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經營許可證
① 申請因私出入境中介資格都需要什麼材料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系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條所稱中國公民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咨詢,溝通聯系,境外安排,簽證申辦及相關服務的活動。不適用於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境外就業的中介活動,以及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勞務活動。
(一)申請條件
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2,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符合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且未因犯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
3,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出入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名;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未因犯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其中應當有具備專業資格的外語,法律,財會人員;
4,已建立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運行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人員;
5,與外國相關出入境服務機構已建立合作與交流關系,直接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合作協議。
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設立中介機構的規定辦理資格認定手續,並交存備用金。
境外機構,個人以及外國駐華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
(三)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分):
(1)填寫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和有關身份,資格證明;
(3)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中,外文本),以及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簽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企業章程;
(6)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運行的規章制度;
(7)擬開展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8)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9)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
2, 《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年度審核要求,於每年度一月向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市級公安機關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年度審核表》,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並由省級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核。
(四)程序時限
1,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公安機關資格認定後報公安部備案。獲得資格認定的,由省級公安機關頒發有效期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
申請機構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登記注冊後,向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認定工作。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將申請材料(副本)連同資格認定報告一並報公安部備案。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並連同申請材料退還申請機構。
2,年審: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完成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年度審核並將結果報告公安部,同時將通過和不予通過《經營許可證》年度審核的中介機構名單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中介機構年檢時,應當要求中介機構提交《經營許可證》年度審核情況。
(五)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假告,塗改,冒充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是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有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證》並報公安部備案:
(1)中介機構年度審核不合格或者不按照本辦法參加年度審核;
(2)中介機構超過60日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足備用金的;
(3)依法被取消中介活動經營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責任人3年內不得從事中介活動。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未經資格認定,登記注冊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介機構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中介機構在中介活動中為他人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境入境證件。沒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中介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未經批准發布中介活動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可以出國勞務嗎
這個看你怎麼看唄
手續齊全
出入境是合法的
但是中介服務單位是否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是因私的話應該是違規而不是違法~!
③ 因私出入境中介經營許可證 可以從事中介活動行政區域以外的業務嗎
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版,獲得合法經權營資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僅限於為公民提供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它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咨詢、溝通聯系、境外安排、簽證申辦及相關的服務。必須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才可以營業
④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單位是合法的嗎
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版法》規定,權獲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僅限於為公民提供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它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咨詢、溝通聯系、境外安排、簽證申辦及相關的服務。必須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才可以營業
⑤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中介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公安機關資格認定後報公安部備案。獲得資格認定的,由省級公安機關頒發有效期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申請機構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登記注冊後,向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符合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且未因犯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
(三)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出入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不得少於五名;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未因犯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其中應當有具備專業資格的外語、法律、財會人員;
(四)已建立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運行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人員;
(五)與外國相關出入境服務機構已建立合作與交流關系,直接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合作協議。
第七條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填寫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和有關身份、資格證明;
(三)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中、外文本),以及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簽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企業章程;
(六)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運行的規章制度;
(七)擬開展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八)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認定工作。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將申請材料(副本)連同資格認定報告一並報公安部備案。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並連同申請材料退還申請機構。
第九條境外機構、個人以及外國駐華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證》的,不予受理。
⑥ 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是否有權辦理技術移民服務
您好!只要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內有技術移民就是可以辦理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到您!
⑦ 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可以辦什麼業務
公安部抄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獲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僅限於為公民提供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其它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介紹、法律咨詢、溝通聯系、境外安排、簽證申辦及相關的服務。必須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才可以營業
⑧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中介機構的經營
第十條中介機構可以為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和從事其他非公務活動的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國內外出入境信息介紹;
(二)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前往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咨詢;
(三)與相關國家出入境服務機構溝通聯系或者合作,為服務對象合法入境前往國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四)指導、協助服務對象合法申辦前往國簽證;
(五)相關材料的文字翻譯;
(六)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國家語言、生活常識、技能培訓;
(七)服務對象的境外安排和接待;
(八)主管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應當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中介活動。
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資格認定手續,並交存備用金。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不得以承包或者轉包等形式開展中介活動,不得委託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理中介活動業務。
第十三條中介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出入境中介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出入境中介服務協議書式樣應當向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中介機構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換領《經營許可證》。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
中介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經公安機關重新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新的《經營許可證》。
中介機構主要工作人員變更的,應當向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中介機構發布有關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必須經中介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簽署的新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應當報請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確認,該確認為中介機構申請發布出入境中介服務廣告的必要證明。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年度審核要求,於每年度1月向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年度審核表》、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並由省級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核。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完成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年度審核並將結果報告公安部,同時將通過和不予通過《經營許可證》年度審核的中介機構名單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中介機構年檢時,應當要求中介機構提交《經營許可證》年度審核情況。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審核時不予通過:
(一)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騙取出境入境證件,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在年度內機構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第二十條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重新申請資格認定。申請要求和資格認定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中介機構破產、解散或者終止中介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中介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終止中介活動申請(包括處理善後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繳還《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證》並報公安部備案:
(一)中介機構年度審核不合格或者不按照本辦法參加年度審核;
(二)中介機構超過60日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補足備用金的;
(三)依法被取消中介活動經營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注銷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要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省級公安機關繳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中介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從事中介活動。
⑨ 因私出入境中介許可證是什麼
是由公安部批準的專門從事因私出入境服務的中介機構,需向公安部門交納保證金,包括簽證服務中介和移民中介等服務內容.不包含留學中介.
⑩ 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是否有權辦理技術移民服務
前置審批:前置審批是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回,也就是在查完公答司名稱後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後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後置審批:後置審批是在辦理營業執照後需要再去審批的項目,也就是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再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後才可以正式展開經營活動。
將「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意味著出入境(移民)市場在工商登記的范疇上,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准入門檻。「前置審批」和「後置審批」的根本區別在於,移民公司在拿到中介資質之前是否可以開始業務。「後置審批」的直接目的是給創業的公司增加存活幾率,同時也釋放出認可目前「無證運營」公司的存在合法性的信號。
很多「咨詢公司」除了咨詢業務外,也從事中介業務,迫於審批困難,都打著擦邊球無證運營。「後置審批」實際上先認可這些公司的存在,就加速了「無證」公司的合法化。因此,自2015年3月13日起,移民中介市場將告別「黑中介」的稱謂,一批新的公司將雨後春筍般的湧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