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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32:43

Ⅰ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1)吊銷許可證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 簡述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流程

這個情況和一般行政處罰案件一樣對待,程序一樣,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吊銷許可證,可以看許可證的重要情況,最好公告社會,公告後附卷

Ⅲ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Ⅳ 吊銷許可證與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只有抄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違法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及處罰」沖有明確規定的,才可以按照該法的程序吊銷由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照,沒有規定的,不得吊銷。當然,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證照,應當按照其規定處罰。例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具體要看你屬於什麼性質的營業場所及營業執照,各行業有不同的行政法規規定了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條款,如果說一般性的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法律條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在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Ⅳ 吊銷許可證是即時行政強制措施嗎

吊銷許可證,是行政處罰種類的一種,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附:《行政強製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Ⅵ 什麼是吊銷許可證

1.不達標批次的醬油應召回,其餘不用召回。
2.吊銷後,被吊銷的生產許可證規定范圍的專產品不能在生屬產。可查身質監局的公告網站上具體的的產品范圍,以公告為准。
3.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提醒:當抽檢不達標時,官方理應給予限期整改的機會。

Ⅶ 吊銷許可證是屬於行政處罰嗎 急·············

屬於行政處罰。
但由於習慣,有些機關在作出吊銷許可證時沒有嚴格按照行政處法法的規定走程序。比如吊銷駕照。

Ⅷ 地方性法規可不可以設定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可以的,這是在大范圍法律允許下的

Ⅸ 公安機關吊銷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根據《特種行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9)吊銷許可證擴展閱讀:

列為特種行業的有: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培訓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覆膜、復印、打字、製作名片、鑄字、印章、刻字等)

3、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等)

4、典當業

5、拍賣業

6、信託寄賣業。

7、出入境服務行業

凡從事上述行業均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Ⅹ 《食品安全法》對吊銷許可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如果你確定是「吊銷」,正常按照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食品內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容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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