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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許可證申請書

發布時間: 2021-01-23 02:40:55

Ⅰ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範本

申請范圍就是普通貨運 車輛情況你有已購置的車輛就填? 沒有就不需要填? 要填寫版的內容一般權你的車輛行駛證與機動車登記證上都有,至於車輛技術等級新車一般是達到一級的,你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前需要給車輛檢車,檢車給出的就是這個技術等級

Ⅱ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Ⅲ 如何辦理安全許可證

附件一、安全許可申報要求
三類人員網上審核通過後,才能提交安全生產許可,進入安全許可系統後:
已有安全許可證不需要延期和變更的選擇備案申請;
沒有安全許可證和證件過期的,選擇首次申請,申請新證;
安全許可證還有3個月到期的,選擇延期申請;
需要變更安全許可證上內容或需要增證的,選擇變更申請;
需要注銷安全許可證的,選擇注銷申請;
按照要求把資料補充完畢後,點擊申請提交,安全許可的網上資料即上報到管理部門。
1、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報材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請流程
對於新申辦證書和需要做延期申請的企業,各地級市主管部門受理審核時要核對原件與掃描件,合格上報省廳的企業名單,應以正式文件上報(文件需掃描)。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列印出帶條形碼的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組織機構證書;
3、本企業頒發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工種和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文件;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證明;
10、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文件、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1、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文件、相關資料);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文件、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人員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14、重大危險源監控平台相關規定地市(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在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含首次申請、
15、相關行業企業要求。
其他要求:
1、企業申報的各種材料,除《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帶條形碼)一式二份外,其餘2―13項材料均須按目錄順序編印頁碼裝成合訂本,不允許裝訂活頁。
2、合訂本規格統一採用A4紙,封面為銅板紙;封面名稱:上方橫排為「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用30號小標宋);中間豎排為「申報材料」(用48號黑體);下方橫排落款為申報企業全稱(用22號書宋),年月日(用22號書宋)。
3、企業在申請時,申報材料中涉及的證件、憑證原件(不含企業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件)應提供原件核對。
4、所有申報材料中證件的工作單位名稱應與申報單位吻合。
5、申報材料中涉及到文件的,應採用紅頭文件,落款加蓋企業公章。
6、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資料的原件,並在申請表上加蓋「原件已核」章及審核人簽名。

Ⅳ 重慶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流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特製定如下實施細則: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一)凡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並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按規定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弧里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一);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三)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一級及一級以上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和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直接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它企業均通過注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水利等專業資質類別的企業,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門審查後審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機構為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四)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
應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建委)。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市建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八)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十)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公章有效。由建設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四個副本。
(十二)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市建委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後,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十三)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市建委申請補辦。
五、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四)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2005年1月13日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施工發包時,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核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承攬施工業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
《規定》施行前(2004年7月5日)已依法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
(2004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五)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應及時將違法事實等書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檢查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或根據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書面告知的違法事實等,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
外地來渝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市建委將其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和處理結果抄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十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6、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路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六、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行政處罰
(二十)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十一)市建委或區縣(自治縣、市)建委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二)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
證30日至9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處罰。
(二十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Ⅳ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麼寫

食品經營將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三大主題業態,以及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銷售、熱食制售、冷食制售、自製飲品等十個經營項目進行分類許可。此外,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還將自動售貨設備和網上銷售食品統一納入許可范圍。食品經營者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時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Ⅵ 危化品生產企業申(換)領安全許可證的書面申請書是怎樣的

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危化字[2004]110號 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研究、編制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式樣,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徵求意見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頒發通知書》。現將這9種文書式樣及有關文書說明印發給你們(其電子文本可以從國家局政府網站下載),請自行印製並使用上述文書。此外,在審批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過程中,如果發現上述文書存在什麼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聯系。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8/25/F__whxk-1.doc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8/25/F__whxk-2.doc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8/25/F__whxk-3.doc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8/25/F__whxk-4.doc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書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8/25/F__whxk-5.doc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Ⅶ 安全許可證申請表在哪裡領取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特製定如下實施細則: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一)凡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並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按規定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弧里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一);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三)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一級及一級以上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和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直接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它企業均通過注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水利等專業資質類別的企業,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門審查後審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機構為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四)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
應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建委)。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市建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八)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十)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公章有效。由建設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四個副本。
(十二)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市建委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後,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十三)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市建委申請補辦。
五、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四)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2005年1月13日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施工發包時,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核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承攬施工業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
《規定》施行前(2004年7月5日)已依法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
(2004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五)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應及時將違法事實等書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檢查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或根據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書面告知的違法事實等,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
外地來渝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市建委將其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和處理結果抄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十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6、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路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六、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行政處罰
(二十)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十一)市建委或區縣(自治縣、市)建委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二)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
證30日至9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處罰。
(二十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Ⅷ 食品安全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都應當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dg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點陣圖,自建房產的,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的,提交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多家企業使用同一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建築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點陣圖示;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 5.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6.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非負責人的,另需提供僱工合同復印件1份);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份,包括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等,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有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8.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健康證復印件(企業提交2人,個體提交1人)。
有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9.與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和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經營設備和工具包括紫外燈、更衣設備、盥洗設備、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氣物的設備和工具。
貯存、運輸和裝卸設備。
通過電話、網路銷售食品的,應當註明電話銷售網路和網址。
空間平面布局圖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等;對於經營散裝食品的,空間平面布局圖應體現出單獨的銷售區域; 10.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經營許可證受理審核時限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作出准予經營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程序 1.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後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及提交相關材料; 2.遞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材料接收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後等待許可核准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3.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當向具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
3.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要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4.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有隱瞞,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該食品經營者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5.對於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願申請換證、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審核後,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6.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7.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Ⅸ 道路運輸許可證申請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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