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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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生產醫葯級產品都需要什麼許可認證
根據《醫葯行業質量管理條例之規定》如下:
第九條新建葯品生產企業,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局(總公司)審查同意方可籌建,建成後按《葯品管理法》的要求組織審查驗收,合格者發給《葯品生產企業合格證》,企業憑此《合格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十條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由所在地的醫葯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籌建,建成後根據《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者,發給《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經營企業憑此《合格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新投產已有國家標准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的葯品,在投產前必須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局(總公司)檢查符合要求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向行政部門辦理批准文號的手續。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葯品生產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家醫葯管理局統一規定,由國家醫葯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局(總公司)簽發。
Ⅲ 許可認證的簡寫是CS還是sc啊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許可認證的簡寫是SC。希望能幫到你,求採納。
Ⅳ 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特許經營權等
主要問題不清楚,所以回答很不好回答。以下回答請參考
一、因為在當前的現代經濟體系下,沒有任何一家公司可以經營所有業務,至少有個分類的業務。可以從事一類或者幾類業務。
比如:如果您是從事建築方面的,那麼可以從事鐵路建設、也可以從事民用建築,還可以是交通航運、礦業、化工等方面,就僅僅建築而言,也只能從事幾方面的業務,不可能沒有業務都可以承攬,這是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結果。
二、您最好說明計劃從事哪方面的業務,這樣的話才會有更多的人給您較為合理建議。
Ⅳ 許可和認證有何分別
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政府頒發XX認證,是通過政府的認可加上證書證明讓別人同樣認可你。而許可是指同意的意思。例如我許可你用我的商標進行商業活動。
Ⅵ 標書里許可和認證基本情況表怎麼填
看你公司有什麼許可或者認證的,許可是經營許可證類的,認證就是iso認證類的!
Ⅶ 許可轉變為認證是什麼意思
許可包含的意思為做某件事情或事業之前,需要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許可之後吃允許經營,是一種前置強制性命令。沒有獲得經營許可是不允許經營的,許可一詞體現了政府在這個過程中起主導和決定作用。
認證是國家出台某一行業的標准,只要符合該標準的企業都可以申請去認證。因為有明確的准入條件,所以企業很容易滿足。並且因為標准公開透明,這就減少了行政審批的流程和尋租空間。
總體來講,許可轉變為認證,是政府簡政放權、行政改革的必經之路。也是政府由主宰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重要手段。
Ⅷ 生產許可證與質量認證體系的關系
生產許可證 不是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有了生產許可證不等同於他。但是很多資料是相通的,在申請體系認證會簡單些。
Ⅸ 食品生產許可證sc認證怎樣辦理
以平江縣為例,食品生產許可證sc認證需要用原有的「QS」證更換「SC」證,流程如下:
一、受理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准,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開具加蓋專用印章的《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出具加蓋縣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做好受理登記,將申請材。
6、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加蓋縣局專用印章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二、審核
縣局行政審批中心對材料予以審核,編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製作擬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匯總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三、審批
1、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批,在《食品生產許可呈報表》上簽署意見,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材料交縣局行政審批中心。
2、重大事項需要集體討論的,交由縣局行政許可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四、制證、告知、發證
1、根據審批意見,對准予許可的,由縣局行政審批中心按規定製作列印《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品種明細表,送達申請人。將證書復印件及許可資料一起立卷歸檔。
2、對不予許可的,由縣局行政審批中心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縣局行政審批中心製作縣級變更企業名單公告,上網公布審批結果。
(9)許可認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