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定授权
❶ 什么叫法律,法规授权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法律规则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授权性法规。
❷ 专利不予授权有哪些内容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考虑到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理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❸ 除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外,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从字面上看,好像有区别。其实差不多,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有“试回行”、“暂答行”两个字的字眼,有的规定“暂行”几十年,还在“暂行”。比如,人大1978年5月24日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主要是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一直还在“暂行”,并且看来还要“暂行”下去。不要说法律,就是1978年通过的宪法,已经被1982年的宪法所代替,且修改了多次。
或许,这些规定,以后有可能规范。但不管什么字眼,新的《立法法》规定,只要是授权立法的,一般不超过5年。
《立法法》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❹ 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外,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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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原则:
1、重要性原则。即符合“二八”原则,加强对涵盖80%内容的20%事务的授权管控。
2、适度原则。授权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即必须在可控范围之内授权。
3、权责一致原则。授权要与责任一致,责任大授权小做事效率就很低。
4、级差授权原则。一些关系人事和财务的授权采用级差授权,一般采用隔级授权,比如人事的任免不能由直接上级决定,而应通过隔级上级来决定。
❺ 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前两个是一个方面,指行政机关行政行即行政权力为必须经法律授权,也可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施行。行政机关法不授权而为是违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是指行政机关义务。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此为其中的一部分,即履职尽责的义务,如做不到,则为行政缺位。
最后,法无禁止皆可为指行政相对人可以施行任何法律禁止性未定以外的行为。则此行为不违法。但是同时应注意一点,此行为除法无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给他人带来风险和危害。
❻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什么意思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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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出处来源:
在2月11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过去,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只能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应该说,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市场初创时期,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渐进式的市场开放节奏,既有利于集中当时有限的生产资源用于该用之处,也有利于对冲始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种种争议,维护应有的共识。
但在市场经济体系业已确立的今天,政府指导市场主体的做法愈来愈显现出其弊端。全面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审批制寻找到了合法性,这实际上也为审批制所带来的种种腐败和抑制经济的行为创造了合法性。
市场具有比行政意志更为敏感的经济意识和更为快捷的纠错能力,如果只能囿于规定的条条框框内行事,尽管可能防范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却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而且,并不能排除更大的结构性风险。
寻求改革红利,就必须打破禁止式的经济管理体系,让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出于这一目标,在去年设立上海自贸区时,已经确立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除了负面清单不准涉及的项目外,均交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新概括,实际上是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上海自贸区的框架拓展到了全国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将成为普遍适用的市场法则。
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对应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其实是在解放市场主体的同时,对行政权进行更明确的限定。
长期以来,“权力管不了闲不住的手”几成惯性,甚至发展出了权力部门化、权力私有化的现象。究其根源,都是因为权力的运用缺乏清晰的授权来源,或者清晰的授权来源无法落地。此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弱势,已经表明这一点。
事实上,作为起码的政治常识,“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早已众所周知,但为什么在现实中经常无法兑现?说到底,是没有建立起市场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权力可以越界而为。
因此,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首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并且“照单行事”。有了这样的行政习性,市场主体与权力之间,就能形成双赢式的共生关系。
❼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前两个是一个方面,指行政机关行政行即行政权力为必须经法律授权,也版可以说法权无明文规定不施行。行政机关法不授权而为是违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是指行政机关义务。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此为其中的一部分,即履职尽责的义务,如做不到,则为行政缺位。
最后,法无禁止皆可为指行政相对人可以施行任何法律禁止性未定以外的行为。则此行为不违法。但是同时应注意一点,此行为除法无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给他人带来风险和危害。
❽ 合同法中规定授权的事情
从日常操作上来看,关键是要看公司对业务员的授权,如果业务员有权独立与客户签署合同,那么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予以认可,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合同本身已有盖章,但签署合同的人公司并未正式授权,此属于越权,但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客户),因为你的合同有章,公章有法律效力。
具体从下面分析:
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比较稳妥。中国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规模小的是执行董事),而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往往对方的名片印着董事长的头衔,但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签订合同时,最好出示双方营业执照,因为法定代表人是谁可以从营业执照上看出。
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有时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无法事事兼顾,分身乏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的人来签合同。这个时候,一个办法是,要求被授权的人在签合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不能做得如此细致。因此,出现的情况是,一个部门经理,或者一位所谓的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了。如果合同书上盖上了公章,那么即使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很大的风险。如果合同书上没有盖上公章,那么,这样的合同效力,就是有问题的了。
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即使有授权委托书,但签这份合同超过了授权委托书上列明的权限,或者授权委托书过期了,并且在合同书上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于这样的合同书的效力,中国法律对这个问题,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可以补救。
具体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况下,判断合同书是不是有效,最关键的问题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所签署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❾ 什么叫“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1、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权利来说的: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
2、法无授权即禁止是针对公权利来说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
3、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9)不规定授权扩展阅读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