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
Ⅰ 代理銷售模式
好處:
1、不用投資產品在生產環節上的各項費用;
2、容易與其他代理商一起形成規模效應,使生產廠家降低經營成本,直接體現在降低產品價格上;
3、享受到廠家的各種資源,如品牌,培訓,制度,設備等;
4、市場風險減低,最直接就是降低產品存量風險;
5、退出容易。
缺點:
1、廠家有品牌的知識產權,最終體現在對下游的控制主動性;
2、信息不對稱,廠家的經營信息和經營規劃代理商完全不知道,但代理商的經營信息廠家完全掌握。這樣廠家可以隨時根據代理商的經營信息調整經營策略,規避風險或者轉嫁風險;
3、代理商既得利益不能保障,雖然國家規定產品質量問題由廠家承擔,但如果廠家失去承擔責任的能力或者逃避承擔責任,那麼作為流通環節最上游的代理商就可能會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4、資金風險,這個與信息不對稱有一定關聯,不過即使知道廠家經營信息,但代理商在合作期間要為廠家墊付一定的在途資金,這些資金的風險完全由代理商承擔。
好了,我的水平大概就只提供到這些了,老闆你就琢磨一下吧。
Ⅱ 銷售代理的分類
銷售代理是委託人授予獨立的代理商「銷售代理權」,代理商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連續地代表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商品及辦理其他與銷售有關的事務(如:廣告、售後服務、倉儲等),代理商在銷售完成後領取一定的傭金。
1、直接銷售代理與間接銷售代理
所謂直接銷售是指銷售代理商以委託人的名義替委託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直接地由委託人承擔。
而間接銷售代理是指銷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委託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間接地由委託人承擔。
2、獨家銷售代理與多家銷售代理
獨家銷售代理是指廠商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市場(可能以地域、產品、消費者群等區分)獨家權利,廠商的某種特定的商品全部由該代理商代理銷售。
以地域劃分的獨家代理是指該代理商在某地區有獨家代理權,這一地區的銷售事務由其負責。
有時,由於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十分強,廠商便不再劃分代理區域,而是將海外的全部銷售由某代理商獨家代理,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按產品劃分,設立獨家代理商是指某代理商擁有廠商的某種或某幾種產品的獨家代理權的情況。
多家代理是指廠商不售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區、產品上的獨家代理權,代理商之間並無代理區域劃分,都為廠家搜集訂單,無所謂「越區代理」,廠家也可在各地直銷、批發產品。
採取多家代理的廠家較多,多家代理中,代理商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只有廠家名頭甚響,產品暢銷時,代理商才肯採用此代理方式。如日本的許多電子廠家採用多家代理方式,如Casio(卡西歐)電子計算機、Panasonic(松下)尋呼機的生產廠家之所以能採用多家代理方式,主要是由於該廠家的產品技術先進,產品比較暢銷。
3、締約代理與媒介代理
所謂締約代理是指代理商有代表委託方(賣方)訂立銷售合同的權力。按照日本學術界的看法,締約代理中的代理與委託方是委託一代理關系。在實務上,締約代理商代理委託方訂立銷售合同時,應在合同上載明「賣方××,代理商××」的字樣,英文合同上則以「××(代理商名稱)on behalf of××(委託方名稱)或as agent of××(委託方名稱)」的方式表示出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只有媒介交換,促進交易的權力,而沒有代表委託方簽訂合同的權利。所以,媒介代理商不享有真正意義下的代理商許可權。在合同上,一般不顯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媒介代理商與經紀商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媒介代理商是為特定廠家媒介交易,且與委託方關系持久,而經紀人則廣為一般人媒介交易,且沒有持續關系。
4、總代理與分代理
現實生活中,總代理與獨家代理的概念常混為一談,這里有必要澄清。
所謂總代理是指該代理商統一代理某廠家某產品在某地區的銷售事務,同時它有權指定分代理商,有權代表廠商處理其它事務。因此總代理商必須是獨家代理商,但是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是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權力。因此總代理制度下,代理層次更為復雜,因而,常常稱總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商,分代理商則為二級或三級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廠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數分代理商由總代理商選擇,再上報廠家批准,分代理商受總代理的指揮。
採用總代理方式的廠商不少,可以說,運用代理商的廠家大多採取總代理方式。
採用總代理制的優點是可以利用代理商拓展市場,缺點是代理層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5、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
這是按代理商是否承擔貨物買賣風險,以及其與原廠的業務關系來劃分代理形式。
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傭金代理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商,一種是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
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銷售代理商僅為國外廠商在當地推銷其產品,並在廠商授權—氏以廠商的名義與當地顧客簽訂買賣合約。產品的價格完全由廠家指定,代理商銷售產品後,向廠家索取傭金作為報酬。在交易過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貨,即不從廠商購產品,只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據廠商制訂的價格範圍(有一個上、下浮動率),加上自己的傭金費作為產品售價,向顧客推銷產品,與客戶訂好買賣合同後,該代理商向廠商訂貨,並以自己的名義進口代理產品。待收到客戶貸款後,代理商從貨款中扣除傭金匯給廠家。
由於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義進口貨物,因此,他與廠家的關系實際上已是買賣關系,而非代理關系,當代理商將貨物交給客戶而又收不到貨款時,他要負擔「壞帳」損失。正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風險比較大,因此,廠家給予代理商價格浮動的范圍,代理商在此價格範圍內有最終價格決定權。
買斷代理商與廠家是一種完全的「買斷」關系。他們先自己掏錢向廠家進貨再銷售,而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則是先從廠家進貨,若收不到貨款時,再承擔「壞帳」損失。因此,買斷代理商風險更大,他們對產品的銷售價格擁有完全決定權,其收入來自買賣的差價,而不是傭金。
Ⅲ 代理和分銷商的區別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3、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二、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不同
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三、經銷與代理的不同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經銷商與代理商利潤不同
兩者的利潤獲取方式不同,經銷商是加價銷售,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按照規定價格售賣,賺取傭金也就是所謂的提成。
Ⅳ 銷售代理是指什麼工作
銷售代理是指自己或自己團隊、組織不從是某種產品生產或開發,旦從事這一產品的推廣銷內售工作。可容以是全權或獨家代理也可以是分級代理;也可以分區域代理。某如房產銷售代理(為房產擁有者提供銷售服務);如某品牌服裝銷售代理商(可以是某市、某地區、)代理商
。從事某種產品的銷售代理你就是XX產品銷售代理商;你的工作就是在代理許可權、代理區域內把XX
產品銷售推廣工作做好。
Ⅳ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5)銷售代理擴展閱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Ⅵ 什麼是銷售代理
所謂銷售代理,就是指生產廠商或高一級的銷售代理商把某個區域或者某種產品的銷售權利交給代理商,由代理商負責該區域或該產品的銷售。銷售代理從許可權上分,有獨家代理和多家代理,前者適合於大宗商品和一些利潤較高的商品,如家電、葯品、化妝品,後者適合於生活日用品。從代理等級上分,有全國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終端代理,這還是和代理權利的分配體系有關的。有些商品會採用多級代理,有些就只有一級的代理。
Ⅶ 銷售代理的區別
盡管銷售代理商與製造代理商一樣,同許多製造商簽訂長期代理合同,替這些制內造商代銷產品,但兩者也容有顯著不同。兩者的不同表現在:
1、每一個製造商只能使用一個銷售代理商,而且將其全部銷售工作委託給某一個銷售代理商以後不得再委託其他代理商代銷產品,也不得再僱用推銷員去推銷產品;而每一個製造商可以同時使用幾個製造代理商,製造商還可以設置自己的推銷機構。
2、銷售代理商通常替委託人代銷全部產品,沒有銷售地區限定,在規定銷售價格和其他銷售條件方面有較大的權力;製造代理商則要按照委託人規定的銷售價格或價格幅度及其他銷售條件,在一定地區內替委託人代銷一部分或全部產品。所以,銷售代理商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獨家全權銷售代理人。紡織、木材、某些金屬製品、某些食品、服裝等行業的製造商以及沒有力量自己推銷產品的小製造商較多地使用銷售代理商。
銷售代理的內容:根據營銷策劃方案制定銷售目標及銷售進度 ;售樓處的選擇、設計與布置,樣板房裝修配置建議 ; 在客戶批準的售價范圍內,對物業實施全程銷售工作 ;銷售難點的分析與廣告投放節奏的掌控 ;銷售業績分析與銷售成本控制 ;銷售市場環境的監測與銷售計劃的調整。
Ⅷ 代理商和經銷商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
代理商和經銷商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2、買賣雙方關系不同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對產品的所有權不同
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沒有商品的所有權,只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給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
(8)銷售代理擴展閱讀:
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