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種子許可
1. 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以上海市為例,種子經營許可證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辦理。
辦理許可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2)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3)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營農作物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應獲得企業注冊所在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注冊地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農業委員會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1)買賣種子許可擴展閱讀:
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農業網-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辦事指南
2. 什麼是種子經營許可的范圍
種子經營許可的范圍是指允許所經營農作物種子的范圍。國家根據不同種類種子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以及國家根據產業結構發展確定的扶持重點的不同,把農作物種子分為一般農作物種子、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和常規種原種種子、進出口的種子和育繁推一體化所經營的種子以及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等類型進行管理。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是指《種子法》規定的5種主要農作物(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及農業部規定的兩種主要農作物(油菜、馬鈴薯)和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兩種主要農作物的雜交種子以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則是指以上幾種主要農作物的常規種原種種子,而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生產用種則不包括在內。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確定的主要農作物種類在其他省市不一定是主要農作物,除非該省市也同樣把它確定為主要農作物種類。
一般農作物種子是指上述種子以外的種子,即主要農作物常規生產用種子和其他農作物種子,包括非主要農作物的雜交種子、親本種子和原種種子等。
進出口種子是從業務上而言的,主要指直接從國(境)外進口農作物種子和出口農作物種子業務。在國內銷售已經進口的種子,或者銷售給別的公司由別的公司進行出口的種子不在此限。
育繁推一體化種子是國家扶持的重點,主要指從事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所經營的種子。並非所有從事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都是育繁推一體化公司,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育繁推一體化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注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經營量的50%以上、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有加工成套設備、檢驗條件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等。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司才稱得上是育繁推一體化公司。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是指所經營的農作物品種的種子含有轉基因成分。
3. 什麼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1)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只要是不再分裝包裝種子了,而是原封不動地銷售有經營資格種子經營者包裝好的種子的,不必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2)接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這種情況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取得合法資格的種子公司的書面委託;二是委託就有連帶責任,如果被委託方出現紕漏,主管部門必須嚴厲追索委託方。
(3)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這種情況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分支機構是在許可證的有限區域之內設立的;二是種子經營者要承擔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4)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市上出售、串換,我國目前商品種子只佔需種量的50%,近50%的種子仍是農民自留,有了剩餘應該允許買賣,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為了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制定管理辦法。國家允許以上四種經營情況可以不辦理許可證,一方面體現了四種經營活動在活躍和補充種子市場中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種子市場將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種子經營活動將走向跨區域市場競爭。
4. 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抄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否則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對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2)刑事處罰。對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處罰。
5.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以下4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1)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2)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3)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4)農民個人將自繁、自用有剩餘的常規種子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6. 種子的買賣許可證屬於強制性規定嗎
答:種子的買賣許可證事實應該屬於強制性規定。
7.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要有什麼條件
種子是國家一般禁止經營的商品,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條件,經過批准才可以開展種子經營活動。《種子法》第29條對種子經營的條件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些規定,重點強調了民事責任,保證從事種子經營的企業有足夠的民事責任能力。由於種子質量問題可能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造成全年顆粒無收,斷送農民全家一年的生活來源。因此《種子法》強調,種子經營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一旦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種子使用者能夠獲得足夠的賠償。
此外,還強調了種子質量,從業人員和倉儲設施及檢測設備等方面加以規定,確保種子質量。
《種子法》規定的條件比較原則,需要種子管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靈活掌握,從種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發,合理發放種子經營許可證。為使全國各地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掌握比較一致的合理尺度,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8.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等材料去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8)買賣種子許可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9. 公司營業執照有寫種子銷售,還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嗎
如果屬於特許經營事項,需要辦理特許經營證照,如果不是,則不需要
10. 我想辦一個經營種子的營業執照,就是賣種子,還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頒布後,已經兩證合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不存在單獨的種子經營許可證了,當然營業執照得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10)買賣種子許可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