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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25 10:36:59

1. 代理權與壟斷問題

品牌代理行為不成立壟斷。
壟斷是與自由競爭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排斥、限內制競爭的各種行容為的總稱。 也就是指單一的出賣人或少數幾個出賣人控制著某一個行業的生產或銷售。壟斷的極端情況是壟斷者佔有全部市場。其主要特徵是限制了其他廠商的產品銷售,侵害了其他廠商的利益。
而企業設定代理權指定某一地區的經銷商獨家經營其一家商品,並不是控制「一個行業」的生產銷售,也就是沒有限制其他廠商的產品銷售,如果存在「侵害」問題,也是限制自家的商品廣泛銷售,沒有損害其他企業的利益。

2. 保險代理權問題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的授權,因此保險代理應屬於()

3. 民事代理中授權的問題

您好,第來一個問題:我這樣自來解釋A授權給B,A授權的目的在所不問,只要他想授權就可以成立了。而B接受A的授權之後如果不是按照A 授權的意願從事特定的民事行為的話,那麼B的行為就因為超出了授權范圍而有本人B來承擔,這里體現的是接受授權之後的行為是手授權人意願的約束。 民事法律關系分為合法民事法律關系和不合法民事法律關系,其中不合法的法律關系又包括民事違約和民事侵權,違約違反的是意定之債,是沒有遵守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行為;民事侵權包括侵犯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方面,可以理解為法律規定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不過法律維護權利的成本過高,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由民法來保護,比如因瑣事爭吵至打架,只是輕微的擦傷什麼的由民法來保護,若是將人打死即使仍然侵犯的是同一種權利可能因為程度不同則有刑法來約束。為了便於保護,權利是類型化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都是自己的觀點,歡迎討論!
麻煩採納,謝謝!

4. 《經銷權》與《代理權》有什麼區別

廣義的經銷和代理是一個意思,就是指在一個區域經營某一品牌產品。

狹義的代理是指獨家代理,即供應商的產品在某個地區只能由這一個賣家來做。

所以獨家代理一般會有代理費、年度營業指標,不能達標,取消獨家代理權。

5. 關於進出口代理權資格的問題

(一)進出口申報 進口貨物:進境地海關 1.申報地點 出口貨物:出境的海關 轉關:起運地或指運地海關 保稅等轉為一般進出口:貨物所有人的主管海關 2.申報期限 進口貨物 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最後一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出口貨物: 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 集中申報: 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一個月內 電纜,管道: 按照海關的規定定期申報 *逾期徵收完稅價格*0。0005/天的滯報金 3.單證種類 (1)報關單 (2)基本單證:貨運單據和商業單據, (3)特殊單證:許可證件,登記手冊,減免稅證明,外匯核銷單,原產 地證,擔保文件 (4)預備單證:貿易合同,企業的有關證明文件等 *後三者是前者的隨附單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證證相符。 (需國外出口商給你提單,發票,箱單及其他資料) 4.申報前看貨取樣 特指進口貨物,申報前,想海關書面申請,海關同意後,可看貨取樣。 不得看貨取樣的情況: (1)需依法檢驗的商品在檢驗以前 (2)有走私違規嫌疑並被海關發現的 5.申報方式:先電子數據報關,在紙質報關;無紙通關,單獨以電子數據申報 6.電子申報 7.提交報關單和隨附單證 *自接到電子數據為現場交單和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紙制報關單向現場海關申報 *接受電子數據報關單的申報以向海關發送並為海關電腦將邏輯檢查數據傳輸給申報人或 公布於海關業務現場為准 *紙制申報以海關官員在報關單上作登記為准 *海關接受申報的時間以海關接受電子數據申報的時間為准 8.修改和撤消 允許修改和撤消的情況 計算機網路問題造成的 由於配載和裝運造成的 申報差錯,未造成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稅費徵收,統計造成危害的審價,歸類要求更改的 *海關決定布控,查驗和被發現有走私違規嫌疑的,不得修改 (二)配合查驗 1.海關查驗:對貨物的性質,價格,數量,原產地,貨物狀況進行查驗 2.查驗地點:海關監管區,也可到裝卸現場 3.查驗時間:一般安排在海關的工作日內 4.復驗和徑行查驗的定義 5.配合查驗 (1)了解貨物信息 (2)負責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 (3)海關取樣時,收取〈〈取樣清單〉〉 (4)查閱查驗記錄是否記錄屬實 (5)簽字確認 6.貨物的損壞賠償 (1)海關賠償的范圍:海關關員責任造成的,只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部分 (2)海關賠償的金額:以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確定 (3)海關不予賠償的范圍 (1)進出口收發貨人或代理人搬移或保管不善 (2)易腐,易失效的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內的 (3)查驗時不可避免的磨損 (4)查驗前或查驗後發生的損壞 (5)不可抗力造成的 (6)查驗時未提出異議,事後發現有損壞的 (三)繳納稅費 簡 (四)提取和裝運貨物 1.海關監管貨物 (1)含義:已經進境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和已向海關申報尚未處境的出口貨物 (2)海關監管貨物的處置: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低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志,移做他用和進行其他處置。 2.海關放行和貨物結關 (1)海關放行: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2)貨物結關:辦結海關手續的簡稱 (3)放行等於結關:一般進出口貨物 放行不等於結關:保稅,特定減免稅,暫准時進出口 3.提取和裝運貨物:憑證加蓋海關放行章 4.申請簽發保管單證明聯的種類 名稱屬性用途 進口付匯證明進口報關單加蓋海關驗訖章進口付匯 出口收匯證明出口報關單加蓋海關驗訖章出口收匯 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字加蓋單證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 出口退稅證明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出口退稅 進口貨物證明書適用所有貨物,汽車摩托車必須要辦先發送給海關總署,再發送到交通主管部門用以上牌照

6. 法律代理權問題,急急急!

(一),代理人乙是否向丙出具了授權委託或明確告訴丙其委託許可權。如專果丙知道乙的許可權仍然與其屬簽訂合同,當然為無效合同。如果丙不知道乙的代理許可權,憑借蓋有公章的合同書可以推斷乙有代理許可權,則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二),合同有效。購買電扇的行為在授權范圍之內,丙明確了乙的有購買電扇的代理許可權,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三),合同有效,構成表見代理,原因同(一),推定其有代理許可權。

本人將其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書印鑒交與他人,他人憑此以本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相對人對此信賴而進行的交易。這些文書印鑒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蓋章的空白證明信,空白委託書,空白合同文書等。這些文書印鑒本身雖然不是授權委託書,但其與本人有密切聯系,具有專用性,起著證明代理權的作用,善意相對人因此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應構成表見代理。(詳見表見代理網路)

7. WOW代理權問題

從目前來看,你的擔心不能說不會發生,因為九城對網易的插手覺得相當惱火,網易要求九城低價處理伺服器和運營團隊給他們,九城就難以接受…個人認為九城在代理中算不錯了…網易可能更可怕

8. 第一代理權存在的問題

你好。第一代理權本身並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很難界定存在的問題。請提供具體的適用范圍或者其他詳細信息。

9. 公司制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原因與後果 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代理成本的內涵

ž代理理論: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東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不一致,由於信息不對稱,便產生代理問題,由此產生代理成本包括:委託人的監督成本、剩餘損失(由於代理人的決策和委託人福利最大化的決策之間發生偏差而使委託人遭受的損失)ž代理理論從不同的角度對公司並購進行了解釋,形成以下幾種不同觀點並購解決代理問題ž公司的代理問題可以通過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市場機製得到有效控制。法馬和詹森在1983的研究表明: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如果公司的決策管理權(擬定方案和執行決定)和決策控制權(審批方案和監督執行)分離,以限制代理人個人的決策能力,就可以有效避免和減少損害股東利益的現象;此外激勵制度和經理人市場也可以使代理問題得到緩解。ž曼妮認為:在上述所有機制不足以控制代理問題時,並購市場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最後的外部控制手段。因為如果公司的管理層因為代理問題,使業績下滑,估價下跌,會給管理層帶來壓力,進而使其改變行為方式,並忠於股東,否則會被接管。管理主義ž穆勒1969年提出一種假設:認為管理者的報酬取決於公司的規模大小,因此管理者有動機通過收購來擴大公司的規模,從而忽視公司的實際報酬率。在這種觀點被稱為管理主義。ž可見該觀點與前面的並購可以解決代理問題相反,該理論認為,並購是代理問題的一種形式,而不是解決法。ž詹森和魯貝克對並購公司的數據進行分析發現:ž並購公司的股票價格不但沒有上升,而且下降,因此他們認為:並購固然可以解決目標公司的代理問題,但是並購公司本身公司存在的代理問題可能導致收到支付價格過高,因而浪費了並購公司股東的財富。管理層自負假設ž羅爾認為在公司的並購過程,目標公司的價值增加時由於並購公司的管理層在評估目標公司價值時應過於樂觀的自負所犯的錯誤所致,實際上該項交易可能並投資價值。那麼,如果接管是毫無價值的話,為什麼會有公司進行競價收購呢?ž羅爾認為:可以用並購公司管理層的自負來解釋他們為什麼要競價。一個特定的競價者常常傲慢地認為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估價是正確的,由此生產了並購溢價,其實這是他自以為是的結果。ž自負假設以強式有效市場為前提。ž強式有效市場假說認為證券價格完全地反映一切公開的和非公開的信息。投資者即使掌握內幕信息也無法獲得額外盈利。

10. 誰能告訴我代理權方面的法律問題

1、代理范圍要明確 、代理性質是獨家代理,還是總代理、代理的權利和義務要明確/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麼,濫用代理權的標准應該如何認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構成濫用代理權: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二)沒有代理權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權不當,損害了被代理人的權益。

3.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權期限已到,是由於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沒有及時向外部表明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的,由此而產生的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仍繼續使用代理權的情況,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
代理人沒有被授予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這其中有兩種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無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二是代理人由於被代理人的某些行為,例如將授權委託書放在代理人處,而實際上並沒有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等,而誤認為自己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表見代理。對於第一種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可行使撤回權,即撤回與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則對於雙方只需恢復原狀。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權,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擬制的追認權,從而確定相應法律後果的最終承擔者。

4.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即自己代理,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同樣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而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該如何處置呢?可以借鑒外國有關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另外進行指定,從而變法定代理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由代理人進行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於被代理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及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指定代理人應負濫用代理權的一切後果。
而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不應負責任。但如果是由於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有關機關或法院則應負有對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有一定的賠償責任,以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以上種種有關濫用代理權的表現情況及其濫用的法律後果,實則是對於處在失衡狀態的代理關系的一種糾正,力圖使圍繞著代理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趨向於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順暢,在最大極限上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1.0 合作范圍
1.1 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 (品牌)商務通信產品如下;
i) 授權代理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ii) 授權區域包括: (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 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 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後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後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 本協議自簽字後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 合作原則及規定
3.1 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佔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范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 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采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並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最終用戶銷售。
4.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4.5 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系進貨。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於 (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於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 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采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設備/軟體,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准,不可從第三方進行采購。
5.5 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及時提供准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信息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及服務。
6.0 銷售行為規定
6.1 產品價格
6.1.1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 (品牌)將在每年初復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 (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於調整。
6.2 定貨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采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於采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 付款條件
6.3.1 乙方應在采購單確認後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並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餘下百分之七十(70%)的餘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餘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 交貨期
6.4.1 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後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 保質和售後服務
6.5.1 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於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並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 如由於產品的設計和/或製造缺陷和/或軟體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 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於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後的硬體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 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並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後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並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於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 對於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徵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後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復,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 乙方需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並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 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 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沖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並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範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 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並追究其經濟責任。
7.0 商標使用
未經飛利浦的書面批准,乙方無權使用飛利浦的商標和/或文字標志。
8.0 保密責任
8.1 出於本協議的目的,乙方僅擁有為實施合作而參閱甲方提供的保密資料的權利。
8.2 乙方承諾不會將該等保密資料用於非本協議之目的,不會使用、披露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並且不會向其乙方員工泄露任何屬於甲方的保密資料,除非該等員工有必要為工作的緣故而掌握該等保密資料。
8.3 乙方將對由於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資料的員工簽署與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協議書,並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資料,以免使之為非雙方確定的合作內容下允許了解及掌握保密資料的員工所使用或為公眾掌握及了解。
8.4 本協議下甲方將保密資料交由乙方,並非意味著甲方授予乙方任何專利版權的權利,或意味著乙方對該等保密資料擁有任何其它權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雙方代理關系結束之日起三(3)年內持續有效。
8.6 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十(10)天內歸還除了為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文件、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乙方並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戶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戶提供持續性的服務,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義進行商務活動。
8.7 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9.0 生效及協議的解除
9.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字協議。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停止該行為。如違約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後十五(15)天內仍未改正,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前三(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如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產或已收到破產令,或進行整頓;
9.5 乙方的股東方或控制方發生變更或乙方的業務被轉讓給其他方。
9.6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十(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同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採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在事件發生後九十(90)天內事件仍未消除的,雙方可書面協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行動、戰爭等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發事件。
10.0 爭議解決
如雙方對本協議有爭議或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1.0 通知地址
本協議首部所註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合同剩餘部分條款的效力。
13.0 協議的標題
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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