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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01:16

Ⅰ 屬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專
(一)直屬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何時通過,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在於:(1)明確了屬於行政許可的范圍,杜絕了行政機關自行設定許可的情況;(2)明確了行政許可的效力,這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已經獲得的行政許可的穩定性方面給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確了各種許可的期限,相對人提出申請後,對於獲得許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確的時間預期。(4)規定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作為決策的依據。

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進依法行政,是《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職能、方式的轉變首先來自於觀念的轉變,沒有深刻到位的觀念轉變,職能、方式的轉變也是「殘缺不全」或會有反復的。《行政許可法》在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導了一種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項

應該是第三十三條吧。

法律是按照「條」來劃分規定的,在「條」的下面是「款」,「款」的下面才是「項」。

拿《行政許可法》舉例:

第xx條;第xx條第x款;第xx條第x款第x項。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內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該法對行政許可的原則、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監督檢查等做出了規定。

在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中,也涉及一些行政許可事項,例如,資質審批、地圖審核、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審批等,這些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要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Ⅳ 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8/28/content_1048844.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http://www.zybh.gov.cn/newpage/spwsf.htm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2004年7月1起執行。

Ⅶ 跪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全文

這個忙誰也幫不了,因為我國沒有行政法典,行政法是由若干行政部門法構成的。如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公務員法等。
如果需要具體的什麼法律法規,我可以幫你。

Ⅷ 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問: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我委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過程中,有以下兩個問題把握不準,特向你委請示:

一、關於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實踐中,對該條規定的「增設行政許可」的概念,我們把握不準,對在什麼情況下屬增設行政許可,產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設定了某一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在此基礎上設定了與這一事項相關的許可事項(但屬同一審批主體),是否屬於增設許可?

例如,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要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據此,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碘鹽批發和零售業務都要經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分別取得碘鹽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這里規定的碘鹽零售許可證是否屬於對上位法的規定增設了行政許可?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取得許可證,而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都要取得許可證,這是否屬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於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於這個規定,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地方性法規不僅不得對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設定年檢,而且對其他的任何事項都不得設定年檢?實踐中,我省制定的多個地方性法規中都有關於對已頒發的有關許可證、或者有關機構等進行定期檢驗的規定,如省電信條例規定對電信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公正服務機構等機構要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核。這類規定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不相符?特此請示,請予答復。(某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4年5月21日)

答:一、關於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第四款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因此,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在作具體規定時,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設定相關的行政許可,包括來函所例舉的情況,屬於增設了行政許可。

二、關於年檢(定期檢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定期檢驗(年檢),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定期檢驗(年檢)。(2004年6月15日)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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