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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施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3-15 19:09:11

1. 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流程

这个各个地方办理的方法和流程是不一样的。

如果悬赏加到200并采纳,给留个邮箱,我可以发你邮箱里。

但不能保证跟你所在地完全一致。

2. 沈阳地区办理物流厂房的施工许可证,设计需要招投标吗,投资总额1亿,施工费用4000万

施工许可证不是招标的,所有的建筑建设都需要有房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第二设计招投标这是自己的事情了,如果我有这个能力可以自建或者我自己找认识的人来建设,但是在我看来招投标不失为一种节约资金的好办法

3. 用地和规划许可证真的很难办理 我想问问沈阳市的市政道路和排水工程还有园林绿化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怎么办

收件必备资料 详细说明
1、申请书 (原件1份)
2、申请表 (原件1份)
3、发改委核专准、批准文件 必须在有效期属内(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4、经济适用房批文 根据项目确定(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5、用地红线图 (原件5套)
6、用地定线勘测成果(成果表、光盘) (原件1套)
7、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8、相关意见、政策性文件及领导批示 根据项目确定(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办理结果: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征、转用地通知单
3、红线图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许可证>1份正本1份副本; 征地通知单1份;3份征地红线图
综合规划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征地通知单1份;征地红线图1份
检查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 征地通知单1份;征地红线图1份
备注:
1、除纸质报建材料外,需准备一套电子版报建材料,内容包括:
所有文字资料(扫描成JPG格式,分辨率为1024*1280)
所有图纸(DWG格式)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在沈阳怎样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除了5和8要你自己去找单位要,5要去设计院及其相关部门办理。8要到消防那里备案验收合格后就会有了。其他都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如果是个正规的公司,他们应该都有的,你跟他们说必须由他们提供除5和8的以外资料。以上东西都有固定格式,就是表格和文字,建议到网络文库下载,

5. 沈阳市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即沈阳市建设局。

6. 沈阳市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四、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资料;3、现场查看;4、发证。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不收费

7. 沈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手续有哪些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施工图(造价3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须报建工

股委托审图机构审查);

2、施工图审图报告及审图批准书(造价30万以

上的房屋建筑,原件);

3、建设工程项目基建批文(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原件);

6、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原件备查);

7、中标通知书(原件);

8、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均须原件备案);

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

10、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

11、工程预算书(原件,50万以下须经建工股委

托中介机构审核);

12、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13、廉洁协议(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与

施工单位签订,2份);

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凭证(施工单位、建

设单位分别交总造价2%);

1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备案);

1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8、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证、现场监理人员上

岗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9、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原

件备查);

2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用计划协议;

24、劳务分包合同;

25、劳务企业资质证;

26、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7、技术工人和普工的姓名、身份证明、职业

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

28、劳动用工合同编号;

29、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及家属花名册;

8. 我的单位是沈阳的,是一个二级法人单位,请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一定要是一级法人单位吗

不一定是这样的
二级的法人单位也可以的
但是可能权限上有点问题
具体的我建议您去 问
律师事务所
希望我的能帮助您

9. 沈阳市建委的工作范围都是什么

第三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建筑业、城镇燃气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行业标准。

研究提出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措施及建议,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投资、建筑业产值、房地产投资相关经济指标的落实,承担对全市城建城管系统工作综合协调职责。

(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及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三)编制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四)统筹推进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负责城建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及初步设计批复,负责市政府交办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指导规范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宜居乡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重点工作。

(六)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在沈铁路、民航、邮政、通讯等单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协调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协调和服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负责在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拔前出具建设条件的意见,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九)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建设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对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建设监理行业及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十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与组织建设工程超限审查。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城市建设节能与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进建筑节能,拟订全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评审体系,组织指导全市现代建筑产业项目建设,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阶段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组织拟订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编制补充全市建设工程一次性单位估价表,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六)负责城建城管系统的综合宣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七)拟订建设行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职责。

(二十三)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9)沈阳施工许可证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0.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如何办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期:02-03-20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企业:

为了应对“入世”挑战,谋求快速发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决定不再对重点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实行《准用证》制度,改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0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应对入世挑战,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经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杜绝劣质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沈阳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应用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凡从事本市建设工程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代理经销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工程项目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应从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规定。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是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四)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须有安全认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予登记备案

(一)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属安全认证范围而无产品安全认证的;

(二)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两次抽验不合格的;

(六)实地调查与所报材料不符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沈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外埠或境外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沈代理商)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

(二)审核登记备案材料,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名录。

第九条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认证(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产品);

(四)有效期内产品抽检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合同;

(七)境外产品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八)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继续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其登记备案失效。

已取得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代理商)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到市建材应用办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委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公布其结果。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产品抽检检验不合格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四)采取低价倾销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凡经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十三条市建材应用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对于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沈建委发[1999]43号《关于对沈阳市城建五十个重点工程实行建筑材料准用制度的通知》即行废止。原已核发的,建筑材料准用证》尚未到期的,凭原颁发证件到市建材应用办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水泥:钢筋;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建筑涂料;散热器;DN200以下阀门;广场砖;墙、地瓷砖;铝塑复合板;商品砼;电线穿线管;6平方毫米以下电线;开关、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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