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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5 04:34:18

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想暂停经营零售业务,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需持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到给你发证的机关申请停业,停业期间不允许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停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停业期满前30日要申请恢复营业,如果停业期满了不申请恢复的话许可证会被注销

② 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怎么回事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现决定废止《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何时废除

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八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废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除非具备有以下情形: 1、国家将废除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2、国家将废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国家继续使用烟草专卖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废除现适用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之后,颁布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④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讲解和讲义哪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教程框架

第一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展变化
(一)新办法有了较大突破:
(二)新办法内容更加细化完善:
(三)新办法的新增内容:
(四)新办法内容有了部分修改:
(五)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的内容:

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原则
(三)、信赖保护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便民的原则
(六)竞业禁止原则

第四章 办证程序
一、申请主体和事由
二、申请方式
三、申请类型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五、办理许可证公示规定
六、对许可申请的处理
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期限与许可决定的种类
八、明确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一、规定了许可证使用的总原则
二、主要解决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五个主要突出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体制(体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二是专卖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对管理对象义务的规定
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说明

⑤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一)守法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卷烟零售户不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一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依法使用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卷烟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依法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先申请后停业。卷烟零售户需要暂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
(4)依法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营业。
(5)依法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
(6)依法歇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时,持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
(7)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⑥ 如何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经营者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者的免冠相片;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制定合理化布局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其他具体要求)。

⑦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办证机关审查资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作出受理决定的,办证机关实地考察。 4、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证程序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怎么理解

你是指七月二十日正式生效的最新修改吗?就是说你主观换了经营场所,要重新办理烟草证,但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证址不符那变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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