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許可人
❶ 專利權人將專利許可他人使用後,被許可人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第三人實施嗎
我國《專利法》第12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內立實施許容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根據以上規定我們知道: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此外還要注意的是,專利許可實施合同一共有三種類型:(1)獨占許可實施合同;(2)排他許可實施合同;(3)普通許可實施合同。許可合同的類型不同,專利權人的權利也不同。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獨占許可實施合同,那麼專利權人在許可期間不可以實施該專利,也不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簽訂的是排他許可實施合同,專利權人可以在許可期間自行實施該專利,但是同樣不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如果簽訂的是普通許可實施合同,在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但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還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但是無論是哪一種許可實施合同,被許可人都沒有權力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許可給他人使用。
❷ 我是商標被許可證人,可以再許可他人使用嗎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到商標局備案。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普通許可
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獨占許可
即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排他許可
即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❸ 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有什麼權利
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有什麼權利,專利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那麼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有什麼權利。普通許可如果大家需要專業的專利服務,八戒知識產權幫您支招!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業務發展迅速,專注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八戒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專利轉讓代理服務受業內認可,您有專利轉讓,專利申請的交易的需求,就趕快咨詢八戒知識產權客服。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有什麼權利一、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但他無法阻止專利權人與第三人另外訂立實施許可合同,他也無法對抗其他的被許可人。所以,普通實施許可合同與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同,前者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僅是一種債的關系,因此登記似乎並無必要。二、由於專利權可以轉讓或獨占許可他人實施,又由於專利權的無形,如果普通實施許可不登記,而在後的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合同並經登記,這時在後的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與在先的普通許可實施權人必然形成權利的沖突。按前面的規定,在後的經登記的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顯然可以對抗在先的未經登記的普通許可實施權人。三、為了避免對普通許可實施權人造成如此不利情況,有的國家規定,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經過登記,可以對抗上述在後的專利權受讓人或獨占許可實施權人。也就是說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經過登記,使本來不具備對抗性的普通實施許可也具備了一定的對抗性。這實際也是民法中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在專利法上的體現。四、同登記後的獨占實施許可一樣,登記後的普通實施許可除了能夠對抗特定的第三人外,對專利權人放棄該專利權的行為也可擁有否決權,還可以產生對侵權行為的參與權。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有什麼權利?更多關於該問題的內容,更多詳細知識產權知識和業務,可以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致力專注知識產權領域。其主營業務專注於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
❹ 商標許可 侵權 被許可人 承擔責任嗎
關於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第一,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注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所謂「合理開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第二,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即在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注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三,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即在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注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四,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即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所謂「參考」,是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以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為基礎,綜合相關因素後確定賠償數額。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判決賠償數額。即當出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形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侵權行為的情節」,應當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等因素,還應當包括「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❺ 什麼是著作權的被許可人
原始著作權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繼受著作權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權的財產權,而對著作權的人身權則只有保護的義務。 你所說的被許可人應是繼受著作權人。
❻ 商標普通許可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給別人使用嗎
被許可人是無許可資格的。如果是一般使用許可,你可以請許可人許可給第三人。
商標許可的形式有:
1、一般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與此同時,許可人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承擔在該期限和地域內,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義務。
3、獨占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不允許包括注冊人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義務。
❼ 商標普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誰的名義起訴
權大師為您解答:被許可人需要獲得商標權人的起訴委託,可以以商標權利人的名義起訴,否則就只有專用權,不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