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範文
❶ 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詞範文
刑事辯護詞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江西甘雨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辯護人,為其辯護,並經其確認,接受委託後,辯護人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並作了必須的調查,因而對本案有一個概括性的了解.又經過剛剛的庭審調查、質證,使辯護人對本案的實質有一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誠望合議庭採信.
一、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但是對於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幾點看法:
經過我們調查發現事情是由被害人聶某等人因要強包水塘引起的,在案發當天被害人聶某等人在劉某家與台州村村支書劉某因水塘承包事項產生分歧而發生口角繼而廝打,而劉某之弟、兒子劉某得知此事之後,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對其進行報復行為。在該事件當中被告人易某與被害人聶某等人平時不認識,且並沒有過節。被告人主觀上是不存在故意傷害被害人的意圖的,只是出於一種社會上對朋友的義氣,對被害人進行了人身打擊。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應當承擔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責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聶某等不講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單方面的認為水塘承包權應當由自己取得,而對村書記劉某進行人身傷害就不會有被告人易某等對其進行人身傷害的事情發生,這其中存在著必然的因果聯系。而且被告人易某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我們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徵,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團的組織、領導者、策劃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過對本案的分析,發現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號的方法、路線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實際上只是起到從屬的地位。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從犯。故按照事情原由應當認定被告人易鵬的從犯地位並且從輕處罰。
二、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毀壞財產罪有異議,公訴機關對於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根據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認定被告人易某並沒有參與到砸車行為當中(見易某的第一次訊問筆錄)。故辯護人認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的是數額較大。
而根據本案材料及我們對案件的事實調查發現,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戀愛引發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滿女兒與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對其進行辱罵,繼而兩人對罵,後面劉某就提出並安排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詐被害人易某的錢。在主觀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因為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親,對於被害人關心女兒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夠理解(見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訊問筆錄),故被告人易某並沒有對被害人產生敲詐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而他們之後去找被害人也是聽從了劉某的話,且和被害人協商最後解決事情的金額易某並沒有參與到其中(見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訊問筆錄),所以被告人對敲資是多少和怎麼處理並不知情,只是機械的聽從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錢財本沒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從劉某手中獲得100元現金,故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只是充當了劉某的類似於「工具」的角色,而他所獲得的100元現金就變相的相當於是劉某給被告「工作」的報酬,被告人為劉某做事而獲取報酬。故在主觀和客觀方面都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故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本案材料和我們的調查發現,對於敲詐李某一事公訴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事件是由劉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權引發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劉某的帶領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將工人毆打,後來劉某以在毆打工人肖連生的構成當中被肖某打到為借口,向李某敲詐3500元現金(見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錄)。在主觀反面,被告人並沒有和李某有什麼過節,也沒有打過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詐李某的可能性,客觀方面被告人也沒有參與敲詐一事當中,只是在阻止修路過程,對肖某進行了人生傷害,且肖某受傷不重,故辯護人認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違法行為。
四、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罪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未遂。
根據本案材料和我們對案件的事實調查發現,該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與其女友戀愛的事情引發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易某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被告人易某不聽,於是被害人易鵬的戰友陳濤也找到被告人易鵬,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並威脅被告人易某,被告人覺得這樣很沒面子,對陳某進行了報復並對被害人易某進行敲詐,要其花4000元來解決這件事情,而後在取錢的過程中被害人逃離並報警。當時,被害人是、身上只有200元錢,且200元錢也沒有拿出來,4000元是劉某、鍾某要被害人拿出來的,4000元是劉某和鍾某敲詐勒索的金額。最終,被告人易某當場未取得錢財。
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針對的是被害人的財物,即使在行為實施過程中造成了人身傷害,亦不能以本罪論處。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針對被害人的財物而行使暴力,最後的結果是,被告等人並沒有當場及最終取得財物。在主觀反面,被告等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可以發現被告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但因被告等人並沒有最終取得財物,故辯護認為應當以敲詐勒索未遂認定本案。
五、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而應當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本案的材料和我們的調查,本案是由被害人陳某散煙一事引起的,2009年元月的一天中午,被告等人在被害人陳某打工的飯店吃飯,其間陳某給被告等人散煙,在給被告人易某散煙的時候,煙掉到地上打濕了,被告人就要被害人再發一根,但被被害人拒絕,被告人易某覺得很沒面子,於是其後對被害人進行了輕微的人身傷害,後被害人叫人向被告人易某索要醫葯費,並想毆打被告人易某,但是被害人叫的人因與被告人易某認識而沒有打成,後來劉某等人帶被害人到溜冰場,而被告人是後面才去的,隨後劉某等人要被害人打電話到家,要其父母過來商量解決的事情。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根據材料分析,被告等人並沒有採取暴力或脅迫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被害人陳輝自願和他們一起去的溜冰場,而被害人打電話給家人,只是要他們過來商量怎麼解決這件事情,而且被告人並沒有參與到將被害人帶到溜冰場中,是後來才去的(見被告人易某的第六次訊問筆錄),而且在溜冰場待了一會就離開去上網了(見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訊問筆錄),要劉某處理這件事情,但是被告人並沒有要求劉某去敲詐被害人陳某的財物,僅僅是要求其處理下這件事情,故在主觀方面,被害人易某沒有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發要求為目的,沒有勒索的意圖,這一切都是劉某在從中安排,被告人易某也沒有以暴力或脅迫等方式來控制被害人的人生自由,等到他們到了溜冰場後,被害人陳某和他的幫手及劉某等人都在一起(見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訊問筆錄),雙方人馬都在場,所以當時並沒有人限制了被害人陳某的人身自由,其後被害人陳某父母來了,劉某向被害人陳某親屬索要財物,這符合了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在客觀上,通過被害人陳某要挾其父母拿錢,也符合敲詐勒索的客觀要件,但是因其並沒有採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故不構成綁架罪,而是構成敲詐勒索罪。
鑒於被告人易某在犯罪中一直是處於被動地位,只是機械的服從劉某的安排,主觀惡性不深,因其法律意識不強,才會犯下以上錯誤,而且在訊問過程中主動承認錯誤,坦白、悔罪態度良好。犯罪後產生的後果也相對較輕,因此請求法院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和「懲前毖後,救人治病」的原則,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為目的,可以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較輕的刑罰。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易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均是共同犯罪,但是,被告人易某主觀上在以上五個犯罪中,均無共同犯罪的犯意,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當事人與被告人易某發生過一些糾紛,為了解決糾紛發生的爭斗或者超越法律敲詐一些財物的目的。客觀上被告人易某剛滿18周歲,對所涉嫌的事件缺乏辨別分析能力,出於江湖義氣,易某在整個五個所渉犯罪中,僅僅從中獲取200元錢,況且,被告人易某一直都沒有對五個所犯罪糾紛結果任其發展下去。因此,請求法庭,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從輕,敲詐勒索罪未遂,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
此致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
辯護人:黃友生
2010年1月22日
❷ 原告代理詞應該怎麼寫,具體該從哪方面來起訴,最好有範文
每一個案件的案情均有所不同,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另外律師是法律方面的專家,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最好你們當地委託律師詳談幫助。
❸ 取保候審後 向法官陳述的範文
取保候審你可以向法官陳述範文答辯。答辯狀是與對方針鋒相對的文書,所以寫作內容必須要有針對性,不能無的放矢,應從事實和證據、
法律關系、法律適用、邏輯推理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找出錯誤之處,反駁的具體技巧可以參見本章關於代理詞寫作的相應部分。在反駁過程中,應當注意緊扣事實和證
據,用語冷靜和簡潔,切忌語氣過激。例如:「明明是原告違約在先,現在反而惡人先告狀,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簡直就是顛倒黑白,血口噴人」,此段文字除了
泄憤和容易引起法官反感外別無用處,是失敗的寫作。
【範本:如何寫好答辯狀】
以下是關於某一加工承攬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的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被告):××市××機械廠。
住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公司。
住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現就本案原告訴本案被告加工承攬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年7月16日,被告與原告簽定了本案訴爭合同(見原告的證據一和被告的證據一)。合同規定,由原告提供鑄鋁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約加工,原告收貨後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幣60萬元。
××××年8月1日,原告兩次向被告提供鑄鋁毛坯2800件,經被告加工後,於××××年8月
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餘毛坯已作廢品退回給原告。交貨時,原告辦理了驗收手續並收妥入庫(見被告的證據二),但原告並無即時向被告支付加工
款。20日後,原告卻口頭通知被告,說明發現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協議賠償並以被告違約為由單方宣布解除訴爭合同。被告本著友好協商的態
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檢驗數據和相應的分析報告(見被告的證據三),如果確系被告過錯造成的,被告願意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賠償,但原告至今未有提
供。
據此,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的理據不足,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機械廠
××××年××月××日
上文寫法簡練,緊扣事實和證據,閱讀起來非常流暢。其次是在陳述上注意緊扣合同規定,突出雙方
行動的對比,一是合同履行情形的對比,被告依約向原告移交了成品,原告驗收了成品而未付貨款,此段足以證明被告已經履行義務而原告存在違約的情形;二是雙
方解決合同誠意的對比,原告僅要求賠償而不告知理由,而被告是主動詢問原因而表態願意按照合同規定分清責任後賠償,被告有理有節的態度足見一斑。
❹ 被告代理詞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託和ХХ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闡明案件事實、訴訟請求的依據和理由,或闡明反駁原告起訴的事實、訴訟請求的依據和理由)……(提出建議)。 ХХ律師事務所 律師ХХ Х年Х月Х日
❺ 民事訴訟代理詞範文
按照代理詞格式寫就行了
沒有統一的代理詞
每個案件都是不一樣的
大致形式是這樣的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作為 案件 原告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次開庭審理。通過法庭審理和法庭辯論,現發表如下意見,共法庭在判決時參考:
一、……………………………………
二…………………………………………
代理人:…………
時間
❻ 被告的律師代理詞怎樣寫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說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舉例說明: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下面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采購訂單上明確規定:「若接受本訂單相關條款,請於三天內回復。」對此我方認為:
(1)訂單的性質。本案中訂單的性質是要約。
(2)訂單是否已經失效及訂單失效的法律後果。依照該條款,對方的承諾期限是三天,而對方並未在三天之內回復我方。所以依法要約已經失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所以,我方認為,作為本案中主要證據的訂單已失效,買賣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買賣合同成立,被告也沒有拒收貨物的行為。
(1)原告沒有被告XXXX的證據。
(2)被告並沒有通知原告送貨的義務。對送貨義務的承擔,雙方沒有約定。對3,220支硅膠的交貨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貨上門,這點原告在庭審上也作了認可;在原告送貨前,被告也沒有通知送貨。 所以,被告認為沒有義務來通知原告送貨。
三、如果買賣合同成立,在18個月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對原告突然提起訴訟感到費解。
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人: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01月
❼ 不服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訴訟怎樣寫代理詞
代理詞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接受鄭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李賀律師擔任其訴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行為一案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今天的訴訟。現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法庭的審理和本案事實依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責令改正通知書】事實、理由的分析
1、事實部分
【責令改正通知書】事實部分稱【經查,你(單位)於2011年10月變更登記過程,涉嫌提供虛假「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取得公司變更登記】。
1)、原告未提供虛假材料
原告2011年10月21日的公司變更登記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貴局的要求,提供了真實、合法、齊全的申請材料,原告該次公司變更登記行為原股東及現股東全部親自到場,現場簽訂了《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相應文件,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2)、關於【涉嫌】的分析
被告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事實部分用了【涉嫌】一詞,【涉嫌】的法律含義為【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系有可能性,而非查證屬實。
被告在未查明違法事實的情形下即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事實依據不足,理應撤銷。
2、理由部分
【責令改正通知書】理由部分稱【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2011年10月公司變更登記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從該條可以得出:
隱瞞重要事實的方法分為兩種:1、提交虛假材料,或者
2、採取其他欺詐手段。
提交虛假材料亦為欺詐手段,系隱瞞重要事實的一種方法。
前已論及,原告未提交虛假材料,被告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事實部分未描述原告【採取其他欺詐手段】的情形,因此原告未【隱瞞重要事實】,不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理應撤銷。
二、關於【答辯狀】的分析
1、被告據以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事實依據前後不一
被告據以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當時的事實依據為:【經查,你(單位)於2011年10月變更登記過程,涉嫌提供虛假「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取得公司變更登記】。
被告據以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答辯狀中所援引的事實依據(【答辯狀】第2頁第二段第三行)為:【被答辯人在2011年10月21日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時,故意隱瞞2011年10月17日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下達的(2011)11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及10月20日被答辯人提出申請要求聽證的事實,取得公司變更登記。】
被告為何前後不一、自相矛盾,完全拋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時所持的「事實依據」,而採取新的「事實依據」說?
無非如此,被告自知原「事實依據」未經查實且不能成立,與其被攻破不如主動放棄的好,但殊不知,被告作為擋箭牌的新「事實依據」說亦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首先,公司是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法律擬制主體,按照法人擬制說的觀點,只有自然人是實在的,而法人則是無肉體無精神的觀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擬制物,公司與股東的人格相互獨立,不可混為一談。公司作為法律擬制主體,僅僅是公司財產所有者的象徵,而不具有自然人主體的主觀屬性,而【隱瞞】屬於主觀形態,因此公司不具有【隱瞞】的屬性,更何談隱瞞一說。
其次,何為法律上的【隱瞞】?【隱瞞】系指有義務告知而故意不告知,應當告知而故意掩蓋事實真相,【隱瞞】的前提需有義務、需應當。
如前陳述,原告2011年10月21日公司變更登記行為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實回答了被告的詢問,原告收到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鄭工商經檢(2011)15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事實,在被告未詢問類似問題的前提下,原告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主動告知,若需告知,法律規定是什麼?
原告認為收到鄭工商經檢(2011)15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一事無需告知被告,原因有二:
①、原告收到的僅僅是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而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僅僅表明有處罰的可能性,但不代表一定處罰,原告收到該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參與聽證相關事宜,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②、鄭工商經檢(2011)15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處理的事情發生在2004年7月7日和2005年7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行政處罰的追則期限為2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上述擬處理的事情已過追責時效,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原告認為該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無需告知被告。
2、【責令改正通知書】是行政處罰
被告【答辯狀】(【答辯狀】第2頁第二段第九行)稱【責令改正通知書僅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該觀點錯誤。
責令改正是一種多重性質的行政行為,它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有時是一種行政處罰,有時是行政命令,即多重性質說,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應該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適用該條的情況下,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相對獨立的一種行政處理決定,即行政命令,理由是:該責令改正行為中,對於違法事實雖已經作了認定,並規定了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期限,但若逾期不履行並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是隨後做出的行政處罰才具有強制執行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在適用該條的情況下,責令改正行為應屬於行政處罰,理由是:①、該責令改正行為中,對於違法事實已經作了認定,並規定了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期限,且明確了如逾期不履行將強制執行,明顯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②、逾期不履行將依法強制執行的內容,已不是行政管理中為了保證下一個行為的作出而實施的中間環節,而已經是行政管理的一種最終行為,具有終了性。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被告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完全符合行政處罰的要件,理由如下:
1)、該【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具有制裁性、終了性。
2)、被告提供的證據第23頁【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表明,該【責令改正通知書】亦是按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審批的。
3、被告【答辯狀】(【答辯狀】第2頁第二段第十四行)稱【………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完全取代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被答辯人針對………責令改正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已無實際意義………】。
什麼叫【完全取代】?被告是否自認【責令改正通知書】不成立,已自行撤銷,無法律效力。
什麼叫【已無實際意義】?被告既已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就有權起訴,法院自會依法公正判定該【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否合法,這就是實際意義,且是法律意義之所在。
三、被告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前已論及,【責令改正通知書】是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在作出該【責令改正通知書】之前,應當告知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原告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但被告卻未告知,剝奪了原告的了解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和其他權利,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理應撤銷。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依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作出撤銷某工商責改字【2012】04號【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公正判決。
❽ 商場摔傷,原告代理詞範文有哪些內容
亂臣賊子
發音 luàn chén zéi zǐ
釋義 亂臣:叛亂之臣;賊子:忤逆之子。舊指不守君臣、父子之道的人。後泛指心懷異志的人。
出處 《孟子·藤文公下》:「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俱。」
示例 有賊不討,則故君不得書葬,新君不得書即位,所以防亂臣賊子,法至嚴也。(清·愛新覺羅·多爾袞《致史可法書》)
❾ 大學生兼職拖欠工資原告代理詞範文
學生在校期間勤工儉學,與用人單位不視為勞動關系。
所以,應當是拖欠勞務費,而不是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