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法規授權機關
1. 行政主體中,法律授權的組織有哪些
授權的企業組織有以下幾種
一、授權的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如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屬於教育部相關法規授權),國家電網(電力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權),銀行(貨幣管理權:沒收假幣、更換破損貨幣);,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二、或者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授權的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成為行政主體,這里的法規指的是國務院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包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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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二、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是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各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一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三、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授權的事業單位。
c.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託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2.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由哪個機關公布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公布制定地方性法規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地方性法規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性法規是除憲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屬性和國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3. 經濟特區法規是法律還是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法律這兩個字份量很重的,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才能叫法律,全國通用的那種。地方制定的只能在本地適用的,就叫地方性法規。
4. 行政授權的依據是什麼多選
選B 注意法規與行政法規的區分
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 經濟特區的法律由誰制定
經濟特區的法規由全國人大授權,授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及其人大常委會根專據憲法和法律的原屬則,根據經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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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
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6. 經濟特區的法規需上級機關批准嗎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立自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你所說經濟特區,其立法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批,同意了才能立法,如果是區下面的地,市,也要向區人大報批。不用向中央報批
7. 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主體
制定主體是全國人大與特地人大的。
全國人大有時候會針對特區改革直接立法或者發布決定,特區的人大也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獨立進行立法活動的。
8.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另外,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的范圍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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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的原則
1、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的原則
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無論是制定執行性的地方性法規,還是在中央尚未立法而先行立法的情況下,都要注意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立法。那種在地方立法中貪大求全的傾向,是不可取的。
2、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不抵觸」原則正是在地方性法規與中央立法的關繫上體現了上述中央與地方關系總的原則。根據不抵觸原則:
首先,地方性法規的制定要有利於國家法制統一,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地方性法規不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能與之相違背。
第二,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中,應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結合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因地制宜,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同時有針對性地解決地方性事務。
對於專屬立法權之外的事項,考慮到國家處於改革時期,中央立法不能一步到位的,地方可以先行立法,在總結實踐經驗後,再上升為中央立法。
9. 根據現行法律,下列哪些機關有權撤銷較大的市的與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
根據現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務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較大的市的與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10. 立法中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售其他機關對還是錯
這個說法是對的,你說的被授權機關,是指被授權立法的機關,還是指被授權實施具體行政版行為的機關?權如果是指被授權立法的機關,那肯定是不能把立法權轉給其他機關了。 現在授權立法的情況,基本上只剩下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或者省級人大授權經濟特區政府實施地方性法規的立法了。被授權機關可以委託其他部門起草法規的草案,但是在正式出立法稿的時候,肯定還是用自己的名義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