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撤銷權
㈠ 為什麼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
代理人追認了,那就成了有權的,雙方達成了合意,此時就不能撤銷了
㈡ 關於代理的追認權和撤銷權的問題
1、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權利,可以在沒有被催告的情況下行使,催告只是對追認的回一種限制。即相答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當然,追認權應該在第三人撤銷合同之前行使。
2、撤銷權並沒有固定的期限,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行使即可。
3、撤銷權是一種權利,是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不是義務,當然不得強制第三人行使。同時,「善意第三人」是根據為民事法律行為時判定的,而不是事後判定的。
㈢ 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怎麼行使撤銷權
《民法通則》第66條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第六十六條【無權代理及其內法律後果】沒有代理容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委託的代理期限和代理范圍的行為即為無權代理,並與被代理人無關。故被代理人行使不行使撤銷權沒有法律意義。。。
㈣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的撤銷權如何理解
你好,表間代理中相對人不存在撤銷權。撤銷權是無權代理相對人可以利用的救濟措施專之一,相對人可以催告被屬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或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簡單地說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該代理人承擔如有權代理同樣的結果,即不存在像無權代理中的合同需追認的情況,代理合同已經生效,所以無需相對人的催告或撤銷!所以表見代理中不存在相對人的撤銷權!希望你能理解!另外給你追加一點,可以思考一下表見代理的後果,是損害賠償責任還是履行責任?還是憑相對人選擇?
㈤ 甲的代理人實施的欺詐,乙享有撤銷權嗎
從法律效力上,因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的單方民事行為應屬無效,比如甲掉進河裡,版正好遇債務人乙路過,權甲求救,乙說只要你免除我5萬元債務,我就拉你上來,甲無奈,答應免除債務,免除債務屬單方行為,因此,屬無效。因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簽訂的合同,屬雙方的民事行為,因為涉及到他人利益,不能一概無效,賦予了相對人選擇權(即行使撤銷權、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法律不能強行干涉……
㈥ 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撤銷權
合同法復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制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㈦ 請問表見代理中相對人的撤銷權如何理解
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的撤銷權與無權代理中的撤銷權
表現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撤消權.理由如下:
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表見代理一般認為有效,相對人只要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證明自己無過失就享有相應的權利;無權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一般認為無效,相對人要求盡到了全部注意義務,證明自己善意且無任何過失,一般不享有撤銷權。
㈧ 代理行為中撤銷權歸屬於誰
代理行為中撤銷權可以是委託人,也可以被委託人,根據雙方具體情況確定,
㈨ 張勇律師你好,請問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是向法院做出還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在可變抄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襲行使,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可知撤銷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在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但是《合同法》解釋一第23-26條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及必須通過訴訟來行使撤銷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