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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書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58:51

Ⅰ 圖書零售許可如何辦理

?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前期需要的材料:1、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2、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3、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一.批發性質的:1.辦公場所500 平米以上。2.注冊資金200 萬以上。3.中級發行員證。4.核名通知書、驗資報告、房產復印件、租賃協議。 二.零售性質的:1.辦公場所沒有特殊的要求寫字樓 商務辦公的都成。2.注冊資金物要求可以是中心 有限公司。可以無注冊資金可以3 萬以上注冊資金都可以。 3.初級發行員證。4.核名通知書、驗資報告、房產復印件、租賃協議。 辦事對象: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 受理: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准,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跟據《行政許可法》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三、審查與決定 (1)按照許可條件及標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在5 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的書面審核意見,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理由,簽署不予許可的的意見和理由。 四、發證 (1)對准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及時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發放給經營單位或個人;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制定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一並退還當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 辦理時限: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5 個工作日對該材料初審。符合法定條件 材料齊全 場地也符合要求的20 個工作日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寶家公司】可以為您提供專業解決方案,另可辦理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呼叫中心許可證等。

Ⅱ 許可證號是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嗎

生產許可證號由國家依法授予允許生產的憑證, 產品標准號是具體產品的技術要求或規范編號,由企業編號報備國家代表某產品。

國家對於具備某種產品的生產條件並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依法授予的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
生產許可證號適用范圍
生產許可證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適用於企業發證、換證、遷址、增項等的生產許可證申請。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取證的,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分別填寫《申請書》。增項包括增加產品單元、增加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加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等。

產品標准號是指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準的編號,有標准代號、標准發布的順序號和標准發布的年號組成,如:YZB/國1548- 2006。此項應注意不要把「產品標准號」當做「產品編號」 填寫。

Ⅲ 行政許可的申請書必須採用格式文本。這句話對么

錯,除了格式文本形式還可以其他。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專交申請書以外,屬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上述方式提出申請,主要適用於只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不用提交實物、樣品的行政許可。

Ⅳ 城市規劃中「一書兩證」都屬於行政許可嗎

核發選址意見書屬於行政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

Ⅳ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是什麼意思

申請行政許可,需要遞交規定的材料。
如果遞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就會通知你補正:補齊材料或者修改錯誤。

Ⅵ 什麼是行政許可決定書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發揮作用,有關行政許可期限的設計必須明確、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須明確,期限的規定必須合理,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體現高效的原則。
一、一般期限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2、多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即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3、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期限。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法律、法規對下級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的期限規定長於20日或短於20日的,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而不適用於有關20日的規定。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長於20日的,其規定無效,應當予以撤銷;規定短於20日的,則符合本條規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盡速將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頒發或者送達給被許可人。考慮到製作、填寫某些行政許可證件需要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必須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完成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是,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一是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長春律師:網頁鏈接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Ⅶ 行政許可的申請是否有口頭申請和書面申請兩種形式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申請只有書面申請一種形式。

《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的圖書信息

作者: 張春生,李飛 著 全國人大法工委,等 編
叢 書 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45778出版時間:2003-11-01版次:1頁數:381裝幀:平裝開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法規

Ⅸ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與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區別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其適用范圍是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時使用。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設定的,其內容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了一種法律文書,不是以告知為目的,而是向申請人明確表示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9)行政許可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Ⅹ 申請延續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需要帶什麼證件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發揮作用,有關行政許可期限的設計必須明確、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須明確,期限的規定必須合理,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體現高效的原則。
一、一般期限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2、多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即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3、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期限。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法律、法規對下級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的期限規定長於20日或短於20日的,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而不適用於有關20日的規定。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長於20日的,其規定無效,應當予以撤銷;規定短於20日的,則符合本條規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盡速將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頒發或者送達給被許可人。考慮到製作、填寫某些行政許可證件需要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必須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完成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是,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一是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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