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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发布时间: 2021-03-16 20:57:06

A.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结果判定不适用(合理缺项)什么意思

没有达到环评标准吧

B. 请问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1]

C. 餐饮服务许可核查笔录到底应该怎么写,写哪些内容,有没有模板可供学习,谢谢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 )第 号
申 请 人:
申请项目:
核查地点:
核查时间:
核查记录: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的陪同下,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对 _ 进行核查。
1、该餐饮服务单位从事经营,总使用面积 ㎡,其中:食品处理区 ㎡(包括粗加工 ㎡,切配烹饪场所 ㎡,凉菜间 ㎡,消毒间或区域 ㎡,食品库房 ㎡),就餐场所 ㎡,非食品处理区 ㎡(包括办公室 ㎡,更衣室 ㎡,非食品库房 ㎡),就餐座位数____。共_____层,设包厢____间,厨房位于______,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符合规定。
2、该餐饮服务单位有食品展示柜____台,冷藏库_____立方米,冷冻库_____立方米,冰柜____台,冰箱_____台,空调_____台,消毒柜_____台,餐具保洁柜_____台,紫外线消毒灯______盏,有清洗水池_____个;防蝇、防虫、防鼠设施_________,设低位墩布池 个,设员工洗手池 个。餐具消毒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基本卫生设施:厨房墙壁表面采用 材料,高度 m。地面使用防水防渗材料。有机械排风排烟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4、 凉菜间:设水池 个,空调(有、无),紫外线消毒灯 个,位于操作台上方 m高度,有冷藏柜 个,洗手池 个。二次更衣间(有、无)。 5、 消毒间(区):水池 个,密闭保洁柜 个,消毒柜 个。
6、 粗加工间(区):水池 个。
7、 主食加工间:水池 个。
8、 副食加工间:水池 个。
9、 食品库房:货架 个,地架 个,冷藏库 ㎡,冷冻库 ㎡。
10、就餐场所:设洗手池 个。
11、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__________人,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____________人;

12、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及顾客就餐场所布局和加工流程符合规定。配置有符合规定的凉菜制作间和备餐间。
核查结论:□符合规定 □限期整改 □不符合规定 □整改后符合规定 □整改后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签名: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月日
备注: 本笔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D.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E. 深圳餐饮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

办理餐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违规证明;

(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七)、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有关的合法使用证明。餐饮服务场所选址应符合要求(选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坐落图、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需标明经营场所总面积,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九)、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5)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扩展阅读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备注:递交申请材料之日不一定视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只有当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时,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否则,只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确定的“便民原则”的精神,给予申请人8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机会。

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的结论为“限期8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F.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提交哪些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的,需补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学校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示意图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详细标明烹调、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面点制作、烧卤粗加工、烧卤腌制、烧卤风干、烧卤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凉菜制作、熟食销售、裱花操作、食品库房、食品冷却、食品包装、配送食品、更衣室、检验室、就餐等场所的面积尺寸和炉具、案台、清洗水池、冰箱、冷库、消毒柜、空调、货柜、层架等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申请甜品站还须提交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9.申请凉茶店还须提交凉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药品作为凉茶原料的申明。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10.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以下单位须配备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面积3000㎡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单位须配备中级或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1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说明和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G. 餐饮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请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要求。

1、必须要自有地址,而且地址的性质必须是商用性质的。

2、地址离居民区要有20米,附近没有文化场所。

3、对于卫生等都要合格。

4、能通过环境测评。

二、申请程序。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

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7)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扩展阅读:

完整的办理手续如下:

一、名称预登记。

1、首先到当地工商局领一份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再按要求填表,填完以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到名称核准处查询,名称核准后,一般7个工作日。

2、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名称登记处领名称申批表,按要求填表。

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三、环境评估。

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上门去检查指导。审查通过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四、消防电检  。

开业之前,还需要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批,这需要在装修的时候就向所在辖区申请。高层向市消防局申报,12层以下向各区消防大队申报批复、验收。

五、工商局审批。

以上三个单位出据证实后,应交当地工商分局受理。

六、税务登记证办理  。

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

H. 餐饮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拿什么手续去办理

申请程序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扩展阅读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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