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質量許可制度
❶ 外國進口產品到中國銷售要通過CCC認證嗎
外國進口產品其中有19大類132種產品在中國銷售要必須要通過CCC認證,是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
必須要通過CCC認證的產品類別的製造商必須先獲得CCC注冊才能進口,分銷或銷往中國。沒有有效CCC認證標志的產品可能會被關押在海關並受到一定程度處罰。
(1)進口質量許可制度擴展閱讀
CCC標志一般貼在產品上面,或通過模壓壓在產品上。當前設計的CCC標志不僅有激光防偽,而且每個型號都有一個獨特的序號,序號不重復。消費者區別真假CCC標志的方法很簡單,
細看CCC標志,會發現多個小棱形的「CCC」暗記。另外,CCC標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隻標志後面都有一個隨機碼,它註明每個隨機碼所對應的廠家及產品,根據隨機碼,即可識別產品來源是否正宗。
❷ 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就完全等同於3C認證(也就是強制性認證制度)嗎
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和3C認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按照《進口許回可制度民用商答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執行。該辦法適用於對國家實行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以下簡稱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
因此,實行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的范圍可能包括3C認證的一部分(3C認證的民用商品),除了3C認證的民用商品,還有國家實行進口質量許可制度的商品。
❸ 請幫忙解釋一下什麼是「質量認可制度」什麼是「注冊登記制度」
國家質檢總抄局對出口襲產品實施「質量認可制度」和「注冊登記制度」
質量認可制度:為保證出商品質量,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經考核並獲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檢驗檢疫機構主可受理報檢和檢驗放行。重要的商品有:機械產品,輕工機電產品,陶瓷產品,紡織機械,玩具,醫療器械產品,煤炭,焦炭,煙花爆竹,冶金軋輥等。
注冊登記制度: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家檢驗檢疫執法把關的需要,在合法、合理、提高效能和明確責任的原則基礎上,對於部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人身健康安全的有關出入境的貨物和與之有關的專用場所設定了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制度,對於部分出入境貨物設定了認證、備案等管理制度,對於涉及安全、衛生等重進出口商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強制性認讓制和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對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
衛生登記有很多,打得累了,我就不打了,基本上動植物,食品的生產,加工和儲存都得登記注冊。
❹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近年來有修訂嗎
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發放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工作,未獲得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已對機械、電子、輕工、機電、玩具、醫療器械、煤炭、冶金軋捆等76類商品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管理制度,對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認證制度,不在實施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制度。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均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質量許可證書。
❺ 哪位有《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和《叉車管理標准操作程序》的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直屬商檢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將《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執行。
目錄內產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須獲得勞動部頒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方能進口。
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
一、鍋爐
1.蒸汽鍋爐:指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
2.熱水鍋爐:指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
3.有機熱載體爐:指固定式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
二、移動式壓力容器
1.氣瓶:指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
2.汽車罐車:指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3.鐵路罐車:指罐體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盛裝各類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鐵路罐車。
三、固定式壓力容器
指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內徑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攩3攪及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壓力容器。
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指鍋爐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
安全閥、爆破片、測壓裝置、保護裝置、主要閥門、壓力管件等。
叉車管理標准操作程序http://www.pmec.net/bencandy-75-49910-1.htm
❻ 簡述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體制,檢驗原則,檢驗制度僅監督管理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由國家設立的檢驗機構或向政府注冊的獨立機構,對進出口貨物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數量等進行檢驗、鑒定,並出具證書的工作。目的是經過第三者證明,保障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家規定,重要進出口商品,非經檢驗發給證件的,不準輸入或輸出。
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重量、數量、包裝、安全性能、衛生方面的指標及裝運技術和裝運條件等項目實施檢驗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與貿易合同、有關標准規定一致,是否符合進出口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簡稱"商檢"。
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
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對進出口商品執行檢驗把關和對收貨、用貨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和儲運單位,以及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推動和組織有關部門對進出口商品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出口商品質量和防止次劣商品進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對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
(2)對其檢驗組織機構、檢驗人員和設備、檢驗制度、檢驗標准、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進行監督檢查。
(3)對其他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認證、質量許可制度,加貼檢驗檢疫標志或封識以及指定、認可、批准檢驗機構等工作,也屬於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范圍。
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的品質和數量以及包裝所進行檢驗鑒定,以便確定是否合乎合同規定;有時還對裝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殘損、短缺、或裝運技術條件等進行檢驗和鑒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檢驗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出口商品包裝檢驗、進口商品品質檢驗、進口商品殘損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進出口食品衛生檢疫、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運輸工具檢驗以及其它國家或商品用戶要求實施的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是「四法三條例」 :
「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❼ 什麼是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
這個的制度內容有點多,主要有7個方面: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3)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食品購銷台帳制度;
(6)食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7)消費投訴處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保護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業的員工,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業員工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教育從業人員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上班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勤換衣服、勤剪指甲。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時,要做到防塵、防蠅,專櫃加罩,售貨時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作。
三,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工作,並將健康證明材料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包括: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資格和許可證明),並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第三條 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四條對購進的預包裝,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認證認可標志;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准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一律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六條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檢驗購入的食品是否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污染,如有被污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銷售。
第八條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八條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工作,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保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應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八條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並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第五條: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撤櫃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本經營單位銷售。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本著「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積極參與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按照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並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後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依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採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於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並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對已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應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 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退出經營單位。
第七條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食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並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櫃,並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櫃)和冷凍庫(櫃)。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台和層架,離牆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並有明顯標識。
食品購銷台帳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台帳,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
第三條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
第四條銷貨台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五條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台帳登記工作:
(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四)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
消費投訴處理制度
1、在經營場所設立相應機構和人員,處理本經營場所發生的消費者食品投訴。提供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銷售憑證(發票、信譽卡),作出特殊承諾的提供書面憑證。
2、確定受理後,對消費者的具體投訴內容和要求進行登記、做好投訴人姓名、住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購買食品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受損害情況、消費者的要求等相關內容的登記記錄,並由投訴人簽字蓋章,將投訴人提供的憑證和有關材料復印存檔。
3、受理消費者食品投訴後,指定具體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負責調查人員首先將企業自身情況調查清楚,結合投訴人意見,分清責任。經營者責任的,按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應當給消費者退貨、換貨、賠償的,及時給消費者解決;經營者沒有責任,認真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❽ 誰有認監委「國認證2003年19號通知《關於實施強制性認證制度的產品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關於轉發《關於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的產品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科技處、機電處、輕紡處、檢務處、各分支局:
為避免重復管理,國家認監委發布了《關於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產品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的通知》(國認證[2003]19號)。現將此通知轉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 凡列入《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見附件1)的出口產品,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無需憑《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報檢出口。
二、 下列出口產品繼續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憑《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報檢出口。
(一)機械產品:金屬切削機床、台鑽、砂輪機、鍛壓機械、木工機械、量具、刃具、磨具、機床附件、叉車、推土機、拖拉機、內燃機(600馬力以下)、中小水力發電設備、汽輪發電機組、千斤頂、鉛酸蓄電池、萬用表、水表、手動葫蘆、電動葫蘆、農用泵、電焊條。
(二)輕工業機電產品:自行車(普通車、變速車、BMX車、鋁合金車、塑料車、折疊車、賽車、電動自行車、童車)、電動縫紉機。
(三)紡織機械產品:粗紗機、棉細紗機、棉精梳機、梳棉機、並條機、織布機。
(四)玩具:布絨玩具、電動玩具(含電子玩具)、機械玩具、塑料玩具。
(五)危包、普包:氣體容器(25升以下)、瓦楞紙箱、鋼桶、塑料桶、塑料編織袋、紙袋、彩盒、木箱等。
(六)日用陶瓷:白胎瓷、花瓷、素色瓷、紫砂和其它日用瓷。
三、 對於根據外貿合同專供出口(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且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的產品,根據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8號公告和《關於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辦理《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以下簡稱《免辦證明》),獲得《免辦證明》後,方可出口。
四、對於列入《不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的產品生產企業,已獲《出口質量許可證》的,憑《出口質量許可證》換發《免辦證明》;已獲《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證》的,須提供產品符合性申明,以及相應的檢測報告,換發《免辦證明》;已獲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2003年8月1日前含長城認證CCEE證書)的,無需辦理《免辦證明》。換證截止時間為2003年12月31日。
五、 此類《免辦證明》為出口專用(格式見附件2),按《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實施細則》(深檢科[2002]292號)規定的程序申辦。
(一) 以來料或進料加工方式加工專供出口產品的企業,其《免辦證明》為一廠一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企業所在地分支局簽署核查意見,報深圳局科技與認證處審批換證。
(二) 以一般貿易方式生產專供出口產品的企業,其《免辦證明》為一種商品一個合同一張證,有效期為半年。合同內免辦商品出口完畢或證書有效期滿時,由企業所在地分支局核銷後按月統一交回科技與認證處存檔。有效期滿合同仍未執行完畢的,由企業直接向深圳局科技與認證處申請延期。
六、 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其《免辦證明》的申辦、審批、監管核銷仍按《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請遵照執行,並將在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到科技與認證處認證認可辦公室(電話:83395999-1312,1309)
特此通知。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