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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規劃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54:24

『壹』 如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一、申報: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1、用地書面申請;2、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3、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4、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受理:規劃所收集齊報建材料後,交到規劃報建中心,報建中心核實報建材料,在真實、齊全的情況下,開具《武穴市規劃局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由相應規劃所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三、初審:規劃報建中心通知規劃股對已經受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初審。規劃股根據規劃規范要求,通過現場踏勘對項目初步審查,如基本符合規范要求或有爭議的,上報局規劃審批例會集體討論研究,如根本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由相應規劃所送交建設單位或個人。
四、測圖:對於規劃股初審通過的建設用地項目,報建中心開具測圖通知單,通知規劃勘測院測繪1:500用地現狀圖。測圖的目的是為規劃設計提供基礎性的地形資料。
五、設計:報建中心收到規劃勘測院測好的地形圖後,開具規劃設計通知書,通知規劃設計院作平面布置規劃,交規劃股繪制建設用地紅線圖。
六、審批:每星期五規劃局召開規劃審批例會,對規劃股初審合格後經過測圖、設計的所有建設用地項目進行集體審批。參加審批例會的人員有:規劃局領導班子成員、規劃股全體員工、規劃設計院院長、規劃勘測院院長、執法大隊長、城東城西規劃所所長。在例會的召開過程中,規劃股工作人員對各用地項目的位置、范圍以及初審情況作一一介紹,對於重大的或有爭議的項目,局領導班子帶領參會人員現場踏勘了解情況,然後分別發表意見和看法,對每一項目的審批都實行集體舉手錶決,半數以上同意的才予以審批通過。同時規劃股做好審批例會記錄。對於審批未通過的項目,規劃股開具《規劃局不予建設行政許可證習定書》,由相應規劃所送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七、收費:對於規劃審批例會,審批通過項目,經過市規劃局、市建設局領導及市政府會管市長在紅線圖上簽字後,曬製成蘭圖,報建中心根據收費標准開出計費通知單交付相應規劃所,規劃所根據計費通知單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收費。公建項目有五種收費項目,即測量費、放線費、變形觀測費、規劃修建設計費、規劃咨詢費,私建項目有三種收費項目,即測量費、放線費、規劃咨詢費。
八、發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所交費後,規劃所到規劃股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經局辦公室審核收費情況並登記蓋章後,規劃股再在紅線圖上加蓋出圖專用章,規劃所將規劃用地許可證及規劃用地紅線圖發給建設單位或個人。
九、放線: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管部門辦好土地證後,到報建中心申請放線,這主要是指大型用地項目或公建項目,也即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要施放用地紅線,設立用地界限,對於私建用地項目,只需在辦理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通知書後一次性放線即可。報建中心開具放線通知單,通知規劃所、測繪辦、執法大隊、測繪人員實地放線,由測繪辦填寫放線記錄交付報建中心。

『貳』 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作用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效。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依據及適用范圍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通過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核定規劃用地位置和界限,應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申辦程序及材料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並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
2、立項批復;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
4、項目合同(復印件)。
5、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現狀地形,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築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6、關於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7、經土地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復印件);
(3)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4)如屬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還需提供開發公司資質證明(復印件)。
註: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行政許可條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滇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叄』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1、作用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管項目的選址、性質、用途等;《建設用地批准書》主要管項目在建設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管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註明。

2、頒發的部門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國土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

3、頒發的對象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單位或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單位或個人。

4、領取的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徵收土地前;《建設用地批准書》——項目建設前;《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建成以後。

5、發放的順序。是憑土地出讓合同先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然後辦理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和用地批文。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2、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3)用地規劃許可證擴展閱讀:

在土地使用方面,除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外,還有《建設用地批准書》。它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序經批准後。

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一般是在項目建設前領取。

『肆』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哪些內容

第一,介紹一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明確了建設用地的建設主體、土地使用性質、規模、位置、界限以及代征公共用地的性質、規模、位置和界限。建設單位據以辦理土地證、佔用手續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建築面積等。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建築紅線圖、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第二,介紹一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手續。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實行審批制或核准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於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辦理土地登記。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作用與注意事項。
1、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2、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效。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伍』 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的材料有:

  1.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

  2. 立項批復、

  3.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

  4. 項目合同(復印件)。

  5. 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現狀地形,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築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6. 關於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7. 經土地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如屬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還需提供開發公司資質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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