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部分有哪些
① 物權法里提到的業主專有部位指的是什麼
不是專有部位,是專有部分,定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1)業主專有部分有哪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四條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小區業主專有使用權范圍都有什麼
小區業主專用使用權范圍都有什麼小區業主專用使用權范圍都有多少人認為都有什麼?首先交物業費吧,其次的話就是可以去使用地上停車,正常情況下是可以的,然後享受到這個物業公司給的一些服務,比如說環境衛生問題,這都是由物業公司來做的。
③ 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認定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1、專有部分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基礎性概念,其應具備的特徵為: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判斷標准主要是此專有部分與彼專有部分是否能夠明確區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須以牆、天花板、地板等與彼套房屋分開,就車位、攤位而言,此特定空間須以四條線為基礎組成的立體空間與彼特定空間分開;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斷標准主要是有獨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說的門與公共空間相通;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判斷標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有記載。(3)業主專有部分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④ 業主房屋私有部分是怎樣劃分的
我從事物業行業監管工作,本科學的是法律,希望能解答您的疑問。
依據我國《物權法》中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一章的規定,以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一個物業小區內的權屬類型有三種:業主專有部分(您所說的私有部分),部分業主公用部分,全體業主公用部分。
業主專有部分,簡單來說,就是你的房產證上明確註明的面積和范圍。當您打開自家房門,屋內所有一切都是您私有的。需要說明幾點。非承重結構的牆面中線以內的牆壁也是屬於您的,但如果是承重結構或者房屋外牆,那就屬於整幢樓的業主共用的部分。如果您是底樓或頂樓住戶,底樓天井和頂樓露台如果未註明在房屋產權證上,也不屬於您所有,但您享有獨家使用權。水電燃氣從分戶計量表開始到您家中的所有管道設施都是您私有的部分。
部分業主共用部分,簡單來說,就是垂直室號或者同一樓層或者整一幢樓的業主共同所有的部位、設施、設備。根據設施設備具體使用情況再區分。例如,屋頂、外牆、承重牆、電梯、樓梯、樓道、大樓內上下水管、電表設施等等。
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簡單來說,就是出了您底樓大門的部位、設施、設備。比如小區業主共同使用的泵房設施、道路、綠化等等。
明白了么?
⑤ 確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意義和作用
1、有利於明確是業主出錢還是物業公司出錢,是利用維修資金還是業主自付資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業主不用承擔,屬於物業的開支,如果是業主專有部分,只能業主來承擔。如果都分不清楚是專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則需要業主共同自籌資金來支付;
2、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
3、有利於明確業主的責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便於後期管理;
4、有利於創建和諧物業管理格局和和諧社區建設,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促進雙方的和諧生活和辦公環境;
⑥ 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解決辦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於專有部分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6)業主專有部分有哪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指出: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⑦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的專有部分包括哪些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哪些權利
「具體構造和利用上的獨立性,並能夠登記成為單個業主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的業主享有處分、收益,使用,佔有的權利。
公合法律為您服務。
⑧ 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專有部分,分別指的是什麼
電梯 樓梯間 配電室 設備間 園林 這些部分的用水用電 等費用就屬於公共部分 全體業主分攤
如果是物業用房 他們的辦公室之類 就屬於物業專有部分 這部分不能分攤
⑨ 小區建築區劃內哪些屬於業主共有部分
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業主共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綠化、道路、場地;
(五)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六)其他依法歸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前款規定的配套設施設備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2018年09月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規定: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或者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並應當單獨列賬。公共收益應當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季度補充專項維修資金,補充比例應當高於百分之五十,剩餘部分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或者共同擁有該收益業主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費用、擁有該收益業主的物業維護費用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小區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從事廣告、商業推廣等活動,獲得的公共收益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9)業主專有部分有哪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近期城市規劃管理意見裡面提到今後可能不再封閉建小區。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回應道,《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滬審議《上海物業管理規定》草案罷免業委會將有法可依
⑩ 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有部分是指房屋內部的牆壁,以牆壁為外延包裹的空間就是你的專有部分,一層的地面和頂層的屋頂屬共有,二層和三層之間的牆體歸二三層業主共有,在你專有范圍內你可以不影響其他業主的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