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的
1. 簡述行政許可 特徵
1、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2、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1)行政許可的的擴展閱讀:
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2.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3.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4.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在總結我們自己經驗、借鑒國外成功做法的基礎上, 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這樣一種總體思路, 把制度創新放在突出位置, 確立了行政許可的六項原則: 一、合法原則。 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定的許可權、法定的范圍、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條件來進行。 二、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 要盡可能地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所謂公開原則就是作為行政許可的根據必須公開;如果不公開, 不能作為辦理許可的根據。再一個, 行政許可實施和實施的結果應該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這個原則可能對政府的工作產生一些重大影響, 比如說原來我們原則上是政府辦理了某項許可以後資料歸檔, 有人要來查, 那是國家檔案, 你不能隨便查, 誰也說不出來什麼。這個法頒布出來以後, 到 7 月1 號, 人家要查我們就得讓查。除非三種情況不能夠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 涉及商業秘密; 涉及個人隱私。除了這三種情況以外都必須公開。人家要來查, 這是人家的權利, 我們讓人家看, 這是我們的義務、責任。如果別人要來查我們不讓查, 我們就是違法。因此, 這一塊對我們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 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別是企業登記,有些登記以後, 人家要來查資料, 我們就得讓人家查。所謂公平、公正, 就是辦理許可對申請人要一視同仁, 不能夠搞歧視。包括兩個方面, 一個是國外的公民、企業和國內的公民、企業要一視同仁。凡允許本國公民和企業進入的領域, 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也能進入, 外國公民和外國企業提出的申請, 和本國公民和本國企業提出的申請要一視同仁, 實行國民待遇。在國內對不同所有制, 國有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要一視同仁, 對組織和個人也要一視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 四、救濟原則。 雖然這個救濟和困難救濟在字面上是一樣的, 但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救濟原則體現在對申請許可的申請人有三個方面的權力: 一是陳述權、申辯權。什麼是陳述權, 就是人家來辦理這項申請登記要允許人家把話說完, 我為什麼要辦這個登記, 我為什麼要辦這個許可, 人家講理由 , 得讓人家把話說完, 這是人家的權利。所謂申辯權, 你不同意許可, 人家有權申辯, 你不給我許可是不對的, 為什麼不對, 人家就講理由; 二是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提請訴訟的權利。 人家申辯以後, 我們還不同意給他許可, 人家有權向辦證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上級機關糾正他不辦證的行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請賠 償的權利。如果由於我們不予許可, 給人家造成了損失, 人家有權要求賠償 。 五、信賴保護原則。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 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許可受法律保護。我們不能夠隨意地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 除非兩種情況: 第一種, 這種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根據已經不存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變; 第二種, 這種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變。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 原則上你給人家的許可就不能夠隨意改變。即便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改變了, 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 政府還要給予補償。 這個原則是從德國引進的一個行政法的原則。 因為信賴保護原則最早產生在二戰以後的德國。二戰以後聯邦德國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當時那個特殊情況下, 國民對政府沒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 當時聯邦德國政府就提出了一個信賴保護原則, 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國民的信任和支持, 政府說話就要算數, 政府做出決定就不能隨便改, 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原則實施以後效果非常好, 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國民的信任和支持。後來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就總結研究這個原則, 把它作為德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後來歐洲的法學家又總結德國的成功經驗, 就確認在歐洲整個行政法里邊有這么一個原則。我們在這次研究德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時, 感到這個原則和我們現在提出要建立誠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樣的, 就把它引入我們的《行政許可法》。頒布以後在國外影響非常好, 現在中國的立法確實是借鑒國外好的做法, 開門立法。在這里我要說明一點, 第四項原則用的是「賠償」, 第五項原則用的是「補償」。賠償和補償是有區別的。賠償前提是政府行為違法,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用的是賠償。賠償的原則是全額賠償, 人家損失多少, 我們就賠多少, 因為你違法。而補償的前提是政府行為不違法, 雖然你不違法, 但是這個行為作出以後給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失 , 這個時候就叫補償。補償的原則叫合理補償。 六、監督原則。 監督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 政府對政府部門的監督。監督什麼? 及時發現和糾正在辦理許可當中的違法行為。另一個是發證機關、登記機關對自己發的證和登記的企業組織和公民進行監督。而這個法律里邊重點是規定了後者, 誰發證, 誰監督這是《行政許可法》立法當中的一個重要制度。
5.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1、概念不同
(1)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
(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3、兩者的內容不同。
(1)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2)行政確認行為則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則需要取決於確認時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也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
5、兩者的方式不同。
(1)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
(5)行政許可的的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相關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6.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7.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
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7)行政許可的的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