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依
A. 設立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什麼
許可權、范圍、條件、程序。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設定機關,是指有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權的上級機關,如全國人大、省政府、各部委等。 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指執行許可項目的具體行政機關,如城建、公安等。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016年2月3日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
B. 行政許可 依申請聽證的情況
你好!
簡單來講:就是這個申請聽證的人,不一定就是申請行政許可的人
具體來講:
1、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基本不會要求聽證
2、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
3、但這類行政許可實施後,又確有可能對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應當考量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行政機關就應當將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使社會對此予以關注,聽取社會各界包括有關專家的意見。
4、行政機關經過對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考量後,認為准予許可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反之,則應拒絕頒發許可。
希望能幫助到您!
C. 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行政行為,無申請則無許可。(對還是錯)
對。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D. 行政許可的聽證是一種依申請而舉行的聽證,行政機關不能主動舉行聽證,對嗎
錯誤。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行政許可是依擴展閱讀
聽證程序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E.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什麼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必須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依職權」是指行政主體有主動作為的義務,如行政處罰;「依申請」是指行政主體有被動作為的義務,如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依擴展閱讀:
一、依申請行政行為特徵
1、依申請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2、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3、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抑制影響維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4、依申請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作出。
5、依申請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
二、依職權行政行為主要特徵
1、具有法定性。
2、具有強制性。
3、具有主觀能動性。
4、具有及時、迅捷性。
5、具有侵權救濟性。
依據原則
1、目的的合法性
2、行為的及時、迅捷性
3、職權的法定性
4.實施的客觀規律性
5、民主性
F. 行政許可就是「依申請、羈束的、授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呢為什麼呢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016年2月3日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1、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G. 依申請行政行為有哪些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才能被動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等。其中,最典型的是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失業、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模範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組織出面主持的,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爭議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方法和活動。
(6)行政裁決。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下列特徵。
(1)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行政主體一般不能主動採取有關行為。
(2)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賦予其一定的資格和利益。
(3)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由於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授益性和資源的有限性,行政主體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許可、同意、認可等決定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五個程序:提出申請;申請的要件審查和受理;審核;批准或者拒絕申請;對不予批準的救濟。
(4)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和行政主體的答復都必須依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進行。
H. 行政許可時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數量有限的許可,同等條件下,先申請的優先。 是對還是錯的
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例外。
I. 為什麼說:行政許可既可以依行政機構職權變更,也可以依被許可人的申請變更
行政許可,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可以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對許可的項目決定是否變更許可,取消許可。
被許可的人也可以自行申請,是否繼續使用這個許可,或者變更許可的事項。
J. 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對嗎
對的。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