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許可權
Ⅰ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可權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許可權的范回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答授權。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如果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Ⅱ 訴訟代理人許可權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簡單地說,就是代理人能幹什麼?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大小,取決於被代理人的實際授權范圍。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1、一般授權。一般授權就是授予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進行訴訟的基本訴訟權利,如起訴權、應訴答辯權、管轄異議權、申請迴避權、提供證據權、出庭辯論權等。
2、特別授權。就是委託人授予委託訴訟代理人與實體權利聯系緊密的訴訟權利或某些特定的實體權利,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如果委託人願意特別授權,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在授權委託書中,如果是特別授權的,必須把具體的授權范圍一項一項地列明,而不能籠統地寫全權代理或特別代理,否則,只能視為一般代理。
Ⅲ 訴訟代理人許可權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簡單地說,就是代理人能幹什麼?
訴訟代理人的版權限大小權,取決於被代理人的實際授權范圍。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1、一般授權。一般授權就是授予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進行訴訟的基本訴訟權利,如起訴權、應訴答辯權、管轄異議權、申請迴避權、提供證據權、出庭辯論權等。
2、特別授權。就是委託人授予委託訴訟代理人與實體權利聯系緊密的訴訟權利或某些特定的實體權利,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如果委託人願意特別授權,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寫明。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在授權委託書中,如果是特別授權的,必須把具體的授權范圍一項一項地列明,而不能籠統地寫全權代理或特別代理,否則,只能視為一般代理。
Ⅳ 律師代理許可權有哪幾種
刑事公訴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針對三個不同階段,律師的許可權有所不同。在偵查階段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而這個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並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師能做的還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對於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到審查起訴階段後,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相關材料;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並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案件的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等。到審判階段時,辯護律師的許可權基本與審查起訴階段相同。不同的是,辯護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Ⅳ 一般代理許可權的內容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5)訴訟代理許可權擴展閱讀:
對於委託人僅記載「一般授權」而沒有明確列舉代理許可權時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范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然而,根據對前述《意見》第69條規定的反面推論,似可理解為在此情況下,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
如果委託人希望對前述6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的范圍作出限定,則其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寫明委託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體許可權,
否則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便視為包括前述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
Ⅵ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可權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許可權的范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Ⅶ 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書代理許可權如何寫
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提出並進行和解;
代為提起上訴;
代為領取和解或執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