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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18 09:03:44

❶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是怎麼辦理啊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指出:
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內當向所在地設容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與部門設置說明;
(四)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說明;
(五)經營場所、庫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經營設施、設備目錄;
(七)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錄;
(八)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基本情況介紹和功能說明;
(九)經辦人授權證明;
(十)其他證明材料。
具體內容要求可登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局官網,查看辦事指南,點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書核發事項,按照要求准備資料。

❷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和備案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第六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委託生產的,委託方對所委託生產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 第七條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對生產的醫療器械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以及檢驗設備;
(三)有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售後服務能力;
(五)符合產品研製、生產工藝文件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申請企業持有的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及產品技術要求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生產、質量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
(五)生產管理、質量檢驗崗位從業人員學歷、職稱一覽表;
(六)生產場地的證明文件,有特殊生產環境要求的還應當提交設施、環境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目錄;
(八)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九)工藝流程圖;
(十)經辦人授權證明;
(十一)其他證明資料。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其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根據情況,避免重復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於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提交備案企業持有的所生產醫療器械的備案憑證復印件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第二項除外)。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對企業提交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發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在對醫療器械生產許可進行審查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發證部門、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項。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附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載明生產產品名稱、注冊號等信息。
第十四條增加生產產品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
申請增加生產的產品不屬於原生產范圍的,原發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並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范圍,並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產品信息。
申請增加生產的產品屬於原生產范圍,並且與原許可生產產品的生產工藝和生產條件等要求相似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產品信息;與原許可生產產品的生產工藝和生產條件要求有實質性不同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並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產品信息。
第十五條生產地址非文字性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變更,並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審核並開展現場核查,於3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生產場地的,應當單獨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變更或者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並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對變更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規定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延續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
原發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在《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延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八條因分立、合並而存續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因企業分立、合並而解散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申請注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因企業分立、合並而新設立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在原發證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後,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原發證部門及時補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變更、補發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延續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二十一條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變更備案。
備案憑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違法生產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許可,直至案件處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滿但企業主動提出注銷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並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補發、撤銷和注銷等許可檔案。
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 第二十六條醫療器械委託生產的委託方應當是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境內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其中,委託生產不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的,委託方應當取得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生產許可或者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醫療器械委託生產的受託方應當是取得受託生產醫療器械相應生產范圍的生產許可或者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的境內生產企業。受託方對受託生產醫療器械的質量負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委託方應當向受託方提供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對受託方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確認受託方具有受託生產的條件和能力,並對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受託方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強制性標准、產品技術要求和委託生產合同組織生產,並保存所有受託生產文件和記錄。
第二十九條委託方和受託方應當簽署委託生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條委託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委託方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委託生產備案;委託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委託方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委託生產備案。符合規定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給醫療器械委託生產備案憑證。
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復印件;
(二)委託方和受託方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受託方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復印件;
(四)委託生產合同復印件;
(五)經辦人授權證明。
委託生產不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復印件;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的,應當提交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證明資料。
第三十一條受託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受託生產產品信息。
受託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變更。
第三十二條受託方辦理增加受託生產產品信息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變更時,除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委託方和受託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受託方《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復印件;
(三)委託方醫療器械委託生產備案憑證復印件;
(四)委託生產合同復印件;
(五)委託生產醫療器械擬採用的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六)委託方對受託方質量管理體系的認可聲明;
(七)委託方關於委託生產醫療器械質量、銷售及售後服務責任的自我保證聲明。
受託生產不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復印件;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的,應當提交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證明資料。
第三十三條受託方《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生產產品登記表和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中的受託生產產品應當註明「受託生產」字樣和受託生產期限。
第三十四條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簽除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標明受託方的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
第三十五條委託生產終止時,委託方和受託方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
第三十六條委託方在同一時期只能將同一醫療器械產品委託一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絕對控股企業除外)進行生產。
第三十七條具有高風險的植入性醫療器械不得委託生產,具體目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開展醫療器械法律、法規、規章、標准等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准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出廠的醫療器械應當經檢驗合格並附有合格證明文件。
第四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並於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四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械產品連續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的,重新生產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提前書面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符合要求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四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具備原生產許可條件或者與備案信息不符,且無法取得聯系的,經原發證或者備案部門公示後,依法注銷其《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在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信息中予以標注,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五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經許可或者備案的生產場地進行生產,對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驗儀器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六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采購管理,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對供應商進行評價,確保采購產品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十七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對原材料采購、生產、檢驗等過程進行記錄。記錄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並符合可追溯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四十九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的醫療器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十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風險管理原則,對醫療器械生產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確定醫療器械監管的重點、檢查頻次和覆蓋率,並監督實施。
第五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檢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准等要求的情況,重點檢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標准,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企業。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及整改期限,並實施跟蹤檢查。
第五十四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抽查檢驗。
省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抽查檢驗結論及時發布醫療器械質量公告。
第五十五條對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信息顯示以及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可能存在產品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飛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生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生產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多次舉報投訴或者媒體曝光的;
(三)信用等級評定為不良信用企業的;
(四)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監管檔案。監管檔案應當包括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產品注冊和備案、生產許可和備案、委託生產、監督檢查、抽查檢驗、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不良行為記錄和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統一的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保證信息銜接。
第五十九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的有關記錄,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建立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個人和組織發現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違法生產的活動,有權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生產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生產超出生產范圍或者與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載明生產產品不一致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四)在未經許可的生產場地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五)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委託生產終止後,受託方繼續生產受託產品的。
第六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辦理延續,仍繼續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未按規定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准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委託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報告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廠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的;
(二)出廠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附有合格證明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委託生產備案手續的;
(五)醫療器械產品連續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未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復生產的;
(六)向監督檢查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資料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危害後果,屬於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生產出口醫療器械的,應當保證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並將產品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生產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產在境外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的,應當取得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或者同類產品境內生產許可或者備案。
第七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和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印製。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X食葯監械生產許XXXXXXXX號。其中:
第一位X代表許可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數許可年份;
第六到九位X代表4位數許可流水號。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備案編號的編排方式為:XX食葯監械生產備XXXXXXXX號。其中:
第一位X代表備案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二位X代表備案部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數備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數備案流水號。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0日公布的《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同時廢止。

❸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怎麼辦理流程

  1. 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局令第7號)第十一條要求:開辦第一類醫專療器械生產屬企業的,發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

  2. 同時,第八條規定: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發給《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3. 二、三類醫療器械(IVDD)生產許可證

    1、符合GMP要求的廠房與設施設備的確認或規劃指導服務;

    2、符合GMP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輔導服務;

    3、各類產品技術文檔編制及指導服務。

    6、生產許可申辦服務;

    7、其他相關事項咨詢服務。

  4. 詳細內容頁可以訪問:http://www.fredamd.com/service/162.html

❹ 生產企業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還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嗎

不需要。

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生產企業在其住所或者生產地址銷售醫療器械,不需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在其他場所貯存並現貨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因分立、合並而存續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因企業分立、合並而解散的,應當申請注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因企業分立、合並而新設立的,應當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4)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原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延續,延續後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在原發證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後,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原發證部門及時補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與原證一致。

❺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通知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食葯監械監〔2014〕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生產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經營辦法》)已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生產辦法》、《經營辦法》的宣貫和培訓,深刻理解、熟練掌握,並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備案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新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申請,在《生產辦法》實施後,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三、現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生產辦法》實施後,對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申請變更、延續、補發的,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新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已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的,生產企業應當於2015年3月31日前按照《生產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四、原已辦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委託生產登記備案的,《生產辦法》實施後,委託雙方任何一方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到期或者發生變更、延續、補發時,原委託生產登記備案應當終止,需要繼續委託生產的,應當按照《生產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委託生產手續。
原已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委託生產登記備案的,其委託生產登記備案至2015年3月31日終止,需要繼續委託生產的,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委託生產相關手續。
五、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涉及跨省設立生產場地的,可生產至《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有效期止。跨省設立的生產場地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按照《生產辦法》的有關規定,單獨向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涉及跨設區的市設立生產場地的,可生產至2015年3月31日止。跨設區市設立的生產場地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按照《生產辦法》的有關規定,單獨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六、出口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應當將出口產品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包括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出口企業、銷往國家(地區)以及是否境外企業委託生產等內容。
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經營許可、備案應當按照《經營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新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申請,在《經營辦法》實施後,應當按照《經營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八、現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經營辦法》實施後,對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變更、延續、補發的,涉及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經營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新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涉及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經營辦法》有關要求辦理備案。
九、《生產辦法》、《經營辦法》和本通知中涉及的相關表格見附件。
十、自《生產辦法》和《經營辦法》實施之日起,凡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應當及時反饋總局。
附件:1.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樣本)及制證規格
2.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申請表(樣表)
3.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樣表)
4.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延續申請表(樣表)
5.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補發申請表(樣表)
6.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注銷申請表(樣表)
7.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表(樣表)
8.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樣表)
9.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變更表(樣表)
10.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補發表(樣表)
11.醫療器械委託生產備案表(樣表)
12.醫療器械委託生產備案憑證(樣表)
13.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樣表)
14.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樣本)及制證規格
15.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表(樣表)
16.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樣表)
17.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延續申請表(樣表)
18.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表(樣表)
19.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注銷申請表(樣表)
20.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樣表)
21.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樣表)
22.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變更表(樣表)
23.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補發表(樣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8月1日

❻ 關於進口產品無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國家或醫院有何規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十一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6)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和注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❼ 怎麼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開辦)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資質證明,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稱證明,任命文件的復印件,工作簡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生產場地證明文件,包括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和被租賃方的房產證明的復印件,廠區總平面圖,主要生產車間布置圖。有潔凈要求的車間,須標明功能間及人物流走向;

(5)企業的生產、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簡歷,學歷和職稱證書的復印件;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登記表、證書復印件,並標明所在部門及崗位;高、中、初級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內審員證書復印件;

(6)擬生產產品范圍、品種和相關產品簡介。產品簡介至少包括對產品的結構組成、原理、預期用途的說明及產品標准;

(7)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清單;

(8)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文件目錄:

包括采購、驗收、生產過程、產品檢驗、入庫、出庫、質量跟蹤、用戶反饋、不良事件監測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等文件、企業組織機構圖;

(9)擬生產產品的工藝流程圖,並註明主要控制項目和控制點。包括關鍵和特殊工序的設備、人員及工藝參數控制的說明;

(10)擬生產無菌醫療器械的,需提供潔凈室的合格檢測報告。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符合《無菌醫療器具生產管理規范》(YY0033)的合格檢驗報告;

(11)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列出申報材料目錄,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❽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為類、II類和III類。根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最新發布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若企業還需要從事醫療器械網路銷售,則還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什麼類型的企業需要申請?

凡想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從事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必須申請並具備該資質。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企業需具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最新發布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條件方可申請。

Par1項目簡介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是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證件,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醫療器械許可證認證范圍:

醫療器械許可證是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證件,開辦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均需申請此資質。

Par2申請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程序和材料要求:

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必須辦理備案蓋章手續。備案程序和申報材料:

一、經營(包括兼營)企業提出申請,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表》一式3份(復印件無效),由法人代表簽字和企業蓋公章;

二、提供材料

1、企業名稱工商預登記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2、技術人員職稱證書或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

3、所經營全部品種醫療器械的產品注冊證復印件;

4、企業基本情況材料(在備案表中填寫)包括:企業經濟性質、經營業務范圍、醫療器械品種、技術人員、醫療器械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措施等;

三、企業所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所有材料統一用A4規格紙張,填表字體工整,用規范簡體字,所有申報材料都要蓋企業公章。

四、資料齊全才受理,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蓋章。

❾ 怎樣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並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填寫《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一)企業的生產、質量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能力,並掌握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產品質量、技術的規定。質量負責人不得

同時兼任生產負責人;

(二)企業內初級以上職稱或者中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當與所生產產品的要求相適應;

(三)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及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生產、倉儲場地和環境。企業生產對環境和設備等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的,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企業應當設立質量檢驗機構,並具備與所生產品種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檢驗能力;

(五)企業應當保存與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准。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除應當符合以上要求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內審員不少於兩名;

(二)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兩名。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開辦)申請表》

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資質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證明文件;

(四)企業生產、質量和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學歷或者職稱證書;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

人登記表,並標明所在部門和崗位;高級、中級、初級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五)擬生產產品范圍、品種和相關產品簡介;

(六)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目錄;

(七)生產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八)擬生產產品的工藝流程圖,並註明主要控制項目和控制點;

(九)生產無菌醫療器械的,應當提供生產環境檢測報告。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9)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經2014年6月27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3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公布。

第七條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對生產的醫療器械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以及檢驗設備;

(三)有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售後服務能力;

(五)符合產品研製、生產工藝文件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申請企業持有的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及產品技術要求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生產、質量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

(五)生產管理、質量檢驗崗位從業人員學歷、職稱一覽表;

(六)生產場地的證明文件,有特殊生產環境要求的還應當提交設施、環境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目錄;

(八)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九)工藝流程圖;

(十)經辦人授權證明;

(十一)其他證明資料。

醫療器械行業涉及到醫葯、機械、電子、塑料等多個行業,是一個多學科交叉、知識密集、資金密集的高技術產業。而高新技術醫療設備的基本特徵是數字化和計算機化,是多學科、跨領域的現代高技術的結晶,其產品技術含量高,利潤高,因而是各科技大國,國際大型公司相互競爭的制高點,介入門檻較高。即使是在行業整體毛利率較低、投入也不高的子行業也會不斷有技術含量較高的產品出現。

❿ 一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怎麼辦

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回相適應的生產條件答,並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填寫《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

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醫療器械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開辦條件作出具體規定,針對不同類別醫療器械制定相應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

(10)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本事項是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生產備案。

網下辦事:辦理機構: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監管科。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南寧路969號1104室。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聯系電話:021-64415413。

網上辦事:前去網上政務大廳-"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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