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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被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0-11-20 22:55:29

A. 委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不是同一个意思

意思不一样,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将权利委托给他人(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是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理权。

B.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被代理人的主要权利:

1.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权限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代理人有义务按照代理权限进行活动,被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代理人这样做。

2.被代理人有权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依据代理权限而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但是,代理人是为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被代理人理所当然地有权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

3.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移交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时,并不享有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产生或完成,代理人应及时地、全部地将其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在确立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时,被代理人应明确表明授权权限。

2.被代理人应该向代理人详细介绍为完成代理事务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依据材料。

3.被代理人应向代理人支付有关费用。

4.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受到损失时,被代理人应当赔偿代理人的损失。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人的主要权利:

1.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还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明确授权权限。应当指出,代理人享有这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2.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如实地、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务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料。

3.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酬金和费用。

(2)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代理人应认真地履行其代理职责。在代理活动中,不论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取得代理权,代理人都负有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义务。

2.代理人应亲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务。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是他取得代理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完成被代理人所委托代理事务和实现利益的保证。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务,而不能随意地把代理工作转给他人去完成。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手续时,才能转托他人去完成。3.代理人应及时、完整地向被代理人报告其所代理工作的进展程度和完成情况,代理人在完成受托代理事务后,应及时地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财产和有关权利义务及其法律文件和有关资料转交给被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时代理。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内容完全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的,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对立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为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也仅凭代理人一个人的意志决定,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代理人的好恶或偏袒而损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上述两种情况都与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相违背,如不加以禁止,就会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提供方便。

5.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共谋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明确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6.代理人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利用代理关系进行非法活动。

3.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也会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

1.第三人有权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也有义务向第三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2.第三人有权拒绝各种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义务:

1.第三人应当依据代理人的权限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应自觉地遵守。

2.为使代理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第三人核查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第三人应按照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内容和特定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第三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C. 民法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两两对应,简单条理)

1、概念不同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理权。

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权利不同

代理人与全权代理人只是代理权限不一样,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常见于行政法中,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内容不同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成为法定代理关系或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他们的代理只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规定。

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托代理人,不能成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选派代理人。

D.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话,此时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同时,要是代理人超过了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 委托代理人在不知被代理人有违法行为有风险吗

委托代理人一般在受被代理人时应对被代理人进行适当的了解,询问,如被代理人瞒报,事后出了事,则委托代理人没有行为风险,如事前知道被代理人有违法行为仍给予代理,哪出了事有责任风险。

F.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情形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G. 如何理解: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1、原则上,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签名字要签被代理人的名字。 2、你签自己的名字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呢?如果有,签你的名字也没问题,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3、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你是有代理权的,与你签订了合同,仍然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就是表见代理。

H. 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有两种情况: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进行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不明的责任在被代理人,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让被代理人明确,如被代理人不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拒绝代理。因此,代理人根据授权不明的委托书进行代理,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因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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