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主要功能是
① 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的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1)行政許可的主要功能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范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許可
② 什麼是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③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④ 行政許可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社會抄經濟秩序 ,保障廣大消費者及民眾的權益。(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 社會公共利益 ,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5)、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時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⑤ 行政許可的作用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內從事特定容活動的行政性管理行為。
其作用有如下幾條: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⑥ 請舉例說明行政許可
給公司發個營業執照啊,給司機發個駕照啊,允許礦工開礦啊,這些是最簡單的例子了.
⑦ 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哪幾種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7)行政許可的主要功能是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⑧ 簡答題:行政許可分為哪五類簡要任務是什麼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被許可人可以從事特定行為的許可。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認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進行認定的許可。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技能、信譽等。
4、核准。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或者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5、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它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
⑨ 行政許可的相關問答
問:什麼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特徵是什麼?
答: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答 行政許可的特徵:
1.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2是一種採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為;3是行政主體賦予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問:行政許可的種類?
答:根據行政許可在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等方面的不同特點,將行政許可可劃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五大類:
1.普通許可。是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許可活動的條件的許可方式。是實踐運用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其適用於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比如,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的集會遊行示威許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設立許可、葯品管理法規定的葯品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等。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無線電頻率許可、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排污許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是行政機關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所必需的信譽條件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比如律師資格。
4.核准。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作出判斷的許可方式,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比如,消防驗收、動植物進出境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方式。比如工商企業注冊、社團登記等。
問: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問:《行政許可法》對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中國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該法主要對政府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第一,行政許可設定要於法有據。第二,行政許可管理要公開透明。第三,行政許可服務要便民快捷。第四,行政許可權力要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第五,行政許可實施要強化監督檢查。
問:哪些單位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於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問:行政許可如何辦理?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對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比如:某項行政許可涉及到林業局的幾個處室,則林業局應當確定由其中一個處室來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並負責送達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由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該部門受理後要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比如某項行政許可涉及縣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環保和國土資源三個部門,則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交由建設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建設部門受理後要轉告環保、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提出辦理意見,或者組織環保、國土資源部門聯合辦理行政許可,或是集中辦理行政許可。
問: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二是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三是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行政機關來說,應當為申請人提供以下便利:一是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二是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三是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問: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如何作出處理?
答: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是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問: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答: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二是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問:《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三是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四是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五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收取聽證的費用。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八、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種類
(二)行政許可的撤銷與注銷
1.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2.行政許可的注銷。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種:(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