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许可机关
Ⅰ 可实行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
首先,该律师的观点可能存在一点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由于上述部门为政府的不同部门,所以应当按照第二款之规定,但是第二款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Ⅱ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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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5、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7、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8、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Ⅲ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Ⅳ 村道路工程在法律上对承包方有资质要求吗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乡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我乡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村委会以及相关单位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行政村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治安所要加快推进工作步伐,依法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乡治安所要会同政府办、公路、安办、建设、农业等单位,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加强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加强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技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乡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治安派出所等乡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行政村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市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依据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借助“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治安所、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加强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中小学校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七、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Ⅳ 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有哪些
经营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一类非药品类)
由公安机关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7、出入境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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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展销活动黄石一公司被罚30万元:
人民网黄石12月9日电 昨从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获悉,该分局于12月6日对黄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出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了解,这是该分局近些年来对违规举行大型活动所开出的首张大额罚单。
10月19日,黄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了举办服装博览会展销活动的申请,由于占道经营及消防验收等方面原因,公安部门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但该公司没有整改到位,不顾劝告仍旧举行展销活动。
期间,该分局社区警务二大队联合社区警务九大队多次检查并制止,下达书面拆除通知,直到11月16日,经营12天后的展销会被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关停。
12月4日,黄石港公安分局组织该公司代表及律师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6日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30万元的大额罚单。
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社区警务九大队教导员柯琦称,对该公司的处罚是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要求活动场所参加人数每天达到1000人—5000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经由公安机关审批许可才可以举办。
这次罚款30万元是黄石港公安分局这些年来对未经行政许可的公司开出的首张大额罚单。
Ⅵ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专
根据《中华人属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联合许可机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Ⅶ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抄》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Ⅷ 什么情况下要联合办理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需要各部门办理事项,行政机关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形式。实行“一门受理、主审负责、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Ⅸ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内可申请之日起二容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见,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