可法對收費的規定是什麼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㈧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 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 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五)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㈨ 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哪幾種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9)行許可法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㈩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該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律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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