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追認效力
① 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追認的方式是什麼
一、什麼是來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源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范中允許本人對於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嗣後承認制度。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② 追認的概念,追認的法律特徵,追認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你說的應該是追認權: 一,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中國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二,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三,從法律後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追認權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行為,其監護人有權對其行為追認; 二、中國人越權中國、無權中國的,被中國人有權追認。 這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既非有效亦非無效,而是屬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所謂效力待定,就是指該民事行為究竟有效還是無效,要看追認權人的意思表示。 追認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發生效力;而追認權人除了追認之外,也可以否認,否認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
③ 追認權的追認的方式及時間
我國《合同法》雖然規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但是並沒有具體規定追認的方式和時間,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疏漏之處,應在今後的立法中予以補充,使追認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實踐運用。
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追認的時間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並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④ 追認權什麼意思 法律
就是村幹部、村代表要向各村民追認。追認即是得到村民的承認。
⑤ 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所謂追認,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被認可為自己的意版思表示,確認權該行為自始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一種補全措施。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追認行為具有代理權的事後授權性質。被代理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事後追認,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絕承認,由無權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這是法律賦予被代理人任意選擇的權利。
⑥ 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認前的效力狀態是無效還是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有學者認為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這三條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
所以學者把其歸結為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許可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後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認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此類合同的根本特點就在於合同有效與否取決於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效力類型合同相區別的主要標志。
所以不論在法學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為無效。
⑦ 法學上的追認是什麼意思
追認權(Right of ratification)是指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加以承認,這個合同就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了的權利。
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追認權法律特徵
法律特徵主要有兩點:
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從法律後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7)授權追認效力擴展閱讀:
追認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
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參考資料:追認權網路
⑧ 追認權的追認權法律特徵
法律特徵抄主要有兩點:
從性質上說,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從法律後果上說,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⑨ 民事訴訟授權追認可以嗎
您好!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授權追認,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追認的成立要件:
(一)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 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二)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三)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
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
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