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
『壹』 辦理排污許可證怎麼辦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貳』 重慶市環保局排污許可證換證需要哪些資料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2)排污許可證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環境保護部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
2、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
3、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叄』 排污許可證和城市排水許可證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1、依據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2、發放范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3、排放要求不同:
僅對於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許可證和城市排水許可證的聯系:
1、城市納管排水戶應同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
2、城市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必須同時滿足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的要求。
(3)排污許可證擴展閱讀: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1、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准;
3、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4、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5、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6、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排污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肆』 排污許可證包括什麼內容
許可證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產品產能、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二、許可事項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氣或枯水期等特殊時期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二)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的信息公開要求;(三)企業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上述事項中,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是企業持證排污必須嚴格遵守的。確有必要改變的,應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基本信息中有關規模、地點及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發生重大變動,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參考來源:http://www.lawtime.cn/hefei。
『伍』 怎麼辦理新版排污許可證呢
辦理新版排污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 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12、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陸』 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含在排污許可證內
生活污水排放含在排污許可證內。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
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者;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6)排污許可證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八條(新項目排污申請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證明材料。
『柒』 排污許可證是怎麼回事啊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下列許可事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
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並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二)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信息。
排污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可作適當簡化。
各地可根據管理需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其他信息。
『捌』 企業怎樣申請排污許可證
僅供參考:
1、申請
排污企業向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以下簡稱環保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環保窗口出具受理單,並領取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資料。
2、核查
環境監察大隊、所在轄區中隊出具初審意見後,將相關檔案資料轉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組織相關單位對企業的污染物種類、排污量進行現場核查。
3、簽發
污管科依據排污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核查情況,提出報批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後,報局長簽發。
4、發證
污管科將辦理好的排污許可證交環保窗口,由環保窗口通知排污企業領取。
三同時 有關參考資料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環保法 第26條: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環境方面所謂的三同時就是環保設備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其中報告就有廢氣、廢水、固廢還有噪音方面的檢測報告,還有的就是環評報告或環境影響報復。
安全方面所謂的三同時就是安全設施與工程主體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其中報告就有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還有消防的審核批文與驗收批文,而消防驗收中包括建築主體與消防設施及裝修工程三個方面的驗收!
1,驗收程序 環保設施竣工→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附相關材料)→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試運轉→試運轉期滿,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相關材料)→組織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重新申請驗收)。 註:不須試運轉的,可直接申請竣工驗收2,申請試運轉須提交的材料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 ·竣工工藝流程圖;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3,試運轉的期限 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後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4,申請竣工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後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5,竣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6,驗收合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 ·污染防治設施委託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並進行方案評估,技術資料齊全。 ·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 ·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准。 ·有規范化排污口; ·建設過程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7,出具驗收意見 ·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發放排污許可證; ·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驗收。8、驗收時限 現場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者,環保部門在驗收後勤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玖』 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區別在哪
1、依據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2、排放要求不同:
僅對於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3、發證單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由城建部門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負責發放。
4、發放范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