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案例
⑴ 專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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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共同擁有專利申請權,未經一方許可,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案例
專利法中抄規定了專利申請人的定襲義,其中一條就是:可以在與別人共同研發之前,先約定研發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問題,即確定獲得的新技術的知識產權歸誰所有。但是實際操作中,萬一被人捷足先登申請了專利,你只能執手相看淚眼、竟無語凝噎,但是還有一個方法,就是進行無效宣告,把他申請的專利無效掉,風險就是,專利一旦公開,自然人企業都可以使用,你們將不再擁有專利權。
⑶ 哪位有了解過專利權共有的案例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權行使過程中一般都需要共有人同意,就上面一個專利法的例外,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普通許可給他人就不需要共有人同意。
⑷ 誰能提供專利強制許可的案例強制許可在官方網站可以查的到么
強制許可的情形設定是很嚴格的,所以專利法修改以後總共也沒有幾例。
你要申請對其版他人專利的權強制許可,需要提供專利權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為充分實施,這些都要你來舉證的。
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網站上好像查不到。
⑸ 關於專利權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專利許可使用費是由主權國家專利法規定和保護的,該項日本專利沒有在中國申請並獲得批准,因此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中國銷售,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2)需要。因為這件專利已在日本獲得批准,受日本專利法的保護,中國企業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返銷日本,則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這件日本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3)不需要。該項日本專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申請並獲得批准,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銷售,將得不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因此中國企業不需要向該日本公司支付這件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4)該項技術仍然可能具有使用價值。專利有效期滿,意味著專利權失效,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法律保護和該項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並不意味著該技術本身失效。依據該項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只要市場需要,該項技術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只是無需再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⑹ 有關專利權的案例及問題
1、答:不能取得專利權,因為不具備新穎性。
2、答:合法。專利權受地域性限制。
3、答內:不構成對乙公容司專利權的侵害。
4、答:一般情況下會構成對乙公司專利權(進口權)的侵害,如果已經給乙公司造成損失,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⑺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構成了侵權。理由如下:
①張某的照片作為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⑻ 關於專利許可費有可以參考的案例么
專利許可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的使用費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相結合的專方式,其中入門費為××屬萬元,提成費按合同產品凈銷售額的××%提取。
4.2. 合同生效後××日內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門費(或定金)××萬元。
4.3. 乙方從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每季度結束後的××日內向甲方支付提成費。
4.4. 甲方有權查閱乙方實施合同技術的有關帳目。
(註:如採用一次總付或總付額內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規定在合同生效後××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費)
⑼ 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年,主營牛肉麵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麵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麵生意,並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於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於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麼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麼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不要求具有多麼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麼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於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於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後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並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製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並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採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後,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許可權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於生產經營,雖然非屬製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體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體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製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並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並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製作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麼合同上怎麼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於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後,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
⑽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非常簡單的案例 我覺得LZ自己也能解答
1 。《休閑》雜志社辯稱,S散文首版先發表於國外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不成立 因為中美有知產條約
2 《飯後茶餘》既要向S 付費也要向L付費
3 翻譯他人作品要徵求他人同意 並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