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許可證
❶ 收購許可證需要哪些條件
注冊需提供資料:
1、個人資料(身份證、法人戶口本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居住地址、聯內系電話)
2、注冊資金
3、擬容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4、公司經營范圍
5、注冊地址產證、租賃合同
辦理流程:
1、企業名稱核准 工商局
2、辦理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公安局
3、到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環保部門
4、刻章,驗資 刻字社 銀行
5、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局
6、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技術監督局
7、辦理稅務登記證 稅務局
8、開立銀行帳戶 銀行
9、買發票 稅務局注冊公司。
❷ 糧食收購許可證
不需要申請書,但要填表。比較容易、版也不收權費。http://zwgk.cangzhou.gov.cn/cangzhou/cangxian/article5.jsp?infoId=6782
❸ 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期限是多少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並公示。」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註:不含法定節假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
❹ 糧食收購許可證可異地收購嗎
具有糧食收購許可證可以異地收購。
國家糧食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糧食收購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可以開展跨區域糧食收購。
第一條 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確保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並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機關)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第三條 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第四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實施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資格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循以上基本條件,提出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標准,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
第六條 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應當向與工商登記同級的審核機關提出,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支付收購糧款的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三)倉儲設施設備、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等證明材料;
(四)倉儲保管、質量檢驗人員證明材料。
第七條 審核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辦公場所公示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法律依據、具體條件、所需的全部申請材料、審核流程、審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的填寫示範文本。
審核機關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收購資格審核無關的材料,對申請者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審核機關應當依法保密。
申請者對審核機關公示的有關信息和示範文本有疑義的,審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說明、解釋。
第八條 糧食收購資格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申報等方式提出。
第九條 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事項,審核機關應當及時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核機關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不能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無論受理與否,審核機關都應當向申請者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核機關應當根據規定的條件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審核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結果應當由實地核查人員和被核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蓋章認可。
第十一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告知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頒發後,審核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做好變更、延續等工作。
第十三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審核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格式文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印製。
第十六條 糧食收購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可以開展跨區域糧食收購。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按照雙隨機原則加強對轄區內糧食收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納入糧食收購者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十日內將本轄區內的上一季度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情況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是否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二)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
(三)企業有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
(四)糧食收購者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
第二十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收購者從事糧食收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填寫《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日誌》。
第二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糧食收購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檢查者的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拒絕監督檢查過程中的任何違法違規要求。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糧食收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審核機關暫停或者取消其收購資格:
(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
(二)企業收購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
(三)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糧款,向農民「打白條」的;
(四)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有關糧食收購數據的;
(六)接受委託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政策的。
糧食收購者違法經營,按規定需要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應當由其資格審核機關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政務外網、互聯網或者其他信息傳遞方式,將企業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傳遞至同級工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六條 審核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申請者應當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許可、逾期不作出是否准予許可決定、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認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作出的不準予、不變更、不延續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等決定;
(三)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四)作出的罰款、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
(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糧食收購是指直接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購買糧食的活動。向糧食經紀人購買糧食視同收購活動。
本辦法中糧食經紀人是指以個人或者家庭為經營主體,直接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經營者。
本辦法中「以上」「…內」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9日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同時廢止。
❺ 如何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
(一)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50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 2、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不低於400噸糧食,且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倉儲設施; 3、具有與其收購品種、收購量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儀器和計量器具; 4、具有相應的糧食檢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年收購量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3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 2、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不低於50噸糧食,且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倉儲設施; 3、具有與其收購品種、收購量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❻ 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上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備與所經營的糧食規模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經營資金規模達到3萬元以上;
二是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符合國家儲糧標准和技術規范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倉儲能力達到50噸以上;
三是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擁有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和開展檢驗工作的場地,設備包括定等、水分、雜質等常規指標的檢驗儀器,具有相應能力的檢驗人員和保管人員。對暫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檢驗能力的機構進行檢驗。
(6)收購許可證擴展閱讀: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
❼ 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要什麼手續,多長時間,多少錢
先到縣級糧食部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須具備一定收購資金籌措能力、有一定規模的倉容、有糧食檢化驗設備、有資質檢化驗人員和統計人員。具體內容可到當地縣級糧食局咨詢,現在國家糧食局正出台新...
❽ 辦理再生資源回收許可證需要哪些條件
辦事流程:
1、申報審核:企業將提交申請文件送經貿局審核;
2、受理申請:如所提交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更正後,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將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須補齊的全部內容。
申報材料:
1、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副本),必須如實填寫並經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其記載的各種信息應當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
2、在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須申請人蓋章,經辦和負責人簽字、署日期)。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分支機構名單表
6、各市、縣、區國家標准地區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7、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情況匯總表
辦理期限:
5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
(8)收購許可證擴展閱讀:
再生資源回收以物資不斷循環利用的經濟發展模式,目前正在成為全球潮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
可持續發展就是,既符合當代人類的需求,又不致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是我們在注意經濟增長的數量,同時要注意追求經濟增長的質量。主要的標志是資源能夠永遠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政策支持
同期國務院下發通知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
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票據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票據,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票據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票據的發售工作。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此外,國務院於2010年印發了《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把回收行業列為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部分,這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的重視,也體現了再生資源回收在國民經濟中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可以說這一系列的舉措都將促進我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穩步快速的發展。我國大力發展再生資源產業具有後發優勢。將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這在我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彰顯出這項工作對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
❾ 廢舊回收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如何辦理
廢舊回收需要辦理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
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向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
2、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
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復。
4、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
5、申請單位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
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點陣圖。
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鑒定書》。
8、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
9、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
(9)收購許可證擴展閱讀:
注冊廢料回收公司(非個體經營)需提供資料:
1、個人資料(身份證、法人戶口本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居住地址、聯系電話)。
2、注冊資金。
3、擬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4、公司經營范圍。
5、注冊地址房產證、租賃合同。
❿ 辦理什麼許可證才能收購報廢的電力物資 哪裡能辦
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許可:行政事項名稱: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許可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2、《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公安、工商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必須向經批準的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交驗由處理廢舊器材的電力企業開具的證明。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必須如實登記。不得收購無處理廢舊器材的電力企業開具證明的廢舊電力設施器材。」
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省本級實施行政許可主體和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59號)。
申請條件:
1、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有收購廢舊物資營業執照的企業;
2、經營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
3、經營場地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
4、從業人數在3人及以上;
5、從事收購廢舊物資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違法、違規行為。
申請材料:
1、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許可申請書及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經營場地使用證明(房屋、土地使用證)及場地平面圖;
4、經營資金證明;
4、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5、負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到所在地市級電力行政主管機構領取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許可申請書和申請表;
2、按要求准備材料,市級電力行政主管機構負責對申報企業進行業務指導並向省級電力行政主管機構申報;
3、省級電力行政主管機構收到申報後,對廢舊物資收購企業進行審核,審核後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告知方式:准予行政許可的頒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許可證》。
辦理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省電力行政主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