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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授權不明

發布時間: 2021-01-17 09:18:17

⑴ 依照《民法通則》規定,委託代理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但是委託書授權不明時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

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回連帶責任。
授權不明答,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表示不明確,這種不明確可能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是否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向誰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具體事項、范圍或許可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採取何種授權方式,不管是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意思表示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特別是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授權委託書對上述事項表達不明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5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授權不明主要是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因而不能僅因為授權不明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被代理人授權不明,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託,接受授權不明的委託,代理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⑵ 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中,如果因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重點是第三款)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⑶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什麼意思能舉個例子嗎

例如甲(被代理人)委託乙(代理人)幫他出賣貨物,
但是沒有說明乙(代理內人)只有談容判權力沒有簽合同的權利,
第三人(買受人)看過委託書上並未說明這一點而與乙(代理人)購銷簽訂合同。
此後,甲(被代理人)以自己並未授權乙(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權力為由,而不履行該合同。

那麼,第三人可以起訴要求被代理人甲履行合同,法院會支持第三人,
因為該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並且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即若被代理人無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則由代理人承擔。

⑷ 授權不明的表見代理如何承擔責任

我們知道,表見代理是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如果因為自己授權不明的代理,對第三人是有效的,但是其中的責任由誰承擔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授權不明的表見代理如何承擔責任
不管被代理人採取何種授權方式,不管是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意思表示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特別是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授權委託書對上述事項表達不明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5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授權不明主要是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因而不能僅因為授權不明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被代理人授權不明,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託,接受授權不明的委託,代理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授權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表示不明確,這種不明確可能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是否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向誰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具體事項、范圍或許可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有效期限。
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了代理行為。
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於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延伸閱讀:
什麼是表見代理
能否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

⑸ 委託代理授權不明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

現實困惑

張某與李某因房產糾紛鬧到了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敗訴,張某不服要提起上訴,就委託了律師秦某,並在授權委託書上寫明了「全權代理」的字樣,秦某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寫了上訴狀遞交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審查後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審法院為什麼對上訴不予受理?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都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即委託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具體列明這些授權,僅有「全權代理」字樣,不能視為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在一般授權的情況下,訴訟代理人僅享有純程序性質的權利,如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如果當事人需要代理人實施與某些實體權益相關的訴訟行為,則必須在一般授權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授權,這些與實體相關的訴訟行為就是如上提到的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本案中張某對秦某的授權僅有「全權代理」字樣,應該視為一般授權,不能視為特別授權,因此秦某無權代為上訴,所以二審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特別提醒

在委託律師代理案件時,僅有「全權代理」字樣,不能視為對受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在約定代理許可權的時候,應該在授權委託書上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⑹ 因委託書授權不明造成的表見代理 到底是連帶責任還是

對於授權不明的表見代理:第三人可以自己選擇請求哪一方承擔責任。

⑺ 越權代理和委託書授權不明的區別是什麼

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授權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表示不明確,這種不明確可能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是否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向誰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具體事項、范圍或許可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採取何種授權方式,不管是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意思表示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特別是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授權委託書對上述事項表達不明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5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授權不明主要是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因而不能僅因為授權不明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被代理人授權不明,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託,接受授權不明的委託,代理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越權代理,是指有權代理人超越其代理許可權進行的票據代理。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范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許可權范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許可權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范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范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⑻ 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

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內帶責任。容
授權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表示不明確,這種不明確可能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是否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向誰授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具體事項、范圍或許可權;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其授權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採取何種授權方式,不管是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意思表示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特別是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授權委託書對上述事項表達不明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5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授權不明主要是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因而不能僅因為授權不明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被代理人授權不明,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託,接受授權不明的委託,代理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⑼ 有關委託代理制度中,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情況下,責任承擔的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
其實你兩個老師說的都對,只是第一位老師可能表示沒有那回么嚴謹。也答或者是你轉述給我們時,有所偏差。
可能能容有點多:先說第二位老師。
1、第二位郭守傑老師說的是法理上的連帶責任承擔問題,所謂連帶即對外承擔責任沒有先後順序,主要是保護第三人追償的利益最大化。
2、第一位游文麗老師,他講的側重於履行階段。其實,授權不明,往往是被代理人的過錯導致,所以,如果因為授權不明,導致第三人損失,那麼,對受損第三人來說,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屬於內部關系,對外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不分先後的連帶。但涉及到真正履行的話,歸根到底,還是要被代理人承擔。因為代理人如果承擔了連帶責任,因被代理人的過錯授權不明。代理人享有對被代理人的追償權。這也就是即使連帶,內部還是要有個最終承擔責任的主體。法律執行階段(履行)時,如果被代理人能夠足額承擔,那麼為了避免日後代理人追償,就會直接讓被代理人先完全承擔。但這個順序只是人為所致。法律上還是按照第二位老師說的。
以後你有機會接觸法律實踐就會更清楚兩位老師的側重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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