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证
Ⅰ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关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在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Ⅱ 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包括哪些形式
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是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是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Ⅲ 怎样规定行政许可证件的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Ⅳ 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是行政许可证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许可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二、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行政许可证扩展阅读
办营业执照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Ⅳ 我是企业的,问一下行政许可证书指的是什么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特殊行业需要部门审批合格发证后,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生产许可,特种行业许可。
Ⅵ 行政许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骤( )
规定一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规制不当很容易被滥用,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以《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进行规制。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该核发许可证的活动。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之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活动。这个过程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规制力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审查与决定程序。
3、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的确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传统行政许可活动中,由于没有很好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研究研究”为由拖延不办,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所以《行政许可法》在本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
4、听证。现代行政权运行机制旨在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被动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参与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听证制度正是实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桥梁。听证制度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所谓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并使相对人有获得听证的权利,以便相对人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5、变更与延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以后,行政相对人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或者是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活动,必须向行政许可申请机关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相关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