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行政許可
農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專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屬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土地使用權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㈡ 土地登記資料為什麼不能完全公開查詢
問:我是一家房地產企業的員工,我單位欲受讓另外一單位的土地,在正式簽定合同前,我單位到國土部門查詢受讓土地的具體情況,被告知只能查詢登記的結果資料,而不能查詢原始資料。請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明確規定了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為什麼我單位去查詢時卻受到限制?另外國土部門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單位怎樣才能查詢到原始資料?
答:1、土地登記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行政許可法》並不抵觸。《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並不包括土地登記行為。土地登記行為應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許可行為在行為的對象、啟動主體、內容性質、法律效力、主體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區別。既然土地登記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土地登記行為就不屬於《行政許可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作為土地登記制度的一部分——《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就不存在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問題。
2、《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並不抵觸。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正是為了貫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確保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的實施而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現行的法律、法規並不抵觸。
3、《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對查詢范圍和查詢主體作出限定符合國際慣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雖然都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但查詢內容都僅限於與查詢人有利害關系的部分。如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繳納手續費,而請求交付登記簿的譽本、節本或地圖及建築物所在圖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並且,以有利害關系部分為限,可以請求閱覽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或地圖及建築物所在圖。關於登記事項無變更、某事項未登記、登記簿的譽本節或本的記載事項無變更的證明,亦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的規定,因此《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是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對查詢范圍和查詢主體作出的限定。
4、《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對查詢范圍和查詢主體作出限定目的在於防止惡意查詢,保護個人隱私。因為原始資料是在土地登記過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資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記結果全面公開的情況下,查詢原始資料只對特定查詢人及特定的要求才有實際意義,因此需要對查詢主體和查詢范圍進行限定。
5、《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對查詢范圍和查詢主體作出限定有其客觀原因。因為結果資料主要是登記機關形成的,而原始登記資料有登記申請人提供的,也有登記機關形成的。但是登記申請人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准確性不強,因此這一部分資料具有的公信力較弱,不完全對外公開可以避免對查詢人產生誤導。
6、《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為當事人查詢原始登記資料提供了途徑。《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除了規定國家安全、公安等部門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之外,另外還規定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有權查詢與其代理業務直接相 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總的來說,由於土地登記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行為,對登記資料的查詢對象和范圍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惡意查詢、保護個人隱私,並且符合國際慣例,因此,《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行政許可法》等法並不抵觸,你單位可以在徵得轉讓單位的同意後查詢原始登記資料,也可以委託登記代理機構進行查詢。
㈢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申辦程序
(一)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准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㈣ 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行政登記嗎
一、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行政登記嗎
1、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2、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注意:
(1)、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確認行為通常不因申請行為無效而無效或被撤銷,行政許可則會因申請行為無效而導致無效或被撤銷;
如何理解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確認行為通常不因申請行為無效而無效或被撤銷?
【解答】因為行政確認認定的是事實,所以即使申請的時候手續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的,行政確認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兩家之間出現土地使用權糾紛,甲的兒子申請權屬確認,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操作確認了土地使用權歸甲家所有,後來發現甲的兒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申請資格,但此時的土地所有權權屬認定並不因此無效或被撤銷。因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的認定是對一個事實情況的確認,申請人是否有資格,並不影響客觀事實的真實性。
(2)、行政許可是從無到有,行政確認是從有到有。
4、行政登記:行政機關發放證或其他證明文書有形式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如:收養登記、婚姻登記、稅務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房屋產權登記。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可以對行政機關管理措施、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關系作出以下界定:
1、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措施,不屬於行政事項,如省法制辦組織全省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資格考試後,發放資格證書。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經初始合法登記企業的年檢行為不是行政許可,他是主管機關對企業實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手段。
(2)主管機關對稅費減免的審批不是許可,這種行為似乎也是依申請而給予申請人利益的,但不是行政許可。
(3)結婚證、房產證不是行政許可,屬於行政確認。
此外
其一,自然資源的初始登記是行政許可,由主管機關的再次確權行為不屬於許可
其二,企業的設立和社會團體的成立的初始登記屬於行政許可,但之後的抵押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不屬於行政許可。
其三,機動車的注冊登記屬於許可,但變更、轉移、抵押、注銷登記不是行政許可。
其四,船舶的國籍(初始)登記屬於行政許可,但使用權、抵押登記不屬於許可。
㈤ 頒發土地證是行政登記還是行政確認
【案情】第三人廣西浦北縣某機關單位向該縣某供銷合作社購得土地一幅(爭議地),並申領了被告浦北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某村民小組提供1953年、1962年、1981年的土地房產證、山權證等書證,認為爭議地是原告集體所有的土地,要求被告對爭議地進行調處。被告以第三人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無證據證明該證有誤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原告經復議維持後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一審認為,爭議地已經依法確定權屬,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權屬確有錯誤,被告對原告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判決維持不予受理決定;
二審認為,第三人雖然取得了爭議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但頒發土地證屬行政登記行為,不等同於行政確認行為。原告所舉證據初步證實與爭議地具有關聯性,且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受理。判決撤銷原判及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責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權屬糾紛調處申請。
【評析】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一方或雙方應向人民政府申請調處,為了維護權屬的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人民政府並非對所有權屬糾紛調處申請都予以受理,根據爭議土地的權屬現狀採取不同的受理標准:對經行政確認的權屬,只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確有錯誤才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對未經行政確認的,直接受理。廣西即是採取上述標准。《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的條件之一為:爭議地未經依法確定權屬,或者雖經依法確定權屬,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確定的權屬確有錯誤的。
本案的爭議地雖然申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根據相關行政法的規定,土地權屬登記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登記行為,並非行政確認行為,爭議地權屬未經依法確定權屬,被告對原告的調處申請應予受理。一審將頒證行為(行政登記)錯誤地認為是行政確認,因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作者單位: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
㈥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到底有沒有行政許可
有行政許可證,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4.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㈦ 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行政許可嗎 律師博客
有點不貼切,證件不是重要的,關鍵是批准土地使用權,帶有命令性質,必須使用,否則是違法行為,依法可以收回使用權
㈧ 土地管理局對公安局申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屬不屬於行政許可,為什麼
土地管理局對公安局申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屬於行政許可。
但公安局向土地管理局申請土地登記則不屬於行政許可,是行政確認。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政行為。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為;而確認,如果與權利有關,則是確權行為。賦權意味著批准行政相對人可以行使或者賦予其原來沒有的權利。而確權是對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權利加以確認。
㈨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農村宅基地證書頒發行為是產權登記還是行政許可
肯定是權屬登記而非行政許可。
㈩ 如何申辦土地使用證
(一)辦理程序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至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准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