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延期規定
⑴ 施工許可證到期了是否還需要申請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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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
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
在中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⑵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延期的次數最多隻有幾次
《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所謂「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施工許可證交給建設單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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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⑶ 辦理施工許可證延期需要什麼
延期企業申請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當向省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請。
(一)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
2、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
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復印件(需交驗原件)。
3、《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七條(三)~(五)、(七)~(十三)項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提交上述第1、2項材料。
除延期申請表外,企業延期申請資料(包括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的復印件)應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延期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⑷ 施工許可證中竣工超期是否需要延期
不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關於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延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4)施工許可證延期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依據: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⑸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延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回開工。因故不答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市建設局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⑹ 施工許可證延期和重新辦理時間上的差異
不是的,開工報告和許可證是兩回事,概念混淆了。一般國務院特定的工程才有專開工報告制度,而且開工屬報告與施工許可證不會重復辦理的,參照《建築法》分別解釋:
1、開工報告: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因故超過六個月未開工或終止的需要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如工程為開工報告制度的,只有六個月的期限,不存在申請延期一說。
2、施工許可證: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工程,三個月未開工的,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三個月,可申請兩次,即最多九個月內必須開工,既不申請延期又不開工的,或者超過延期時間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須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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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延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市建設局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⑻ 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最多可延期多長時間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所謂「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施工許可證交給建設單位之日。
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如無其他法定原因,在3個月內不開工的,施工許可證就自行廢止。所以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需要注意的是: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與《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有效期限不一致。該規定中指出:「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開工」。其區別有兩點:一是期間的長短。《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為3個月。後者當然對建設單位更為有利;二是起算日期不同。前者的起算日為「批准之日」後者為「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因此到070120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