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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授權書

發布時間: 2020-11-21 17:06:55

代理記賬許可書審批部門

首先,很明確: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 其次,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許可證登記表; (二)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清算辦法以及全體股東簽章等事項。
(三)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五)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包括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主管財政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將有關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材料目錄、程序、審批期限以及有關示範文本等內容予以公示,公示內容由市財政局統一製作。
第七條 主管財政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審批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審批范圍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主管財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代理記賬行政許可業務專用章樣式由市財政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主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主管財政局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主管財政局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主管財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網站上公開,供公眾查閱;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一)代理記賬許可證審批情況表; (二)代理記賬許可證登記表; (三)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代理記賬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包括機構稅務登記注冊地和經營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變更事項的相關材料,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對於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變更申請,主管財政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代理記賬機構稅務登記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機構遷出地主管財政局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賬許可證管理遷出核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送達遷入地的主管財政局。
代理記賬機構因名稱變更而需要變更代理記賬許可證的,主管財政局應當收回原來核發的許可證,按規定核發新的許可證。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備案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五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六條 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九條 委託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履行監督責任,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後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財政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主管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主管財政局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准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賬機構注銷登記備案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又不向主管財政局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各主管財政局實施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代理記賬行政許可。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碩士學位申請書中,單位審核意見內容怎麼填寫

碩士學位申請書中,單位審核意見內容的寫法:

1、可以就你在單位的工作業績,處事為人,或者由學校老師填寫在校的學習態度端正。

2、不要光羅列自己的優點,缺點也適當的提一下。否則會讓招生單位覺得不可信。

碩士學位申請書和碩士學位報名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6)、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2)審批授權書擴展閱讀:

碩士專業學位審核工作的基本原則:

本次學位授權審核工作堅持「服務需求、深化改革、動態調整、保證質量」的基本原則。

1、 服務需求。增列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應重點考慮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國家或區域相關行業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請、擇優授權、寧缺毋濫。

2.、深化改革。積極推進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和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突出專業學位人才培養要求,不以學術學位授權點作為增列專業學位授權點的必要條件。

3、動態調整。鼓勵學位授予單位根據自身辦學特色及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在碩士學位授權點(含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總量不變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

4、保證質量。將學位授權審核與人才培養及後期質量評估相結合,將培養模式改革作為學位授權審核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學位授權審核的導向和調節作用,構建前期學位授權審核、培養過程監控與後期學位授予質量評估相結合的質量保障體系。

③ 上級就行政審批許可權給下級單位授權是什麼文種

是委託下放嗎?如果是委託的,就要簽授權委託書,下級單位作出相關許可,許可文件上的公章還是敲上級單位的。

④ 在公證處辦委託書辦完誰知道幾天能審批下來

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⑤ 如何辦理公證

以保定市滿城區為例,辦理公證當事人須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審批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一、申請

(1)本人申請:提交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

(2)代理申請:除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3)特殊規定:下列公證須本人親自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託、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的公證事項無爭議;

(3)符合公證業務范圍;

(4)屬於本公證處管轄范圍。

2、製作筆錄: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

3、要求迴避:當事人要求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規定應當回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4、收費:按冀價經費字【1999】第7號收取公證費用。

三、審查

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並通過詢問證人、當事人收集證據,現場勘驗,委託專業機構鑒定等方式核實。

四、審批

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實材料,公證審批意見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五、出證

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

(5)審批授權書擴展閱讀

《公證程序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⑥ 如何向城管申請店面門頭牌匾申請書

以會同縣為例:

理流程及所需資料

一、領取門頭廣告牌匾建設申請表(註: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領取)

二、提交材料:

(一)需提供廣告設置效果圖(白天效果圖、夜景,要求A4彩圖,標明所用材質、尺寸、製作單位),現狀圖(一張A4彩圖),附一張以本店為中心的6家店在內的遠景效果圖一張。

(二)需提供廣告擬建位置產權證明:房產證或場地使用協議、租賃協議復印件1份。

(三)需提供建築裝飾裝修檢查表(註:與管轄大隊聯系辦理)。

(四)需提供營業執照或名稱核准書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五)餐飲、住宿業需提供衛生許可證復印件1份;單位申請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餐飲、住宿等三產需先到規劃環境保護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

(七)需提供:門前五包責任狀復印件(如沒有,請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聯系)

(八)加盟全國連鎖品牌店商戶需提供全國連鎖品牌授權書復印件1份。

(6)審批授權書擴展閱讀

《國家建設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 (以下統稱廣告、霓虹燈),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條 廣告、霓虹燈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第四條 廣告、霓虹燈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 經批准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應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設置在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載體上的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由建築物、構築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置的,由設置單位負責;有設置協議的,由協議規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⑦ 求一份授權決定書格式

授權決定書

按照昆明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昆審改辦發[2008]2號)《昆明市行政審批首席代表設立暫行辦法》。
安寧市發展改革局特授權進入駐市便民中心首席代表董志平,對我局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全權履行相關行政審批職權,有關行政責任由授權人馬文瑜承擔。現將首席代表、窗口組成人員、授權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許可權范圍決定如下:
一、窗口首席代表A角:董志平
窗口首席代表B角:楊曙東
二、窗口分管領導:董志平
三、窗口負責人:楊曙東
四、窗口組成人員:董志平、楊曙東、繆琦
以上是一個授權決定書的全部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感覺可以就自己做個word文檔就可以了

⑧ 合同審批單能代替簽字授權委託書嗎

合同審批單不能代替簽字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指委託代理人取得合同簽字代理資格,為公司或者個人進行簽訂合同的證明文書,其記載的內容主要包括委託事項和代理許可權,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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