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⑴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1)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⑵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从申报到办理需要多久
这有一份儿北京的参考一下 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至十九条)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至第八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由所在区县的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1份;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1份;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1份;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和签章。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14881-94,GB17405-98,《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等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保化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许可证》; 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保化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送达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⑶ 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_网络一、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窗口。
需要携带的资料: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今后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⑷ 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4)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 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 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⑸ 怎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流程
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适用对象,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卫生许可证可适用的行为,包括一切事物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卫生许可证的使用主体,包括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也包括职工食堂、食品商贩等。
申请所需资料
1、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含集体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3、批发、零售经营食品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料(含直接饮用水)企业
1)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图。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8)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厂方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补齐资料后再申请。
2、卫生许可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完善卫生设施,申请卫生工程验收。
3、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4、市卫生局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一天内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批发证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资料。
5、发证工作人员根据市卫生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发放《卫生许可证》给生产经营单位。
申请过程的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延长理 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⑹ 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
⑺ 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并应准备的材料。申请要提交的材料众多,除了申请书外主要还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销售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平面图(示意图)、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7)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政府网
⑻ 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吗需要带什么东西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在当地卫生局办理的。
需要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户,首先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股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提供的一事一卡办事指南的要求,带齐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部门事先核准单位名称(字号)通知书;
3.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资料齐全的食品经营业当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业、饮食业、自制零售业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经现场审查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拓展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通俗的说,涉及到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才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基本含义: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备注:由于《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失效,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代替。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参考链接:网络_食品卫生许可证
⑼ 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和说明: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