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
❶ 行为的代理是指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的,且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❷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行为
1、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❸ 什么叫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
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的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❹ 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包括哪些
民事代抄理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或承担。
如果是简答题,以上4点是完成的、标准的特征。如果是论述,可在以上4点基础上进行适当阐述,祝你考试顺利。
❺ 行纪行为、代理行为分别是什么
行纪行为也叫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或演出行为,委托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行为)。它不同于居间行为,它的特点是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具体从事相关事务并且权利义务自己承担。行纪行为类似与演出市场上的买断,演出公司买断项目在剧场上进行演出,其责任自付、利益自享。行纪行为不允许是个人行为,必须是演出公司来负责。
代理行为也叫代理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演出。与行纪行为不同的是代理行为只代理事务,不承担责任。在演出行业,例如剧团请演出公司来代理演出事务,并向其支付代理费用,其中主办方依然是剧团,责任依然是自己承担;代理行为可以是个人行为。
❻ 经济代理行为的概念
所谓经济代理,系指经济主体将经济权力(财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委托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机构等)代为行使从而间接地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经济契约关系。
经济代理关系的核心实质上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利益耦合。
经济代理关系较之于所有者直接管理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复杂化了。它的产生,实际上是随着经济主体生产、交换规模的扩大和复杂化,经济主体不能完全了解(或在经济上没有必要)其经营过程的全部信息;另一方面是直接管理控制生产交换过程愈加困难,迫使对生产交换过程的管理进行专业化分工。
❼ 哪些民事行为不能代理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法行为不属于代理制度范围,法律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属于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代理记账行为,虽然会计法有明确的代理记账业务规定。
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
一是法律规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企业国有资产法46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等;
二是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比如演艺;
三是法律性质应由本人实施的,包括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协议确定监护人等。
(7)代理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❽ 什么是代理行为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代理的必须是民事行为。事务性行为的代理,如替别人抄写作业,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再比如,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因为其不依附于委托人,也不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因而也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决策。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西红柿。在购买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西红柿、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代理人自己确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为自己开展活动,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发生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产生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即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