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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法釋義

發布時間: 2021-01-25 06:11:47

1. 哪些主體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法》解讀之四

摘要: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減少行政許可,放鬆行政管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更多的自由和活力。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關繫到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定位問題,關繫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關繫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應當

2. 行政許可法釋義 是哪個部門解釋的

華民共行政許釋義: 第八條 公民、或者其組織依取行政許受律保護行政機關擅自改變已經效行政許 行政許所依據律、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所依據客觀情況發重變化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依變更或者撤已經效行政許由給公民、或者其組織造財產損失行政機關應依給予補償 【釋義】 本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含義信賴保護原則起源於早期准翻供原則二戰世界許家行政治實踐廣泛認運用其德推行原則代表信賴保護原則基本含義:行政決定旦作推定合效律要求相予信任依賴相基於行政決定信任依賴產利益要受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任何借口任意改變既行政決定甚至反復即便自我糾錯誤要受定限制錯必糾項重要律原則撤銷行政行點主要限於相課義務內容違行政行面領域即使相已超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行政機關仍隨撤銷類違行政行;授益性行政行面信賴保護取代律優先原則居於主導位於違授益性行政行尤其違原歸責於行政機關情況應首先著眼於保護受益相權利或者利益行政機關原則擅自撤銷確實基於明顯重公共利益需要收該項權利或者利益必須給予受益相補償免讓相承擔政府自身違責任信賴保護具體要求:(1)行政行具確定力行經作未定事由經定程序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2)行政相授益性行政行作事即使發現違或者政府利要行相錯所造亦撤銷、廢止或改變;(3)行政行作事發現較嚴重違情形或能給家、社公共利益造重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種行行政機關撤銷或改變種行給錯相造損失應給予補償行政許體現原則精神公民、或者其組織已取行政許受律保護行政機關擅自改變已經效行政許決定 信賴保護原則理論基礎於:第論民事行行政行都要誠信基礎誠實守信既項道德原則項律原則行政行說政府自作行或承諾應守信用隨意變更反復第二行政行律效力說行政行具確定力行政決定旦作推定合效隨意變更第三行政律關系要保持相穩定論行政機關相亦或公共利益都非重要行政相據作判斷作自行行政律關系變頻繁使相知所利於社穩定行政機關擅自變更已經效行政許 二、撤效行政許兩種情形行政機關擅自改變或者撤效行政許並等於律改變或者撤定條件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撤或者改變效行政許需要嚴格限制條件行政許總結我行政管理實踐改變或者撤行政許條件作明確規定主要兩種情況:行政許所依據律、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說原律、規、規章准予事某種通修改種行加禁止另外種情況即原律、規、規章規定頒發行政許條件進行改變提高准入門檻或者許范圍進行調整許必須滿足新許條件或者其事范圍作定限制已頒發行政許作變更二頒發行政許所依據客觀情況發重變化2003春季些流行非典型性肺炎醫研究初步證實非典病毒與野物關控制非典傳染源些收頒發野物經營許證非典期間情況與頒發經營許證情形相比發重變化合同情勢變更理論即指律行立作其立基礎及環境客觀情況歸責於事事由發行立能預見重實質性變化事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行政機關客觀情況變化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行政許與情勢變更相似處其同處於行政機關撤或者變更許給事造財產損失應給予補償兩種情況現行政機關才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許除外其情況撤或者變更否則違行要給予賠償補償 三、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行政許應給予補償行政補償同於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違行政行給公民、或者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所給予賠償補償即行政機關合行政行給公民、或者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撤或者變更行政許給予補償前提條件兩:公民、或者其組織財產造損失種損失客觀存確定想像或者或種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包括精神損失二財產損失與撤或者變更行政許直接、必聯系存關系關於補償原則合理補償、適補償、充補償及相應補償等我外資企業規定外資企業實行徵收給予相應補償本規定依補償即依照關單行律規規定予補償礦產資源規定務院務院關主管部門批准辦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集體礦山企業應關閉或者指定其點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按照該礦山企業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四、本關條文信賴保護原則延伸本第六十九條規定列情形作行政許決定機關或者其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行政機關工作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準予行政許決定;(二)超越定職權作準予行政許決定;(三)違反定程序作準予行政許決定;(四)具備申請資格或者符合定條件申請准予行政許;(五)依撤銷行政許其情形些違行政行按照違效原則說應律予撤銷行政許種授益性行政行能簡單套用原則要著眼於相權利保護規定撤銷否撤銷行政機關要基於信賴保護予處理撤銷行政許能公共利益造重損害予撤銷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許合權益受損害行政機關應依給予賠償 行政許行缺乏穩定性預期性行政管理實踐突問題些看行政許隨意行使受約束鄭重承諾瞬間改變嚴肅律化笑談政府招商引資隨意承諾即予改變其結僅降低政府公信力背離政府管理目標且影響政府效率損害政府形象權威所帶僅短期內經濟損失且種政府信任危機行政許確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隨意撤銷、改變已經效行政許於加強行政機關誠信建設具重要意

3.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釋義 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化或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不屬於重新申領或延

從法定意義上講必須重新申領,不然將無法取得營業執照。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的圖書信息

作者: 張春生,李飛 著 全國人大法工委,等 編
叢 書 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45778出版時間:2003-11-01版次:1頁數:381裝幀:平裝開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法規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如何解讀和操作請法律專家指點!

這條就要求被許可人抄盡到注意義務,行政許可法已經說了,要在屆滿前30日申請,就必須在屆滿前30日,而屆滿前30日內是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延期的時間。依法的話,屆滿前30日內的申請就屬於沒有按照法律進行申請,可以不予受理的。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如何解讀和操作

我想問一下你在相關下位行政許可法規規章等未明確的情況下,怎樣取得的行政許可。
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再告訴你「申請人能不能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能不能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內受理?」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第三十四條的違法者處罰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7)許可法釋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8. 你知道的環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並進行解讀。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是指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內容、編(填)報和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規定的總稱。
小貼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為三類:
⑴建設項目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⑵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分析影響或專項評價;
⑶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的,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三同時」制度
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和外商投資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三、經濟調控制度(排污收費、徵收生態補償費等)
環境保護法中的經濟調控制度,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杠桿刺激或者抑制生產活動或消費活動,以支持生態保護行動、抑制生態破壞行為的法律制度。經濟調控制度所運用的經濟杠桿包括財政、稅收、信貸、擔保、押金、基金等手段和措施。其中在環境保護法中最常見的就是環境稅費制度,如徵收排污費、生態補償費、環境稅等制度。
小貼士: 排污收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超標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氣、陸地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一定數額的費用。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有關徵收排污費的目的、依據、范圍以及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等規定的總稱。
排污收費的特點是:
⑴強制徵收;
⑵徵收的排污費,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
⑶徵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
四、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的種類主要有: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捕撈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證;放射性葯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等。
小貼士:「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指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及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污染治理節約污染排放指標,這種指標作為「有價資源」,可以「儲存」起來以備自身擴大發展之需,也可以在企業之間進行商業交換的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規定的總稱。限期治理包括污染嚴重的排放源(設施、單位) 的限期治理、行業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嚴重的某一區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法律強制性。限期治理雖屬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還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⑵明確的時間要求。
⑶具體的治理任務。
六、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是指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與破壞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的規定的總稱。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文件解讀

為貫徹落實將於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改的《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項規定,細化了新《商標法》一些相關條款,使其更便於操作,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簡便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筆者認為,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碟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碟中;(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採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於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准;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准。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願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於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和商標事業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標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8282家)在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據統計,近五年來,每年全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的95%以上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商標代理行業在商標注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份額的逐漸飽和,競爭的日趨激烈,由於高素質商標代理人才嚴重短缺,代理行業出現了一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員素質整體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炒作有不良影響商標案件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努力創新監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收效不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就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制定了專門條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首先,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按照委託辦理相關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一是對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知委託人申請注冊商標屬於搶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託。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定,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有利於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規范化經營。
第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分,重點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標法採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進一步細化,范圍較為寬泛,基本涵蓋了易發、頻發的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准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范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歸集、公示、共享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社會共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報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情況,由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該規定對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和規范商標代理機構守法、規范經營,增加商標代理機構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上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評審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信譽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結合運用,對嚴重違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震懾、預防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進與嚴管的結合,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需要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標作為商業經營活動中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其注冊和保護遵循地域性原則,由此產生了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需求。當申請人通過逐一國家注冊的途徑申請注冊商標時,需要根據各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向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商標主管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與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關的其他後續業務也同樣需要在各個國家或地區分別申請辦理。在此背景下,誕生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該體系為申請人提供了不同於上述逐一國家注冊的申請途徑。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由《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為《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為《馬德里議定書》)構成。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請途徑,申請人只需用一種語言,交一份申請,向一個局(即國際局)繳費,就可以向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後,與該商標國際注冊有關的後續業務也只需在國際局辦理一項程序、繳納一筆費用即可完成登記。我國分別於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因此,在我國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商標國際注冊,應當遵循上述兩個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
在《商標法》修改前,與商標國際注冊相關的國內規范性文件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號令,即《馬德里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由於7號令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影響力有限,不利於充分發揮通過馬德里途徑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優勢。同時,法院審理案件時也不能直接適用。商標國際注冊實務和司法實踐都要求提高與商標國際注冊相關的國內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
《商標法》修改後,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增設商標國際注冊專章,對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實現了國際法向國內法的轉化,既方便了商標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實踐,也有利於商標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對推廣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提高國內申請人商標國際注冊意識有重要意義。
該章以《馬德里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為基礎,刪除了部分過時的條款,並根據國際條約的發展趨勢和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該章適用的商標國際注冊進行了限定,明確調整對象是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和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以及其他有關申請。
(二)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提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以及後續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
(三)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程序進行了規定。對於要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進行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相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將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四)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異議程序進行了規定。由於商標局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依職權進行審查後,並不對審查結論另行公告,因此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與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同。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五)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相關的後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續展、轉讓和刪減,主要涉及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後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轉讓國際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符合國際條約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人應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並轉讓。對刪減申請的規定,主要涉及刪減後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應符合的要求。
(六)鑒於馬德里體系對國際注冊商標的制度設計和具體規定與《商標法》存在差異,因此商標國際注冊在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時存在排除適用的情形。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不適用國內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期限,也不適用商品分割的規定。商標局審理被異議的國際注冊商標不適用《商標法》關於異議審理期限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並變更的規定、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並辦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變更、轉讓事宜。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商標評審內容的修改,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注冊申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標法簡化和優化授權確權程序、加大打擊惡意注冊力度等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對保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正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並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個法條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五十一條首次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范圍,列舉了商標法具體條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標評審確權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有關異議程序調整的規定
針對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復審」性質的同時,兼顧商標確權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復審程序在制止惡意搶注方面的職能作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審理的同時,應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三、更加有利於保障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各種案件均明確規定了審理時限,這有利於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進一步規范了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授權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應該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既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有效依據,也嚴格界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范圍。
五、突出了工作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一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體計算辦法,並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計算作了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注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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