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許可說
㈠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句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話的來源是什麼
出自「米蘭達規則」:
1963年3月的一個深夜,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名18歲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綁架強奸。經過調查,警方鎖定了嫌疑人,23歲的街頭混混米蘭達
曾經還蹲過監獄。在警局,受害者指認了米蘭達,接著警方對他進行了長達2小時的審訊,最終米蘭達供認不諱,簽署了一份書面供詞,承認自己犯下強奸的罪行。
那份供詞上有一段事先列印好的文字:「該口供是我自願作出,沒有受到恐嚇威脅,也沒有被許以赦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擁有的法律權利,明白我的陳述可能在法庭上對我不利。」
不過審訊前警方並沒有對米蘭達說明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而米蘭達可能也沒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們考試時通常不會仔細查看試卷上的考紀一樣。
由於米蘭達沒錢請律師,法庭給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辯護律師,阿爾文莫爾(Alvin Moore)。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官拿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
莫爾律師對當事人很負責,指出該證詞是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獲得的,並不是完全自願的。不過陪審團還是認可了這份證據,米蘭達被判處20-30年有期徒刑。
米蘭達不服,在莫爾的幫助下,上訴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氣地駁回,並指出審訊時米蘭達並沒有主動要求給自己指派律師。但米蘭達和莫爾仍堅持不懈地將案件捅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明確告知他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供詞是非自願的,因而無效。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
1.有權保持沉默;
2.如果選擇回答,那麼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
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
米蘭達規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沉默權。這已為世人所共知,並成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強有力的工具。沉默權,即對提問可以不回答,從而減少和避免刑訊逼供、誘供或懼於強權的假供,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下犯罪嫌疑人擁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證有罪。
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嫌疑人個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證訊問的「正常」進行,律師的參與對訊問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監督保證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對無力聘請律師的,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以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權力的許可說擴展閱讀:
米蘭達警告的爭議
米蘭達權利確立後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戰,在是否繼續實行米蘭達權利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少爭議。
密西根州大學法律教授卡米薩爾指出:米蘭達權利改變了以往警察誤導嫌疑人的做法。他說,米蘭達權利確立之前,警察從不告訴犯罪嫌疑人有請律師和保持沉默的權利,他們認為讓嫌疑人回答訊問是想當然的事。
如果嫌疑人說不知道案情,警察會對他說,我們已經掌握了證據,你與我們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過,而且我們會減輕對你的指控。
嫌疑人被捕後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緊張、焦慮,警察的誤導讓他們以為和警察合作對他們有利。因此,米蘭達權利有助於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壓力。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見。喬治梅森大學法學教授奧尼爾認為,米蘭達權利也許是個好的政策,但是卻不是憲法所規定的。他說,在刑事調查中,拷問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問話則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問話的人沒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我認為憲法並沒有規定警察在訊問嫌疑人之前要告訴他們的權利。警察有時會出錯,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會說漏嘴而認罪。在這種情況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為在法庭上證明他有罪的證據,和警察出錯相比,問題要更嚴重。
比如在殺人案的調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蘭達權利上雖然出了一個小的技術錯誤,但是卻得到了嫌疑人認罪的供詞,這兩個哪個更重要呢,發現事實真相,伸張正義,還是遵守米蘭達權利的要求呢?顯然,得到證詞和證據更重要。
㈡ 權利和義務釋義之資格說的具體解釋並舉例說明
權利的概念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不過,這個定義並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說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實際上,既然上述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能表示權利的某種本質,那麼,以這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為原點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究竟以哪一個要素或哪幾個要素為原點來界定權利,則取決於界定者的價值取向和理論主張。同時,「為道德、法律或習俗認定為正當」也有著許多不同的解釋。例如,在利益問題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有的則是不正當;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但是並不受法律的保護;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張,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卻可以主張。又如, 在自由問題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為權利的本質,動物、精神病人和智力發育未成熟的嬰兒和孩童便不享有權利。這類問題放到下文權利分析部分討論。以上所述,與其說是關於權利的定義,毋寧說是關於權利的一種定義方法,它代表著理解權利概念的一種路徑。
怎樣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是法理學上的一個難題。在現代政治法律里,權利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談及權利的定義時說,問一位法學家什麼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家什麼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復,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麼,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費因伯格認為,給權利下一個 「正規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應該把權利看作一個「簡單的、不可定義、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權利一詞難以界定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一詞的過度使用有關。權利語言雖然源於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一種全球現象。作為用來訴求和表達正義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一種表述實踐理性要求的途徑。換言之,只要自己認為是合理、正當的需求,就可以稱之為「權利」。作為其負面的結果,權利語言經常被濫用,關於權利及其涵義的討論也時常發生一些誤解。 也許因此,《牛津法律便覽》的「權利」詞條直截了當地把權利說成「一個嚴重地使用不當和使用過度的詞彙。」不過,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又是法理學上的一個很有意義的題目。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無論什麼樣的學派或學者都不可能繞過權利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通過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來闡發自己的主張,甚至確定其理論體系的原點。
義務
「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與權利相對應。法律義務同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范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產生,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違反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 ,每一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一些法律關系,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系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對公民的義務進行不同分類,通常分為:①政治生活的義務和一般民事關系的義務。如交納捐稅、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義務。②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即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撫養的義務;消極義務即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③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義務,指對一般人承擔的義務,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又稱對人義務,指對特定人承擔的義務 ,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④第一義務與第二義務。這一區別的標准與權利中的原權利與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相當。第一義務對應原權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義務對應派生權利而發生,即由於侵害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
㈢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相對方某種權利和資格的確認,對嗎
【不對。】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性質
在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許可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賦權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行政行為,通常是通過授予書面證書形式賦予個人、組織以某種權利能力,或確認具有某種資格;二是「解禁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許其從事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種活動而作出的書面、或口頭的行政處理決定。可概括為「普遍禁止,部分解禁」;三是「綜合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其具有某種行為能力的活動。其前提是對行政相對人特殊主體資格的確認。其結果是使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賦權說」似乎很直觀的闡述了行政許可的性質,但由於其概論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懷疑賦權的主體究竟是法律還是行政主體。從文字邏輯看賦權的主體應該是後者。既然權利是行政主體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然也能夠變更、剝奪之,這將產生危險的後果。退一步來說,即使這里指的是法律授權,但行政權仍功不可沒,強大、積極、主動的行政權總會給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滯後性和概括性將會給行政主體預設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如果缺乏監督和制約,將會最終導致行政的專橫。由此看來,簡單的把行政許可理解為一種賦權行為,是不妥當的。
「解禁說」是目前較普遍的觀點。許可本身就意味著限制,如果沒有限制,就無所謂許可不許可。依靠各種限制,社會才得以維持正常的秩序。在公共生活中,許多行為必須受到公權力的限制,從事這些行為必須徵得行政主體的許可。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該條中「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全面禁止規范;「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可以向「國務院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是部分解禁規范。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解禁之前,相對人的權利是被法律禁止的。
行政許可的性質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復權利的行為,還是依法賦予相對方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的行為?應當說,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現後須經許可才可為的行為,在此過程中,為某種行為權利,從無約束狀態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實際上是受兩次法律調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調整之前,為某種行為的自由與權利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在經歷了第一次法律調整後,不為某種行為則變成了法律規范設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義務。至此,相對方自由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因禁止法律規范的出現不復存在——自由而為的權利已經消失了。但是,法律只不過是能動地對經濟現象予以記載與反映,它既可以通過在特定領域中設立普遍禁止的義務,也可以因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條件與標準的相對方享有為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至此,此種為特定行為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資格已不再是對法律禁止前的權利的簡單恢復,而是依法賦予許可申請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或法律資格,是以法律效力為保障的,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顯然從質上區別於兩次法律調整前自由而為的「天然」權利。行政許可實際是以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取代法律調整前的「自然」權利。控制的演變過程表現為自然的權利——法律禁止——法律解除禁止——法律權利。因此,「賦權說」和「解禁說」的有機統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權利——法律權利的連續演變過程,對於認識行政許可的性質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㈣ 什麼叫「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民眾,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
1、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私權利來說的: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為一定行為。
2、法無授權即禁止是針對公權利來說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說法律沒有授權某行政機關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該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還有「罪刑法定」也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的一種形式。
3、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的規定或授權進行與其職權范圍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動,實現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應承擔的法定職業內容和責任義務。
(4)權力的許可說擴展閱讀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
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㈤ 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說明了法律的什麼作用
權利義務的統一性。
㈥ 顧客有權利要求商家出示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嗎
有的復!
頒發營業執照制的前置要件就包括「衛生許可證」,顧客有權利要求經營者出示「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工商管理部門就要求經營者把「營業執照」以及其他證照張掛在營業場所,就是稱「亮證經營」。 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有市場經營主體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將營業執照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否則,將給予處罰。
㈦ win10顯示此設備已使用數字權利激活 設置下面說Windows沒有激活 請立即激活Windows
首先要明白,正版Windows 7或8.1在Windows 10之後會自動激活。這是因為,原系統中存在著微軟所謂的「數字授權」,通過激活伺服器上重新注冊來保證順利運行Windows 10。所以你要做的就是保持網路通暢。
當然,盜版也能先升級系統,然後在Windows商店購買升級資格。如果你在安裝系統時被要求輸入產品密鑰,點擊跳過即可。
而盒裝光碟或數字下載版,那就需要輸入產品密鑰了。這些包裝內的產品密鑰需要妥善保管好它,因為在重裝系統時微軟會要求你重新輸入,即便你之前已經激活過系統。
如果你是Windows 10 Insider項目成員,那之前用於激活技術預覽版的產品密鑰現在是無法使用的,它們甚至無法用來激活較老的系統版本。如果你現在加入Insider預覽項目,你需要先升級並激活正式版Windows 10,然後在升級設置菜單當中選擇獲取Insider預覽版本。
㈧ 著作權法中有一個詞叫 「普通排他許可使用」,請問是什麼意思
普通排他許可使用,簡單地說就是你在同一時間內將作品著作權當中的某一權利或所有可許可的權利許可給了我,就不得再許可給他,但是你仍保留對該作品行使著作權。其是相對於獨占排他許可使用的。獨占排他許可使用就是你在同一時間內將作品著作權當中的某一權利或所有可許可的權利許可給了我,不僅不得再許可給他,而且你也不能再行使對該作品的著作權。
㈨ 為什麼說民法是權利法
稱民法為民法是權利法是因為該法律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版關系,維護社會權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才制定的。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除此之外,民法也明確規定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9)權力的許可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