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代理商
⑴ 比較包銷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包銷商與出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包銷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目的不同:獨家代理人賺取的是傭金,而包銷商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受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包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當事人(個人或法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際慣例,委託方不得超越代理方在協議規定的時期和地區內經銷協議規定的商品,但委託方有權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調整價格並通知代理方參照執行;
代理方則不得經銷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地區以及協議規定的委託方以外的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代理方必須按委託方所規定的銷售條件收集訂單,代理方必須經常就市場銷售情況向委託方提供咨詢或調查報告等,代理方按協議規定的計算方法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⑵ 一般代理和獨家代理在合同上的區別是什麼
按照你所寫的內抄容表襲述的意思,,是准備給代理商的許可權為一般代理,即你可以在同地區再尋找其他代理商。如果是獨家代理那在該地區或者你們的產品只能有其一家代理,不能再尋找其他代理商了。所以要看你們是如何洽談合作的了。如果是一般代理即你所說的普通代理,你就不要寫獨家代理。
⑶ 獨家代理 一級代理的區別
獨家代理:獨家代理也就是直接和廠商那邊對接,然後獨家運營,既然是獨家運營,那你覺得小白能做的起來?,獨家運營需要有自己的技術團隊,推廣運營團隊,廠商那邊就僅僅只是就給你一款游戲而已,具體後續的推廣運營都是自己去摸索的,沒有推廣運營的話基本是做不起來的,並且廠商也不會隨便就把一款游戲的獨家代理權交出去的,如果你做不起來,那影響的也是廠商的利潤。
一級代理,一級代理的話,直接找的發行商合作的,上面也是說了的,很多的廠商都是不會隨便把獨家代理許可權交給一個人或者一家公司的,這時候他們就會選擇把游戲交給有實力的發行商去聯合運營發行,不僅游戲人氣旺,流水也能達到自己預想的結果,聯合運營的話,發行商和代理商都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
二級代理,這是市面上最常見的也是最多的,因為他是免費的,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句話都是聽過的,但是還有一句話免費的才是最香的,其實都是對的,只是看你怎麼選擇,免費的沒有什麼保障但是適合前期沒有什麼資本的小白試試水,轉而一想,免費的又是沒有保障的,沒有培訓的,完全是靠自己個人摸索的,自己能撐起這一片天嗎,最終肯定是不行的,小打小鬧或許可以,做事業,想做大那肯定是不合適的。
三級代理的話就更不要說了
⑷ 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區別
獨家代理是排他的,一般代理是非排他的。也就是說一般代理的情況下其他人也可以從事同樣的代理業務;獨家代理則在一定得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排除其他人從事同樣代理業務的權利。
⑸ 獨家經銷權和獨家代理權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承認經銷權么
1、性質不同:承接代理權的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承接經銷權的經銷商與出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權不承擔經營風險。承接經銷權需要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目的不同:通過代理權賺取的是傭金,而經銷權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受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經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
5、與委託人關系不同:委託人在這個區域內不能再委託其他代理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是委託代理的關系,不同於獨家經銷的買賣關系。
中國的法律不承認經銷權。但是對經銷權解釋尚未嚴格界定。所以法律上兩者的界定並不清晰。
(5)獨家代理商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神州XX網路有限公司訴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一案中,原告主張其享有涉案軟體發行權來源於神州通信投資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的游戲相關權益是從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受讓的。原告還獲得了獲得了游戲著作權人及其母公司的認可即與原告簽訂了《國際許可及批發協議》。
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自行出具了相關《授權書》以證明其經有關權利人授權取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涉案游戲軟體產品的合法權利。
但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是否從涉案游戲軟體著作權人處取得相關生產、銷售權以及是否允許其將游戲軟體的生產、銷售權等權益再行轉讓給他人,再由他人許可給原審原告使用均缺乏相應證據佐證。一審駁回了原告訴求。
原告上述稱涉案游戲軟體均由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引進發行,在上訴人完成收購後,則由上訴人負責引進和發行工作,足以說明上訴人系從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處受讓取得了涉案游戲軟體的全部權利,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代理權;
第二,《國際許可和經銷協議》也明確約定了上訴人系唯一的、單獨的經銷商,享有的許可權屬於排他獨占經銷權,可以單獨提起侵權訴訟。
法院評析:
經查證以及各方當事人確認,涉案的游戲軟體的著作權人為暴雪娛樂公司,而暴雪娛樂公司並未參與本案訴訟,故神州XX網路有限公司應圍繞其能否作為涉案游戲軟體著作權人的利害關系人,是否具備提起本案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進行充分地舉證、說明。但原告舉證不充分,無法證明其享有單獨起訴的權利,故駁回了原告訴求。
律師評析: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在著作權以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原告應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權歸屬的證據,以證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具備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是否享有單獨起訴的資格,在分析之前,需要區分獨家經銷權、獨家代理權以及獨占許可權的區別,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混淆的地方。
獨占許可是指獨占許可即除被許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權人都不得使用,在這種情形下,獨占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之訴。
獨家經銷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購貨和轉售,風險由其自己承擔。在這種僅存在經銷關系的情況下,經銷商是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
原因其一是獨家經營權只是對特定商品享有的一種物權,這種基於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只能制約合同雙方,這種約束力不應及於第三人;
其二作為訴訟主體必須與訴訟標的存在利害關系,軟體侵權之訴標的為軟體著作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單獨提起訴訟的只有軟體著作權人和獨占許可使用權人。
獨家經營權與許可使用是不同的,獨家經營權人是對軟體產品本身享有所有權,一經購買,軟體著作權人對此產品本身的權利就窮竭了,而許可使用則是在有限的時間內授權被許可人使用該軟體,軟體著作權人依然對該軟體享有著作權。
獨家代理權是指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購代銷指定商品專營權。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
其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產生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支付傭金的一種商業模式。獨家代理權人是否享有訴訟資格,需要軟體著作權人明確授權才可以。
本案原告主張其享有獨家代理權和經銷權都是混淆了與獨占許可的區別,不論是獨家代理或獨家經銷只要沒有軟體著作權人明確授權,其不具有單獨提起侵權之訴的主體資格。
⑹ 獨家代理與總代理的區別
銷售代理與經銷的區別
從法律上來講,銷售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屬於委託代理的關系。銷售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替委託人銷售商品,其所有權不屬於代理商,因此銷售收入歸委託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領取傭金。
而經銷商與廠家之間的關系從法律上來看是買斷關系,經銷商的收入不是傭金,而是商品銷售價格減去購入價格後的銷售收入。
因此,銷售代理與經銷從理論上來講有如下三點區別:
①經銷的雙方是買賣關系,銷售代理的雙方是一種委託一代理關系;
②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而銷售代理商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銷售,簽訂銷售合同;
③經銷商的收入是買賣差價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
代理是指委託人授權代理人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攬生意、簽定合同或辦理與交易有
關的各項事宜,由此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代理人與委託
人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銷售代理商不墊資金,不擔風險,不負盈虧,只獲取
傭金。
代理的性質及其種類
代理的性質
國際貿易中的許多業務都是通過代理人進行的,其中包括采購,銷售,運輸保險,廣告等多方面的代理人,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委託人(Pringipal)授權代理人(Agent)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攬生間,簽訂合同或辦理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按照國際上的一般解釋,代理人是作為委託人的國外代表,他和委託人的關秒是委託代理關系。
銷售代理的種類
按委託授權的大小,銷售代理可分為下列幾種:
(1)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又稱普通代理,即指不享有專營權利的傭金代理人,採用這種代理方式時,委託人在同一市場上可同時委託若干個代理人為其報務,在代理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按照協議規定和委託人提出的交易條件,代表委託人在指定地區開展各項代理業務,例如:物色,聯絡和介紹客戶,洽談生意,開展廣告宣傳和售後服務,提供市場信息和報導行情等,按照國際市場的一般慣例,銷售代理人自身不得購買委託人的商品謀利,但如果在委託人的同意下,代理人也可自行購進所代理的商品,在此情況下,代理人雖同時又是買主,但他仍有權取得一定的傭金。
(2)獨家代理
獨有代理是指在約定地區享有指定的商品的專營權利的代理人,獨家代理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託代理關系,因為獨家工理人是以代理的身份出現的,他不負履行責任,也不負盈虧,而只是從中賺取傭金,根據國際市場的一般慣例,在獨家工理的情況下,凡是委託人在該約定的地區發生的交易,只要是屬獨家代理人所代理的商品,則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之手,委託人都應給他約定的傭金。
(3)總代理
總代理是指代表委託人辦理各種事宜的全權代理人,他除有權代表委託人洽談交易,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和從事其它商務活動外,甚至還有權從事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
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這是代理協議的核心部分,一般協議中應包括下述內容:
(1)明確規定代理人的權利范圍,是僅限於拉訂單,介紹生意,還是有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合同,或從事其它有關事宜,另外,還應規定代理人有無專營權。
(2)對於在一定時期內代理人推銷商品的數量,應規定一個最低銷售額。
(3)代理人應在代理權行使的范圍內,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在代理區域內發生的侵犯委託人的工業產權等到不法行為,代理人有義務通知委託人,以便採取必要的措施。
(4)規定代理人承擔市場調研和廣告宣傳的義務,對於廣告宣傳的方式和要求,也應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
⑺ 獨家代理與獨家經銷權的區別
區別
1、性質不同。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系,而包銷商與出口人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包銷商要承擔經營風險。
3、目的不同。獨家代理人賺取的是傭金,而包銷商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包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
(7)獨家代理商擴展閱讀:
般情況下,各個企業的經銷商管理制度都是在授權的基礎上並有區域約定的,如果其經銷加盟體系區分該兩種,那麼就是該公司可以授權一個地區多個經銷商參與公司產品的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價格競爭、串貨等等都將成為可能。
經營權是指由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分銷權,指商品批發或零售的經營權,以及輔助分銷和服務的經營權,包括存貨管理、整批拆另、包裝送貨、商品促銷以及店內廣告、促銷、營銷和廣告、安裝及包括維修和培訓服務在內的售後服務等。
⑻ 全權代理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二者區別在於代理許可權區別。在訴訟程序中對律師進行的委託授權,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⑼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區別: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
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9)獨家代理商擴展閱讀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