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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發布時間: 2020-11-21 21:17:21

㈠ 什麼叫非行政許可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㈡ 四川省所有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哪些

川辦發[2013]5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3〕17號)精神,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審核。經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第一批取消、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38項,其中,取消8項,下放管理層級9項,轉為服務事項9項,初審報國家審批12項。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接工作,加強後續監管,確保取消、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落實到位。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8項)

2.下放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9項)

3.轉為服務事項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9項)

4.列為初審報國家審批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12項)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6日

㈢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針對一般設禁而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經相對人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對人,通過頒發執照或許可證的方式,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㈣ 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什麼意思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定義:所謂「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於《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後門」和「灰色地帶」。
今年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概念徹底成為歷史。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去年大幅減少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徹底取消這一審批類別。

㈤ 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區別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

㈥ 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什麼意思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於《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後門」和「灰色地帶」。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減少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徹底取消這一審批類別。讓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淡出歷史的舞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將大大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極大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

㈦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㈧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介紹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專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屬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於《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後門」和「灰色地帶」。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減少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徹底取消這一審批類別。讓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淡出歷史的舞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將大大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極大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

㈨ 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屬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的區別。最好有例子

行政許可:1、直接以國家法律法規作為設置依據;2、是外部行政行為;3、相關收費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4、必須由行政機關實施,不可以轉交由事業單位實施;5、申請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國有土地使用許可》等。

非行政許可:1、以國家法律法規、政府出台的條例、政府的管理規定作為設置依據;2、是內部行政行為;3、相關收費可以是發改、物價部門的文件依據;4、可以委託事業單位實施;5、申請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屬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申請人即使不經許可也可以自行作為,但事後要受到處罰,一但許可後,行政機關要進行後繼管理監督的事項,比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申請人不經許可也能開辦黑診所,只不過是黑的事後要受罰。

非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申請人不經許可就無法作為的事項,比如:戶口遷移、機關工作人員病故撫恤審核、政府采購審批等。
當然,這只作為一般性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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