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表見代理
⑴ 什麼是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內義的無容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⑵ 什麼是表見代理,舉例解釋下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⑶ 什麼是表見代理可以用案例解釋一下嗎
比如一個賣保險的人坐在了銀行櫃台上,(銀行不知道)你去銀行存一萬塊錢,這個賣保險的人給你忽忽悠悠讓你買了很多保險,(此時你還不知道實際他是賣保險的)過段時間你去銀行取一萬塊錢,發現取不出來了,這時你可以起訴銀行,讓銀行賠錢,之後銀行再找賣保險人責任。
⑷ 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4)什麼是表見代理擴展閱讀: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
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⑸ 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合同法》第49條所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行為就是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如下:
(1)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授權;
(2)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
所謂「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一般來說有兩種常見的情況:一是曾經被授權,但是授權被撤銷或終止後沒有及時通知相對人;二是曾經是某單位的雇員,經常代表該單位辦理指定業務,該雇員辭職或被辭退,單位沒有及時通知相對人。這些情況下,相對人都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構成表見代理的,在相對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發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即相對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受到損失的,可以要求表見代理人予以賠償。
⑹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意思是,雖然代理人在具體代理時沒有代理許可權和資格,但是對方基於一定原因,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確實是在代理被代理人(一般基於長期的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類似原因)。法律則認可代理行為有效,對被代理人和相對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被代理人找無權代理人追償
⑺ 表見代理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
⑻ 表見代理概念是什麼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⑼ 表見代理 概念是什麼啊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表見代理制度作出了規定,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業務員被取消代理權後,仍舊拿著蓋過原單位的章的合同去簽約,合同的對方仍以為該業務員有權簽約,而簽訂合約,業務員的這種代理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直接發生代理的效力,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善意的相對人(如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一般圍繞表見代理的三要件即認定代理人的行為有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無主觀過失、合同的內容進行審理。
⑽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