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型cm
CM
合同採用成本加酬抄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
CM
合同是
有區別的。
由於代理型合同是業主與分包商直接簽訂,
所以採用簡單的成本加酬
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則採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
GMP
)加酬金的合同
形式。這是因為
CM
合同總價是在
CM
合同簽訂之後,隨著
CM
單位與各分包
商簽約而逐步形成的。只有採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業主才能控制工程總費用
B. 工程中CM是什麼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
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
(2)代理型cm擴展閱讀
優點
1、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2、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1、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2、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3、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C. 代理型CM管理模式是一種適合於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且是一種可以代替業主與承包商簽訂承包
代理型CM管理模式是一種適合於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這是對的;但不可以代替業主簽合同,非代理型的cm才可以代替業主簽訂合同。
D. 什麼是非代理型(風險型)CM模式
非代理型CM模式(CM/Non-Agency):
業主一般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對某些專業性很強的工程內容和工程專用材料、設備,業主與少數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業主與CM單位所簽訂的合同既包括CM服務的內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內容;而CM單位則與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
雖然CM單位與各個分包商直接簽訂合同,但CM單位對各分包商的資格預審、招標、議標和簽約都對業主公開並必須經過業主的確認才有效。另外,由於CM單位介入工程時間較早(一般在設計階段介入)且不承擔設計任務,所以CM單位並不向業主直接報出具體數額的價格,而是報CM費,至於工程本身的費用則是今後CM單位與各分包商、供應商的合同價之和。
在採用非代理型CM模式時,業主對工程費用不能直接控制。為促使CM單位加強費用控制工作,業主往往要求在CM合同中預先確定一個具體數額的保證最大價格(Guaranteed Maximum Price,簡稱GMP,包括總的工程費用和CM費)。而且,合同條款中通常規定,如果實際工程費用加CM費超過了GMP,超出部分由CM單位承擔;反之,節余部分歸業主。確定一個合理的GMP,取決於CM單位的水平、經驗和設計所達到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