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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批發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1-23 10:58:22

① 請問如何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55 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准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② 怎麼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

1、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2、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4、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鞭炮批發許可擴展閱讀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開一家煙花爆竹批發商要那些證件

第二章 批發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並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並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黑火葯、引火線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專用運輸車輛能夠滿足其配送服務需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第八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復製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登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布置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八)從事黑火葯、引火線批發的企業自有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書復製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在更正後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批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批發許可證。
發證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批發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批發企業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三)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批發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再現場核查,直接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
(二)取得批發許可證後,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 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變更後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三)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製件。
批發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④ 煙花爆竹專賣許可證怎樣辦理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⑤ 如何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鞭炮批發許可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⑥ 賣鞭炮,都需要什麼手續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專督管理部門提出屬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由於煙花爆竹其中的火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時如果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燃放或者燃放違規產品,就會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6)鞭炮批發許可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當地的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當地市場的消費需求,並納入安全監管。

(二)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且至少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專款專用,應當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煙花爆竹

⑦ 辦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多少錢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 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布廣、情況較復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范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 辦理程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審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

200-400元

⑧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里的普通許可,還是登記呢

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二)性質:行政許可。、
申請內材料

根據《煙容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提交備下列材料:

(一)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 企業法人證明;

(三) 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製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 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六) 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 配送報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八) 設區的市安監局布點審批意見書;

⑨ 批發鞭炮需要什麼手續

申報條件: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經工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建立了企業安全經營管理機構。(2)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具有專門的銷售、儲存場所。(3)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倉庫區要有符合要求的平面布局圖。(4)主要負責人、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5)具有健全的采購、運輸、儲存、銷售各環節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張貼安全經營管理制度。(2)銷售地點周圍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3)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批發企業核定的最高限量(15箱)。(4)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申報材料: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復印件)。(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4)符合本市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規劃要求的證明材料。(5)與省供銷社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6)原公安機關已頒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批發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新設立批發銷售單位《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7)《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8)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條件評估表。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市、縣級供銷社布建銷售網點的證明材料。(3)《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辦理程序:1.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3.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4

⑩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步驟:

1、申請人向所在轄區鄉鎮街區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2、安監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2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3、符合條件的,安監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鄉鎮街區安監辦統一或申請人自行報行政審批大廳。

4、市安監局駐行政審批中心人員對上報辦證申請材料統一整理,移交三科辦理。

5、三科在1個工作日內對經營戶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6、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經營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7、審查合格的經營戶統一安排培訓、考核(2個工作日)。

8、對考核合格的經營戶,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三科統一印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9、由窗口用印、發放證書。


(10)鞭炮批發許可擴展閱讀:

申請辦證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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