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许可
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表;
2、所用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不少于2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6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
申请通过后,由省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批准后,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可以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营业。
(1)资源许可扩展阅读:
审批流程:
一、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接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三、决定。
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由人才服务中心10日内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适用范围:
一、人才中介(猎头):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二、职业中介: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名称到工商核名
2、签字确认核名通知书;
3、到人力资源与社保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递交相关材料人保局审核;
5、审核通过领取执照副本(正本暂扣);
6、银行开户;
7、税务局核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源许可扩展阅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年审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3.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
4.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
5.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
6.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在年审中凡是没有达到原许可审批时的设定条件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为不合格,但可视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达到原设定条件者,复评为合格。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未开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视为年审不合格,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对通过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记录加盖年审合格的公章;没有通过年审的,督促其整改后再予以重新年审,再次年审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
注销许可证的情形请参见上述第4、5条。
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行业:
1、从事人力行业的人力中介公司;
2、猎头服务公司;
3、网上招聘;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6、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或职业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7、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劳务派遣许可证》。
并提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8、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还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9、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是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6、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7、成立后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如果在没有进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之前,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年检。
3. 资源协作IDC许可证办理和传统IDC许可证办理有什么区别
idc许可证是一些从事数据传输或者是开展服务器托管、网盘、云计算、虚拟主机、服务器租赁等idc经营公司必须取得的资质,按照官方解释是:idc是对入驻(Hosting)企业、商户或网站服务器群托管的场所;是各种模式电子商务赖以安全运作的基础设施,也是支持企业及其商业联盟(其分销商、供应商、客户等)实施价值链管理的平台。
idc许可证办理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idc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idc许可证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6、有必要的idc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与运营商签订的机柜租赁资源或自建机房评测通过证明文件;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idc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如外地已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则提供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复印件;
3、盖有工商局档案中心查询专用章的IDC经营许可证办理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原件如非专利技术入资则需提供审记报告原件;
5、idc经营许可证办理公司房屋租赁协议或其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6、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7、IDC经营许可证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服务协议复印件(提供托管的公司的IDC或ISP证复印件)。
4.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办事流程:
1、申报审核: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经贸局审核;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必须如实填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其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申请人盖章,经办和负责人签字、署日期)。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6、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4)资源许可扩展阅读: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政策支持
同期国务院下发通知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票据,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发售工作。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此外,国务院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把回收行业列为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再生资源回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可以说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将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稳步快速的发展。我国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具有后发优势。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彰显出这项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5. 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注册。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资源许可扩展阅读:
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2、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 人力资源许可证怎么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表;
2、所用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不少于2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6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适用范围
人才中介(猎头):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
人才培训
人才测评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6)资源许可扩展阅读
审批流程:
一、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接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三、决定。
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由人才服务中心10日内送达申请人。
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容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
企业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组织申请表以及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组织规章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4、4名以上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
5、出具50平方米以上的租借协议及房东所有权证以及至少10万元RMB的注册资本验资陈诉或证明;
6、国家、省和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资料。
8. 如何办理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
办事流程:
1、申报审核: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经贸局审核;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必须如实填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其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申请人盖章,经办和负责人签字、署日期)。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6、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9.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制度”问题的小结
1)任何经济体制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应在法制环境下发挥作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民事法来调节地下资源的合理利用行为。
2)俄罗斯的《地下资源法》规定“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体现的是一种资源使用的合同关系,其中包括经营权、产值分割协议和公共设施使用权等条款”。从形式上看,资源利用领域的各种关系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一样,属于民事法的范畴。但是,发放许可证之后就附加了相应的合同关系,它是“许可证协议书”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许可证协议书”的概念在世界实践中尚未遇到过,正因为在俄罗斯地下资源法中使用了这个概念,使得许可证问题脱离了民事法的范畴,而进入了行政法规领域。
3)在俄罗斯资源利用领域出现的情况非常令人担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制订许可证制度时造成的,政府难逃责任。我们怀疑,资源使用领域的立法者们很可能是采矿(石油)公司的代言人。难怪这部法律保护的只是工程投资者的权利,而不是保护国家利益。
4)在所有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里,地下资源利用的问题都处于政府严格的控制之下。首先政府关心的是子孙后代还有没有资源以及国家在燃料(能源)方面的安全问题。所以,这些国家(比如美国)的政府总要保留可靠的已探明储量作为战略储备,以便危急情况下这些矿物原料基地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投入使用。
5)下述事实必须引起我们特别警惕:在签署产值分割协议之后,俄罗斯大陆架和东西伯利亚的一些大型和超大型石油产区事实上已转到了外国公司的控制之下,而且合同期为40~60年。值得特别强调:按我们的现行法律,履行产值分割协议的条款就意味着这些项目事实上摆脱了俄罗斯司法的管辖范围。尽管政府目前还能得到某些利益,但在整个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却无权对工程过程提出任何修改和变动。这样一来,政府就为今后两代人做出了重大的战略决策,而政府究竟负了什么责任呢?这一点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尤其是地下资源利用领域的情况看得很清楚。
6)为了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益,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许多法律草案已提交国家杜马多年,但立法的效果却令人担忧。如果我们在制订发放许可证法律时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经验,那么就应在许可证制度中写入若干原则性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不允许用一张许可证既从事资源勘探,又从事矿产开采作业。国家只应把开采许可证颁发给那些拥有可靠储量的矿区,并借助配套政策促使许可证持有者履行义务,以便全面保护自己的利益。
显然,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20年,可允许申请顺延,但不允许资源使用者漠视对许可证有效期的限制。
7)发达国家为了预防形成垄断集团采取了一系列限额措施(标准),例如,规定全国性公司管辖的所有矿区(或储量)最多允许集中在一个单独的地区。这样就为中小型公司的生存留下了空间。
在国外采矿公司都必须按一定的标准为占用的土地付费(例如,中国采油公司要为每平方千米占地付125美元,美国的标准是中国的1/5),这样一来谁也不会把持着几万平方千米土地作为自己的备用基地。只有在俄罗斯才可能给外国公司发放拥有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6万平方千米土地的多年金刚石勘探许可证。因为俄罗斯允许免费获得矿区周边的勘探权,所以宠坏了一批资源使用者。
8)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对许可证持有者的要求,并建立严格履行这些要求的保障机制,建立对违反合同义务行为的有效制裁体系,取消法律的二重性,准确地界定作为许可证不可分割部分的所有法律文件的民事特性。一定要按照新的要求认真执法,对所有已发出的许可证进行重新登记,就像中国在1998年所做的那样。我国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中有许多工作明显滞后了,给国家和子孙后代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专家认为,目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的地下资源利用总量可分成三部分:可支配资源、不可支配资源和隐性(潜在)资源,对于每一部分资源都应采取相应的许可证改革措施。
第一部分(可支配的)资源中大部分正处于逆差状态,已没有多少地质勘探成果的积累,或者说在经济利益刺激下正处于盲目开发的状态下。一是许可证持有者们没有认真履行许可证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地下资源的投资吸引力在明显下降。这两个因素在经济转型的条件下相互结合,更加剧了可支配资源总量的衰竭。
目前执行的更换许可证持有人的强制性办法非常烦琐,实行起来非常费时,而且近年内不可能产生经济效益。作者建议,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证交易来更换许可证的持有人(例如,直接以货币方式进行资源使用权的“二次”竞争),并以总统令的方式为这种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今后应在修改立法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这类交易活动。作者认为,这类交易活动将产生两个效果:
·交易所得资金的一部分可进入联邦预算和地方预算;
·可以把实业界的新生力量吸引到地下资源利用领域中来,或许他们具有更强的地下资源开发经济实力。
对于第二部分(不可支配的)资源应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研究与合理挑选,以形成应有的投资吸引力。这些工作可交给俄罗斯自然资源部所属和地方上的科研院所去完成,编制出相应面积的总体方案,作为今后引入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作者认为,这种做法将产生以下效果:
·有利于地下储量的再生产;
·充分发挥并有效地利用部门科研机构的潜力;
·重新评价整个俄罗斯和各个联邦主体在不远的将来矿产资源的前景与潜力。
第三部分(隐性的)资源就是整个国家未来地下资源的综合潜能。要想找到新的可利用地下资源,就必须广泛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成矿预测填图工作。通过填图可圈出有前景的区块,并准备长远的总体方案,为未来发放许可证做作好准备工作。作者认为,就像不可支配资源一样,这些工作可在下述基础上有计划有目标地实施:
·由主导科研院所承担并制定联邦的原料规划;
·由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和科学院系统的地方性机构承担并制定地区原料规划与综合规划。
总之,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它们将成为引导资源开发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