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區別
㈠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針對一般設禁而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經相對人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對人,通過頒發執照或許可證的方式,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㈡ 什麼是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㈢ 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你弄懂什麼是行政許可就可以了。
舉例子最好了。
工商局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就是一種行政許可。
㈣ 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嗎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來規定,行政自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所以行政審批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
從其分類也可以證明這一點,行政審批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綜上,行政審批應該只有行政許可審批,不包括非行政許可審批。
㈤ 什麼是經常性行政許可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一)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版律、國務院的行政權法規或決定;(如國務院412號令確認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500項許可繼續有效);有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來設定。
(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國務院可以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以一年為有效期)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㈥ 什麼叫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自上而下地進行了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規范和公布。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㈦ 行政服務事項的概念和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行政非許可審批的區別聯系
行政服務事項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如就業登記、企業登專記、婚姻登記、養老、屬醫療、保險等事項。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從事某項事務或者獲取某種資格作出的允許或不允許的決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各級政府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進行的審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資審批、環境評價批准、企業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許可審批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都屬於行政審批,都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具體行為。兩者區別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有嚴格的規定,執行也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執行;非行政許可審批設定比較寬泛,對數量有限制。國務院正在陸續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㈧ 什麼叫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行政許可項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頒布以後正式確立的概念。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下發以後正式確立的概念。
對於行政許可的概念,雖說《許可法》第二條已經作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但是,這個解釋畢竟是比較簡約的,在執行中需要我們進行詮釋。
對於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概念,尚無立法解釋,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釋。例如,《蘇州市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意見》(蘇府[2007]101號)對此是這樣解釋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於《許可法》調整的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
(七)其他不屬於《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然而,這個解釋並不全面,有的還自相矛盾。
㈨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㈩ 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區別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