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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1 11:14:47

❶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申請辦證的條件及提供的資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證明;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製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6、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7、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8、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縣安監局徵求意見書、原臨時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4、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怎麼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

1、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2、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4、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如何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❹ 零售煙花爆竹需要辦哪些證件

零售煙花爆竹辦理證件的申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1份)。

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3、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證明材料(1份)。

4、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

5、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應急現場處置方案(1份)。

6、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零售點證明材料(1份)(一般情況下出具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即可)。

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我國對煙花炮竹管理比較嚴格,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否則被查到的話,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嚴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❺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證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 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布廣、情況較復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范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 辦理程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審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

❻ 煙花爆竹專賣許可證怎樣辦理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❼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1. 申請。

生產企業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製件);

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製件);

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廠區設計圖紙;

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2.受理。

省安監局收到申請後,對新提交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需出具受理書面憑證。

3.審查。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安監局在徵得企業所在地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同意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程序。

4.發證。

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省安監局提出審查意見,省安監局對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後,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能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對決定頒發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❽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發放的對象
凡在我省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煙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指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批發活動的單位。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是指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煙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於煙花爆竹生產的氯酸鉀(經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鉀、硫磺、鋁粉、鋁鎂合金粉以及進入流通領域的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均為2年。

三、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限
凡全省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於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並於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經營許可證(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凡未按規定時限提出申請或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四、申請辦證的條件及提供的資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證明;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製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6、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7、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8、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縣安監局徵求意見書、原臨時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4、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❾ 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證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材料(1式2份):
(一)版煙花爆竹經營(權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合格證明;
(四)身份證復印件2張、相片2張。
二、受理部門
各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窗口或者安監局政務大廳
三、收費情況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不收費用。
審批許可項目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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